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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凡 | 西方戰争法觀念演變史

鄭凡 | 西方戰争法觀念演變史

圖為現代戰争

來源:百度影業

西方戰争法概念的演變史

鄭凡

"戰争法"現在幾乎被從國際法教科書中除名,取而代之的是"國際人道主義法"、"武裝沖突法"和"國際刑法"。這本身就展現了戰争的法律概念:侵略戰争是非法的,如果發生事實上的武裝沖突,參與敵對行動的人應遵守人道法,犯下或下令犯下嚴重罪行的個人将在法庭上受到審判。許多西方學者認為,這一概念是兩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傳統戰争法中"正義戰争"的回歸。不管你是否同意,考察西方戰争法概念的演變,即戰争合法性的概念,與了解當下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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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古代戰争

在古典時代,城邦制度的黃金時代,希臘人區分戰争的借口和戰争的原因,但無意使戰争的理由合法化。希羅多德呼籲波斯戰争反對野蠻行徑,修昔底德承認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争中的擴張和對斯巴達的恐懼是有道理的。雖然希臘哲學家認為戰争是常态,但他們試圖區分城邦以及希臘人和野蠻人。柏拉圖的《理想國》就像一個為戰争做準備的軍營,他的蘇格拉底希望希臘人将希臘人之間的戰争視為"不和諧和不和諧",并限制他們的行為。亞裡士多德直言不諱地說,戰争就像狩獵,掠奪自然奴隸的戰争符合"自然正義"。古羅馬人将"正義戰争"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與之相關的思想随着羅馬的興衰而演變。父權制為正義戰争的合法化奠定了基礎。祭司的職能是調查其他國家是否違反了他們對羅馬人的義務,如果是這樣,則以羅馬諸神的名義宣誓,要求對方賠償。一旦對方拒絕,戰争的正當理由就形成了。在羅馬邁向"世界帝國"的關鍵時期,羅馬知識分子試圖将戰争正義從強者的赤裸裸的正義中解放出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幫助。

在羅馬帝國的晚年,基督教傳統繼續認為"正義的戰争"。羅馬帝國基督教化後,形成了與普世帝國和普世宗教相對應的概念,羅馬統治下的和平和上帝國度的和平,一直延續到中世紀,形成了正義戰争理論成熟的觀念背景。在解釋《舊約》的上下文時,奧古斯丁提出:"正義的戰争應該被定義為為修複傷口而發動的戰争。這樣,那些不因公民的惡行而得不懲罰,或者不歸還被不當扣押的貨物的國家和城邦,就應該受到打擊。這一定義使"傷害"成為正義戰争的核心概念。中世紀的經院神學家延續了這一觀點。衆所周知,阿奎那有正義戰争的三個要素:第一,戰争是由一個主權主權國家發動的,換句話說,私人鬥争被排除在外;第二,戰争必須有正當理由,即敵人為自己負責,這使得正義的戰争首先表現為"自衛";第三,合法的意圖,即出于(基督教美德)仁慈而發動戰争,旨在使敵人走上正确的道路。

薩拉曼卡學派通過參與讨論西班牙征服美洲所引發的印第安人問題,發展了基督教自然法,民法和戰争法理論。在否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和教皇的權力可以被西班牙證明占領印度土地和統治之後,維多利亞以戰争法為基礎進行辯護。"既成事實是發動戰争的唯一正當理由",而對印第安人的戰争就是如果印第安人阻止西班牙人行使他們的民法權利(源自或等同于自然法),如通行、居住、貿易和傳教,或者西班牙保護皈依者、援助盟友等。維多利亞採取的一個重要步驟是指出,正義戰爭不僅是懲罰性的,而且是攻擊性的,征服敵人的土地和臣民。在此之前,即使是對聖地的十字軍東征也被解釋為防禦性質的,因為聖地是一個被侵占的家園。也許是因為戰争的冷酷本質,維多利亞在"戰争規則"上花了和在《戰争法》中的"理由"一樣多的筆墨。蘇亞雷斯,"最後的經院神學家",繼續把正義戰争推向"正義"的邏輯終點,發動正義戰争的主權君主應該擁有"司法權力"來執行"懲罰性正義"。

