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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嫁妝權歸嫡妻?改嫁也能帶走?先别做夢,要看你活在哪個朝代01,元朝女性在婆家的财産權利02,明朝女性在婆家的财産權利03,清朝女性在婆家的财産權利04,猴格說

古代女性的嫁妝權利屬于自己?再婚時,你能從你丈夫的家裡拿走嗎?别做夢,看你生活在哪個朝代,如果元朝之前還OK,元朝後來明清,還是少歪歪扭扭。

這個系列是關于不同時代的封建婦女的嫁妝權利,以及婆婆财産的繼承權,與母親的财産無關。本文是元明清朝系列的最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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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67">01,元代婦女在婆婆家中的财産權</h1>

時間到了蒙古元朝,蒙古人沒有那麼多規矩,基本上繼續遵循原有的各民族習慣法,元朝婦女的婚姻習俗、婚姻法和繼承權也繼續遵循黃金、宋的舊制度。

由于多年的戰争,導緻人口急劇下降,經濟蕭條,元朝政府為了增加人口,經濟複蘇,特别是鼓勵婦女再婚。

不管是離去,義女還是喪偶婦女,都能迅速再婚,父母和婆婆甚至主動安排她們再婚,堅決反對守節的行為,讓武隆、鳏夫自願為婆婆服務,婆婆勸告媳婦:"世間婦女都沒事,人不覺得對, 真可惜?"最後婆婆先結婚了,留下了一個目瞪口呆的兒媳婦。

整個元朝初期,可以說是再婚入風中,"到丈夫的死,黃昏的婚姻","眼淚同樣衰落不幹,喜悅的蠟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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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世界的混亂,禮儀規則就受到限制,是以,當時,社會上有很多丈夫死前的左腳,妻子和後腳滾走了再婚的現象,以至于政府不得不介入限制。

然後,随着經濟複蘇,中國化的深化,以及科學家影響力的擴大,宋元的轉身被抛棄了程竹麗,并重新出現,女性貞潔的問題被男性拾起,開始限制再婚。防止婦女再婚的最有效辦法自然是經濟制裁。

七年(1303年),新規定由丁丁布頒布:今後再婚的婦女,除無故共處外,其他無論是夫妻離婚,還是喪偶的丈夫,如果再婚,第一次結婚時的嫁妝财産,均由前夫的家人處置。

七年前,元朝政府延續了前朝的老樣子,對女性的背負或許更寬容,允許她們攜帶嫁妝再婚,但戴德七年的這項法律,而遠離女性的财産權被完全剝奪,這自然意味着封建婦女的财産權,進一步削弱。

對于喪偶無子女的婦女,和唐宋一樣,可以和丈夫一樣,如果沒有人支援,政府也可以給予補貼,元朝政府這種人道的補貼,其實要明确,或者鼓勵婦女為丈夫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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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寡婦不願意遵守結緣,想招收丈夫或再婚,所有财産都必須在政府備案,等待前夫十五歲以後的孩子繼承遺産。

顯然,這樣的規定使元朝婦女不僅喪失了對丈夫财産的代孕繼承權,而且喪失了與丈夫分享的嫁妝權利。

如果一個女人在雇用後浪費了前夫的個性,從她自己到她的前夫到她的媒人,等等。

即使對于丈夫來說,守望的那一天的女人,在孩子還小的時候,也不能無緣無故地出賣田間房子,這說明元代婦女在丈夫的房子裡仍然隻有财産的監護權,而沒有出售的處置權。

總之,婦女的繼承權在大德七年後,進一步被剝奪,雖然仍有婦女懷孩子再婚的成功例子,但與唐宋相比已經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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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70">02,明朝婦女在婆婆家中的财産權</h1>

進入明朝後,随着政府"強制繼承制"的建立,女性的财産繼承權被削弱,女丈夫死而無子,可以繼承丈夫的地位,但必須由族長趙木選出等同的繼承人,但不能享受南宋婦女喜歡站在繼承人身上,不想站在自由上。

顯然,明朝的這一規定将喪偶婦女和繼承人捆綁在一起,喪偶的妻子不再有資格繼承已故丈夫的财産,隻能為丈夫,代表兒子監督财産。

關于這種托管權的信任性質,也讓女性付出保守生活的代價,一旦再婚,連這種權利都不是;

宋代婦女的嫁妝權隻與丈夫分享,父親和母親不能碰,但對明朝來說,一旦婦女結婚,不要說她們沒有資格與丈夫分享嫁妝權利,嫁妝應直接聽從丈夫和父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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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第一輔張江玲,唯一娶了的女仆,嫁妝被父親劉亦茹鎖起來,張江鈴作為大明第一頭牛的第一輔,夠欺負它了嗎?如果明女能像《金瓶美》中所說的那樣擁有嫁妝權利,老張怎麼能不給兒媳一個頭呢?

