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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案 | 一套房子換來12年刑期,被“慕馬案”牽出的腐敗京官市委書記的“囑托”官商勾結互幫互惠高官翻船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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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金玉

2002年3月3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柴王群涉嫌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柴王群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10萬元。從位高權重到身陷囹圄,柴王群在人生道路上因金錢迷失了方向,最終走向犯罪深淵,自毀前程,教訓深刻。

舊案 | 一套房子換來12年刑期,被“慕馬案”牽出的腐敗京官市委書記的“囑托”官商勾結互幫互惠高官翻船落馬

<h1>市委書記的“囑托”</h1>

柴王群1955年出生于山西省聞喜縣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柴王群從小天資聰穎,勤學上進。高中畢業後,他以優異的成績考入北京一所大學。大學畢業後,柴王群被配置設定到中央組織部工作。

在組織的關懷和個人的努力下,柴王群很快從一名普通的辦事員升任中組部地方幹部局四處副處長、處長。1996年9月,年輕有為的柴王群被下派到雲南曲靖地區挂職,在4年多的時間裡,又由處長提升到地委副書記、地(市)委書記、省委宣傳部部長,連跨三步,官升兩級。

在曲靖地區,人們對柴王群的印象很好。他待人和藹,辦事公道,每次下鄉,他都是自備碗筷、自帶行李,怕給基層添負擔。

柴王群口才出衆,表達能力強,每次他做報告,都振振有詞,講得頭頭是道,特别是講如何反腐敗,幹部群衆評價:“柴書記這人真不錯。”

柴王群受賄一案是震驚全國的沈陽“慕馬”案件帶出來的。中紀委在查處“慕馬”案件中的行賄人——沈陽盛發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愛黨一案時,查出了劉愛黨行賄的一套房子記在了柴王群之妻許舜兮的名下。幾經偵查,發現這套房子系劉愛黨“孝敬”給柴王群的。

柴王群和劉愛黨,一方在北京,一方在沈陽,相隔千裡,這種異地行賄受賄是如何開始?又是為何結束的呢?

劉愛黨是沈陽名震一時的沈陽盛發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盛發集團地處沈陽市重工業最為集中的鐵西區,是沈陽市有名的“納稅大戶”“明星企業”。1993年,劉愛黨憑着公司雄厚的财力,與時任沈陽市委書記張國光拉上了關系。

1992年,黨的十四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作為遼甯代表的張國光在這次會上遭受了一次重創。他萬萬沒有想到,自己作為國家重工業基地的沈陽市委書記竟然沒能當選中央委員,甚至連候補委員都不是。

從北京回到沈陽,張國光不甘心,他不從自身找原因,反而更加堅信自己是因為上面沒有“靠山”才落到如此地步。他對外不動聲色,背地裡卻緊鑼密鼓地策劃如何進北京找“靠山”。

幾天後,張國光突然從機關消失了,市委班子成員都不知道他的去向。一星期後,張國光又出現在機關,臉上挂着微笑,他究竟幹什麼去了,誰也不敢問。

張國光想在北京找個過硬的關系,但是作為市委書記,自己不便親自出面,但上司有“想法”,肯定會有人站出來幫忙。這個人就是張國光在沈陽為官八年來結識的死黨——劉愛黨。

為了能在仕途上進步得更快一些,張國光囑托劉愛黨,讓其幫找關系。對于張國光的重托,劉愛黨不敢怠慢,他使出渾身解數,與柴王群套上了近乎。

張國光在黨的十四大落選後,讓劉愛黨到北京活動活動。酒席上,劉愛黨與柴王群見了面,柴王群要劉愛黨回去後讓張國光親自來一趟,大家認識認識。

不久,張國光便與劉愛黨一道去北京,找到柴王群,張國光請柴王群在仕途上幫自己一把。柴王群滿口答應,能夠結識和幫助地方高官,對自己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這就是張國光當時從機關神秘消失一個星期的原因。從那以後,以劉愛黨為紐帶,張國光與柴王群也成了“好朋友”。

1993年5月的一天,劉愛黨在北京民族飯店宴請柴王群。酒過三巡,菜過五味,柴王群道出了自己的難處,雖然一時風光,但也有道不出的苦水,說得劉愛黨頻頻點頭,仿佛得一知己。臨别時,劉愛黨送其人民币2萬元,以及一塊價值2.38萬元的名牌手表。柴王群一一笑納。一個月後,劉愛黨與柴王群在一飯店吃飯,劉愛黨又送其人民币3000元,柴王群沒有推辭予以接受。