在從中世紀晚期到近代早期的過渡中,普世帝國-普世宗教的結構逐漸瓦解為一個主權國家,正義戰争理論随後在格勞秀斯之後受到攻擊和扭轉。對法理學派的評論将"複仇"引入到正義戰争的讨論中,正如萊尼亞諾的喬瓦尼·達·萊尼亞諾在他的特别章節開頭所指出的那樣,當神聖的審判有更高的權威時,犯罪者會受到懲罰,沒有必要複仇,但是當教會和帝國主義權力開始不服從時, 複仇,本質上是一種屬于私人鬥争範疇的補救措施,變得必要。"報複"作為法律概念,不僅開啟了後世對"不如戰争的武力手段"的研究,也使正義戰争理論開始"落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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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戰争與和平法》

正義戰争理論的轉變可以通過一個關鍵問題來發現:交戰雙方是否有可能同時存在。基督教的正義戰争理論是否定的,而格勞秀斯在兩個層面上給出了兩個相反的答案。《戰争與和平法》實際上包含了兩種正義戰争理論。首先是在自然法的層面上繼續學術神學家的思想,并将正義的正當性分為三類:辯護,追索和懲罰。在他基于自然法的論點中,格勞秀斯承認隻有一方的理由是有效的,但在"引言"部分,格勞秀斯懷疑正當理由可以限制戰争。其次,通過将民法與自然法分開,成為"自願的"公認的實在法(相當于目前的"國際法"概念),格勞秀斯承認,在正義的正當性受到質疑的情況下,隻要遵守關于外部戰争形式(特别是宣戰)的民法,雙方都可以得到承認。用19世紀被奉為國際法權威的埃默裡希·沃特(Emeryich Watter)的話來說,後一種正義戰争理論可以被稱為"适當形式的合法戰争"。

從《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随着主權國家和民族國家的崛起,西方的戰争法概念放棄了正當性問題,繼續朝着注重外部戰争形式的方向發展。自然權利理論,或社會契約理論,實際上為戰争法的實證主義發展提供了意識形态基礎。主權人格是平等的,在他們之上沒有共同的法官,主權國家處于自然狀态。至少在霍布斯的自然狀态下,戰争已經成為國家之間的常态,主權國家的合法行動和職能,行使"自我保護"的基本自然權利,而不是一方犯罪而另一方懲罰。在戰争法的實證主義發展中,戰争成為一種法律狀态,其中"完美戰争"是對特定行為形式的遵守:宣戰,尊重中立,遵守戰争規則,以及通過滅絕或和平結束戰争。在承認交戰方之間的平等之後,雙方的個别士兵之間就獲得了平等的地位,不被視為罪犯。這為制定業務規則提供了先決條件。在19世紀下半葉,以兩次海牙和平會議為代表的戰争規則,以區分戰鬥員和平民以及實踐人性為中心,被編入文化,并組織了陸戰和海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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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簽署

第一次世界大戰摧毀了彌漫在戰争規則中的樂觀主義,這種樂觀主義融入了一種文化。"歐洲均勢"在名義上和實際上在外交層面上都無法限制戰争的爆發,而"正當形式的合法戰争"已經證明無法應對物質戰争手段的創新所帶來的"全面戰争"的可怕後果,再加上意識形态國家原因與民族主義的結合。《國際聯盟條約》和《巴黎非戰争公約》标志着戰争法概念的又一次轉變,《聯合國憲章》和審判戰犯的方向有了新的方向,當時世界格局不再以歐洲為中心。将目前的戰争法律概念置于上述進化譜系中,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妥協,繼承和完善了19世紀實證主義戰争法中的戰争規則,同時顯示了正義的理由(自衛或安全理事會授權)和中世紀正義戰争理論中的戰争罪責任概念。然而,一個值得探讨但難以回答的問題是,如果承認目前的戰争法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那麼《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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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作者

四川大學西部前沿安全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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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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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阿拜

技術編輯: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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