喜歡拿"金瓶梅花"的女人有權利說嫁妝的事情,其實都陷入了一個誤區,那就是書中可以控制自己的嫁妝女人都不是熱銷品,一個不是遵循三從四德國,三個概述五個正常規則,這種女人有什麼朝代, 但她們不能代表明朝的女性可以擁有自己的嫁妝權利。

宋代,有惡女死後丈夫不支援婆婆再婚,等等婆婆死後又回來和養母的仆人争奪出生("書名決定了清明設定的妻子已經皈依了前夫的财産"), 這個例子能代表整個宋朝的女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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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更具有代表性的"何毅家族訓練"展現在:哪裡有已婚婦女的田間,要三分之一,聽女兒的話,要教會的三分之二。

何是新貴族的大禮之一,從他家族的教誨中可以看出,在明朝,好女人進入丈夫家,嫁妝權被剝奪了丈夫的家庭,我沒有控制權,更不用說再婚帶走了。

除非當強梁少女,如寡婦瑩在《聯盟水禁食淺灘》中,隻有四卷的競争性生産劉源墨水、"聯盟禁食,四卷張興祥的出生"寡婦鄧氏,都急于在丈夫去世後再婚,受托人出賣丈夫的遺産, 為了攜帶财産再婚。

還有《監獄新語言筆記》,第一卷婚姻、婚姻、詐騙",在寡婦周的書中,誣陷兒子沒收财産,趁機搶奪丈夫的财産,轉移到新丈夫的家裡。

"嘉慶太倉周智"在太倉百家,徐忠,寡婦婆和通奸,卻誣告兒子徐仲軒,遭遇誤判,許家田的财産被婆婆占有,包括徐忠的妻子王的嫁妝,夫妻倆都被婆婆殺了。

以上所有女性都能成功生育和再婚,但她們無一例外都在醫生眼中被譴責和批判的對象,能否代表整個明朝女性的形象和地位?

一句話,明代女性的财産權,可以說是所有朝代中最小的,以不正當的惡女為主,或者隻熬夜到兒子當家,利用母親的力量來擺動老母親的威望。

是以,通過小說來寫女人的奮鬥,還是不去戴雞蛋的達明穿,就算不能穿秦漢,至少也得穿到唐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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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71">03,清女婆家的産權</h1>

雖然清朝,如丈夫去世時沒有子女,被迫立子,當沒有繼承人允許媳婦繼承,當婦女想再婚時,繼承财産和嫁妝由前夫等,但清朝婦女婚後享有權利, 但遠遠超過明朝的女人。

在清朝之前,一個女人結婚後,父權制讓位于丈夫的權力。但在清朝,是父親和丈夫并肩站在一起,也就是說,母親對女兒的母性,可以幹擾甚至退出。

即使兩山之首,但在雙方的制衡下,卻讓清朝女性在丈夫的嫁妝權利上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不會被明朝由丈夫和父親來控制嫁妝的局面。

從相關曆史資料來看,清代婦女及其丈夫共有财産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但沒有出售财産的權利和最終處置權。

特别是鹽田的所有權,一般來說,清女的嫁妝在田間,婦女隻有田地的權利,即租賃田地或生産收入的權利,但田地的權利,即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母親。

當然,如果母親的家戶将鹽田的田地所有權和田間收入權交給女兒或孫子,就必須簽訂專項合同備案,以免出現生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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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史》中有一個例子:"玉香的女兒,因為母親嫉妒,父親沒有孩子,結婚時,母親給了她家裡的數百萬黃金,還有田間屋、奴隸、各種物品,導緻丈夫吳勝一夜暴富。

但這個從小就從四個卑鄙的人那裡得到了三毒的小女孩太傻了,年老的可憐的父親沒有兒子,一再勸告母親生下父親,被母親罵。

這種心眼不足的兒媳不敢惹怒母親,偷偷給父親準備了暖床兒媳婦,然後邀請父親在她家住一段時間,兒媳婦确實生下了她的哥哥,這個傻姑娘就把哥哥送回家譜了家譜上,媽媽不恨, 會陪她去田間屋,奴隸、萬斤等都找回了,再也見不到她了。

而妻子吳勝的丈夫從妻子那裡發财,現在變得極度貧窮,生氣幾乎要殺了妻子,叛逆的女兒最終自殺了,不知道她死的時候敗類父親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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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鼎大清的案例量是753家法仆人和丈夫去世沒有孩子

