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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方涉嫌詐騙跑路,如何判斷代投方是否屬于共犯?

作者: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作者:曾傑,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未經作者許可,本文不得轉載)

在虛拟貨币領域,如果一種航空貨币、欺詐貨币的項目方的錢跑了,然後被認定為欺詐犯罪,那麼作為相關人也會構成共同犯罪的欺詐犯罪嗎?(這裡的代理投資包括傳統的代理,即在收到股票後從散戶投資者那裡籌集以太坊或USDT,然後自己投資,在利潤後按比例配置設定利潤,以及簡單地充當代理,接收散戶投資者資金并從每個基金獲得固定傭金)。

重要的是要确定代理人是否構成共犯以及他或她是否有犯罪意圖。這是共同的意圖,如聯合投資與項目方串通分工,項目方發展融資,挪用資金;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代理人和項目方雖然沒有共謀,但主觀上應該知道,他人在利用相關航空貨币項目實施欺詐犯罪時,認為代理人也是欺詐罪的共犯。

項目方涉嫌詐騙跑路,如何判斷代投方是否屬于共犯?

要确定它是否具有共同的意圖,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1. 檢查資金或财産的流動

如果是轉移,就不可避免地會有資金的轉移。例如,一個數字貨币項目的代理A,接收到散戶投資者進入以太坊,然後相應的以太坊進入下一級投資或直接進入項目方,代理的過程可以扣除其約定的傭金或手續費。但是,事實或證據隻是證明了子投資本身行為的真實性,排除了代理人本人挪用資金的事實,但無法證明代理人是否與項目方勾結,或者知道項目方是否故意實施該行為。

2. 代理人是否在投資自己并被欺騙?

與傳銷案例不同,幫助傳銷投資自己錢的人也可能不得不承擔損失。或者在相關銷售員本人及其家人投入大量資金并承擔損失的情況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也不影響公衆幫助吸收資金的行為。

在欺詐案件中,幫助欺詐者的人通常不是欺詐的受害者或受害者,這也适用于代表該人進行鑄造的行為。這是因為如果代理人本人也參與了項目方的投資,而項目方最終逃跑,導緻代理人和許多散戶投資者成為财産損失和欺騙,或者雖然代理人沒有資金受損,但它之前投資過的項目可能還有其他原因,如缺乏資金或投資偏好, 等,以收回投資财産,并是以不損壞。此時,可以合理推斷,代理人沒有與項目方共謀實施欺詐,因為除非有證據表明該代理人最初有共同的欺詐意圖,然後由項目方"背叛欺騙",此時即使代理人被欺騙,也不能排除他們在籌款時共同犯罪的事實。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是這類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包括筆者本人處理的相關案件也曾有過類似情況,并作為關鍵有利證據,随後成功獲得檢察院的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作出不準許逮捕的決定。

3.代理商是否對項目情況有一定的了解或應該知道

作為子介紹者,他們往往扮演項目介紹者的角色,是以與項目本身的内容相比,他們具有一些資訊優勢。如果它主觀上知道一個數字貨币項目将或很可能是一種航空貨币或欺詐貨币,知道該項目不是用區塊鍊技術開發的,或者清楚地知道該項目的源代碼不是公開的或隻是部分公開的,那麼該項目可以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随意篡改, 智能合約本身的合法性或真實性等,可以确定,即使代理沒有與項目方勾結,也可以确定主觀上應該知道項目存在欺詐問題。

對于這種識别路徑,還應該結合專業經驗、學術背景、個人投資行為等來做出綜合判斷。此外,如果相關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可以合理推斷出,代理對于項目情況的真實了解,但仍然代表他人進行投資,如代理和項目人員或上級代理的聊天記錄,則明确反映該項目是航空貨币項目, 此時,即使代理人本人有投資和損失,仍然可以主觀判斷,以幫助欺詐犯罪。

(以上内容為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曾傑律師的相關介紹和整理,希望為刑事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廣大同行提出批評建議,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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