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現公布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法律文書所規定義務的情況。歡迎公衆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财産的線索,并報告其高消費、轉移或隐瞞财産、逃避執行等行為。聯系電話:.
執行案件編号:(2020) 瓊 0106 3952
受 訪 者:
法定代理人:
住所: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
有效法律檔案确定的義務:人民币和利息
被強制執行人履行:所有未履行義務的行為
案情來源:在申請執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對年、月、日作出判決,判決債務人向申請人共計繳納人民币和利息,供申請人執行。上述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将執行通知書和财産報告令郵寄給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要求上述被執行人員及時到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履行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将被罰款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聯系舉報電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