為了在情感上與柴王群一家靠得更近,劉愛黨選擇了一條曲線交往的路子。在往後的接觸中,劉愛黨看到柴王群的兒子,表現出十分喜愛的樣子,提出把其兒子認為自己的幹兒子,幹爹關照兒子,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劉愛黨知道柴王群雖是副處長,但工資收入并不高。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在山西省駐京辦事處的飯店工作,賺錢也不多。再加上柴王群的兒子患有眼疾,一直四處求醫,花了不少錢。對于柴王群來說,這個家最缺的就是錢。

為了靠住這棵大樹,劉愛黨使出渾身解數巴結柴王群。當時,許某某嫌飯店工作薪水低,想換個工作。劉愛黨主動向柴王群提出讓許某某到他的盛發公司駐京辦事處工作,這樣既可照顧有眼疾的孩子,又可解決家庭經濟困難。柴王群與妻子商量,妻子欣然應允。

1993年12月,許某某在原機關辦理了停薪留職的手續後,來到盛發公司在北京設的辦事處工作,從事票務、接待等雜活,并照顧孩子住院理療。劉愛黨還以口頭形式任命許某某為辦事處副主任,盡管沒有正式下發檔案,但發起錢來一點不假。

一來二去,劉愛黨與柴王群及其家人的親密接觸很快拉近了雙方的距離,劉愛黨一時成為受柴王群一家人歡迎的客人,也赢得了柴王群的好感。劉愛黨與柴王群之間的友誼與日俱增。

舊案 | 一套房子換來12年刑期,被“慕馬案”牽出的腐敗京官市委書記的“囑托”官商勾結互幫互惠高官翻船落馬

<h1>官商勾結互幫互惠</h1>

一方獲得了金錢,另一方自然也要得到好處。柴王群接受了劉愛黨的賄賂,也必然要利用手中的權力關照對方。

1994年初,劉愛黨通過柴王群在沈陽認識了沈陽鐵路局劉局長。當得知鐵路局的“東方大廈”裝飾工程正準備進行時,劉愛黨随即請柴王群為其承攬工程。柴王群當即遊說劉局長,希望裝飾工程讓劉愛黨承做。劉局長表示承攬工程的施工方必須具有甲級以上資質,而盛發裝飾公司注冊成立不久,隻有乙級資質,要想晉升甲級資質,必須在公司成立5年以後。

見工作無法做通,柴王群、劉愛黨便安排沈陽市委書記張國光與劉局長見面。市委書記召見,劉局長不敢怠慢,帶上主管工程的徐副局長一道去見張國光。張國光示意,鐵路局“東方大廈”裝飾工程應關照盛發公司。

有了上司的直接過問,鐵路局有關人員隻好照辦,在未嚴格審查盛發公司資質,未經公開招投标的情況下,盛發公司以墊資2000萬元人民币承攬到了标的為6384萬的“東方大廈”主體裝飾工程。

1994年3月1日,剛注冊成立的盛發裝飾工程公司以承做“東方大廈”裝飾工程為依據,申報晉升為甲級資質。柴王群又親自出面找到北京相關部門上司,指令沈陽方面将盛發裝飾工程公司申報資料直接報送北京。

這樣,盛發裝飾工程公司在連基本年限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于1995年3月29日晉升為甲級資質,達到了承攬“東方大廈”裝飾工程的資質條件。盛發裝飾公司承做“東方大廈”裝飾工程,共計赢利400餘萬元。

就在辦理承攬工程期間,劉愛黨多次到柴王群家探訪,随着“供求”關系的進一步加強,柴王群也多次談到其住房緊張,想買房的話題。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劉愛黨自然心領神會。1994年夏,劉愛黨提出以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在盛發公司工作為由,為柴王群買一套住房。柴王群同意後,劉愛黨就標明了位于北京市某區的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價值110餘萬元。柴王群讓妻子将銀行賬号、金額電話告知劉愛黨,劉愛黨即安排公司财務人員分兩次将房款電彙至房地産公司,并予簽字報帳。