從這悲慘的案例來看,邵氏女的母親大概沒有寫合同,是以撤回給女兒的禮物,也可以看出清代女的母性,母親擁有最終的解釋權。

是以,當遇到性格堅強的女人,或者在實踐中熬夜到兒子掌管家族财産的女人時,當然,這種情況并不是清代女性獨有的,女性會出現在世代。

此外,在康熙十二年(1673年)有新的規定:遠離婦女可以拿走嫁妝。這個條款的介紹,是有點唐宋時期的,在中國曆史上,隻有元朝和明朝兩個拉吉王朝禁止婦女和遠離嫁妝。

同時,清朝也有規定:如果寡婦想再婚,嫁妝不考慮,母親也得把原來的禮物還給丈夫的家人,然後可以帶女兒回家嫁給另一個。而元朝鼓勵的節日,以及明朝的強制服從比例,辮子或相對人性化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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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鼎大清案卷756 法律婚姻與妻子

<h1類"pgc-h-arrow-right-right"data-track""74" >04,猴子說</h1>

自進入父權制社會以來,由于男子授予家庭财産,婦女有權決定家庭财産,男子是家庭财産的合法所有者和繼承人,也就是說,婦女可以擁有多少嫁妝不是由法律決定的,而是由家庭财産的權利人決定的。

與男性相比,中國古代女性繼承權的弱點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在生産力方面還是在法治方面,男女都是不平等的,在父權制和父權制的雙重壓迫制度中,女性隻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

男人也用禮儀來遏制女人靠經濟提升地位,在女性灌輸"無私貨"的觀念中,女性以嫁妝奉獻給男性的行為大加贊賞,通過榮譽鼓勵,女性塑造成幫助、支援丈夫、無條件犧牲男性的線木偶, 為了證明自己是"好幫手",就讓他們動起來吧。

這些顯然是父權社會中對女性的迫害,但很可怕,但是有很多自以為是的女人吃了這一套,真正把自己奉獻給男人的一切來正當,即使進入現代社會,仍然不乏這樣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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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的現代教育卻迷茫的女性,從古代幾個"強悍女性"的特例中覺得,封建女性隻要處于妻子的位置,用兩條命都不能花嫁妝,而丈夫可以坐在同等水準上,人群,白天簡直比現代女性更滋潤。

但我不知道,封建男性隻有在女性身上沒有侵犯男性權力的利益,才會縱容一點點女性,一旦女性的行為冒犯了男性權力的利益,他是什麼老婆和女兒,在封建男性權力面前,你什麼都不是!

就像《喚醒橫岩王大照燒寶蓮寺》的故事一樣,去寶蓮寺找孩子的大多是高貴的老婆吧,有多少房間有資格把群衆搬到廟裡找孩子?

但是在寶蓮寺事件發生後,作為丈夫,他的妻子本可以讀到夫妻的愛情嗎?作為女婿,你有沒有考慮過嶽家的态度?作為父親,他有沒有對妻子的女婿有過父子之情?

過去,婦女,在寺廟裡找孩子,男生,丈夫都拒絕承認,大人被驅逐,溺水的小。許多女性對自己感到害羞,從那時起,流行的風格一直是積極的。(《喚醒世界橫岩》第39卷,王大昭火燒寶蓮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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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天真無邪的現代女性對古代女性的地位和财産權,實在是理所當然,在魏晉南北朝的史代,女性或許能夠因為母親的權勢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财産權。

但要想起古代所有女太太都能獨立處理嫁妝,丈夫和家庭無權幹涉,那簡直是一個夢,即使現代法制社會不能保證女性的婚前财産不被侵蝕,更何況父權制、丈夫權力猖獗的封建時代?

上下五千年來,女性可以擁有平等獨立的人格,合法的财産權,最高的社會地位,或者看到現在!不要歪曲那些在父權制下,丈夫權力無可争辯的權威和統治下的古代妻子如何滋養!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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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大元總制度、大明公約、大慶公約、陳鵬的《中國婚姻史草案》、何豔霄的《婦女财産繼承權的曆史調查——法律原則與法律習慣的糾纏》、何兆彥的《明代婦女财産繼承制度研究》、《馬高傑的明婦女民事法律地位》、吳麗麗的《清婦女民事法律地位》 毛麗萍《論清朝》

通過表象尋找曆史真相,以曆史為理論,說出個人觀點,拒絕脫離人類環境的過度解釋和陰謀論。有朋友喜歡廖霞金元和宗廟搬遷,回宮八卦可以注意猴子網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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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妻嫁妝權(上圖):可獨立控制,也可以在秦漢魏晉時期被休帶走

古代妻子嫁妝權(中):與丈夫分享,遠離再婚也可以帶走唐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