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筆錄‖如果律師不開案,估計會進入看守所
近日,在辦案過程中,遇到了一件比較常見、違法的事情,庭前會議後,檢察院把案件資訊放到了網上。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團隊正在主持一個案件,這個案子還沒有聽證,剛剛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可能有人不明白是什麼意思,那麼今天張律師來告訴你。
庭前會議将處理十個問題,因為每個問題都可能導緻聽證會中斷。這包括以下内容:
(一)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否有異議的;
(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退職;
(三)是否申請非公開聽證;
(四)是否申請排除違法證據;
(五)是否申請新的證據材料;
(六)是否申請複核或者調查;
(七)是否申請移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檢察期間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證據材料,以證明被告人的清白、輕罪;
(八)是否向證人或者有關機關或者個人申請取回證據材料;
(九)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出庭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十) 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從以上十份"目錄"可以看出,庭前會議隻是為了解決案件的程式性問題,而不是對案件的實質性材料進行公開審判,那麼也就是說,案件涉及的全部材料,無論是公訴人、律師,還是法院此時都不能公開, 前段時間有相關規定,律師不能用輿論向案件機關施壓。
在之前的案件中,律師因洩露國家秘密而被定罪和處罰,公布了案件中的一些資訊。
從現有的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到隻有律師,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會受到懲罰。
這是否意味着檢察官辦公室可以自由披露有關案件的資訊?引發輿論?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根據法律及相關規定,公訴人和律師的地位是一樣的(在實踐中,但報道公訴人的正面形象占多數,但律師很少,這導緻公衆對律師的某種誤解,這種輿論取向,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在審判時,律師和檢察官的位置是左一右,檢察官沒有被證明高高在上。
回到我們一開始就要讨論的問題,庭前會議隻是程式性讨論(被告可以申請參加),是以案件沒有開庭,是以檢察院不能透露案件的資訊。
我想聲明,這裡我隻是客觀地陳述案情,沒有惡意诽謗等含義,我們的律師也有不守規矩,沒有人是完美的,法律的進步,法治人員的進步,是需要不斷鼓勵的。
但我們辦理此案的,在庭前會議結束後的上午,下午檢察院通過公文公開了案件資訊,包括涉案金額、涉案人數和案件具體流程等。
這是否意味着如果我簡單地釋出量刑建議(我開玩笑說我沒有直接從判決中得到它)就沒有必要開庭?律師的角色消失了嗎?然而,本案最大的問題是律師的辯護:"根據現有材料,它不構成指控罪,但可能構成另一項罪行......"
檢察官辦公室顯然是在試圖制造公衆壓力,急于将第一案趕到公示,不排除是給法官"施壓"。"這也是對司法威嚴的無視。
而檢察院披露了這一行動的案件資訊,如果律師宣布,我猜上午庭前會議後,下午開門,估計晚上會進局休閑吃飯。
根據《國家秘密儲存法》第二條:"國家秘密是國家安全和利益事項,按照法定程式确定,在一定期限内,限于一定範圍的人員。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如經披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應當認定為國家秘密:(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追查刑事犯罪過程中的秘密事項。"是以,與刑事案件檔案有關的刑事案件檔案材料,在一定時間内隻有一定範圍的人員知道該事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國家秘密。
其實,那些沒有審理過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公開的,但張說,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太多了,但是我們卻不提。
我認為,如果我們的律師不能或不敢以正常方式捍衛客戶的合法權益,那将是一個悲傷的時刻。
律師不可能公開案件,同樣,公訴機關也不允許公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和相關人員也可以向有關部門作出回應,以維護良好的司法制度。
最後題外話,法律從業者我認為是互相尊重,并不是說我的律師需要服從檢察官辦公室的指控,也不是說律師的問題必須被采納(畢竟有些問題我們知道是很無稽之談),我們隻是在現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按照現行法律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檢察院隻是站在檢方的立場上,根據事實,依法提出指控。
但是,有些案件,我們自己的法律專業人士對定性或主要共犯存在争議,法院需要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讨論,為什麼法律要強迫不了解法律的一方強制認罪?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知道他是否構成犯罪,我們不能說當事人必須認罪,在大有争議的前提下作出認罪,這是荒謬的,不認罪會加重處罰,這顯然是一種"威脅",不符合認罪的初衷。
我并不是想表達我是一個"野蠻人",我的許多刑事案件都是認罪,但這是基于事實證據和法律沒有争議的事實的最有力的辯護政策。
Ps:有人可能會說張先生說了這麼多,為什麼不直接粘一下呢?張律師想說,雖然上述公開資訊可以在媒體上檢索到,但張律師還是比較鼓勵的,不敢說出哪個機關的名字,也不敢截圖,畢竟我拍了截圖,也許這篇短文不會活下去,我又面臨着另一個問題。
張律師不想通過媒體向案件機關施壓,不想炒作案件,張律師隻想依法依規合法辦案,但張律師會通過合法合理的管道回應相關部分,維護客戶權益。
張春先生于2020年10月22日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