柴王群是一個非常心細的人,如何讓這套憑空而來的房子合法化,順順當當地做房子的主人,還是頗費了他一番心思。

1994年11月29日,柴王群口授妻子許某某,事先拟好一式兩份協定,并将劉愛黨叫到家中,說為防今後紀委來查,讓劉愛黨以盛發公司借用許舜兮的名義購買此房做辦事處用,此協定雙方簽字後各執一份。随後,劉愛黨派人花了近10萬元進行了裝修,但柴王群仍心存疑慮未敢入住。

1995年底,劉愛黨問起柴王群為什麼不去住這套房子,柴王群猶猶豫豫道地出這樣去住不合适,又向劉愛黨提出要其以公司名義發個分房檔案,說“這樣去住才名正言順、合法化”。于是劉愛黨于1996年3月6日拟制虛假的沈盛集發〔1996〕3号檔案,以檔案形式将該套住房“獎勵”給許某某,并在京當面将該份檔案交給了柴王群。

1998年8月14日,許某某領到房屋産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整個過程盛發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均一無所知,也不認識許某某本人。至案發時,該套住房一直為柴王群放置家居物品所用,房産證、鑰匙均為許某某保管和持有。

收受不義之财,柴王群内心也不踏實。為了保密,他把受賄的錢分别存在十幾個儲蓄所裡,然後将30多張存單分别藏匿在冰箱裡的凍魚肚中,喝水杯的夾層裡,個人的剪報集中,以及客廳、卧室等讓人想不到的地方。

舊案 | 一套房子換來12年刑期,被“慕馬案”牽出的腐敗京官市委書記的“囑托”官商勾結互幫互惠高官翻船落馬

<h1>高官翻船落馬</h1>

人算不如天算,沈陽“慕馬”案件牽出了柴王群受賄案,柴王群受賄事實浮出水面。

2001年12月,中紀委對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實行“雙規”。

2002年4月15日,柴王群在北京被中紀委“雙規”後,中紀委将柴王群一案移交雲南省紀委。5月28日,雲南省紀委将柴王群受賄一案移送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5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偵查。

許某某被“雙規”之前,行賄人劉愛黨交代:“給柴王群除了送過一套房子外,還幾次給他送過錢。”

許某某被“雙規”以後,她以為“隻要說出來了就沒事”,便領着中紀委的同志到她家,看了受賄的房子,交出了20多張計十幾萬元的存單和房子鑰匙。

兩名偵查員立馬趕赴北京,6月3日分别對柴王群的兩處住所和許某某在“三晉飯店”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同時,省檢察院反貪局對柴王群在昆明的住宅進行了搜查,兩地搜查扣押了柴王群的人民币7萬元、字畫5幅及有關書證,當機了許某某在“雙規”期間交出的部分受賄錢款,計人民币16.6萬元的銀行存單、2.866萬美元、6727.56元港币。

然而,在這些證據面前,柴王群竭力詭辯,在17次審訊中,就連反貪局的上司幾次親自跟他過招,他都不認賬,他翻來覆去地辯說:“我的問題大不了就是個違法違紀的問題,使用了劉愛黨的房子,違紀了!”辦案人員正式接觸許某某時,她也不講話,3天後,她雖然開了口,但對自己已經向中紀委供認了的事實又不認了。

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證人均身居要職,案情涉及地點為北京、沈陽、昆明等多個部門,時間跨度8年,震驚全國的“慕馬案件”的賬證已被全部封繳等等的情況,調查驗證工作非常艱難。為了找出使柴王群低頭認罪的“再生證據”,偵查人員曆經了極大的艱辛。

偵查人員5次輾轉北京、遼甯、河北等省市70餘天、行程2萬多公裡,克服重重困難,大海撈針般地查找柴王群為劉愛黨謀利、劉愛黨給柴王群行賄房子的書證。在不懈的努力下,偵查人員尋找了30多人驗證,查實并擷取了柴王群為他人謀利、他人又為柴王群謀利、柴王群受賄房子之間密不可分的利益關系的400多頁書證,查清了柴王群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

8月7日,柴王群被雲南省檢察院從北京押回了昆明。面對鐵證,柴王群低下了頭。2003年6月9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将此案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在1993年至1997年期間,身為國家從業人員的柴王群無視國法,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從業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了劉愛黨給予價值110.1613萬元的在北京的住房一套、人民币8.78萬元、港币1萬元、美元2000元、價值3.8萬元人民币的名表一塊、價值2.38萬元人民币的名表一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3年11月11日,昆明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柴王群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财産10萬元,其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