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省阜陽市人王達娜和妻子李海燕在海南省贛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王達納寫了一封"保證書",說如果他作弊,他将付給李海燕100萬元。2018年12月,李海燕發現王達确實出軌了,當月兩人離婚。
2019年,王達納再次向李海燕發放貸款,稱因婚外情導緻婚姻破裂,并同意賠償李海燕100萬元。此後,他出台了三份"保證書",確定自己不再與其他女性互動。
2021年6月,李海燕起訴王達納,要求賠償100萬元。王達達的"擔保"和"借款"成為法庭證據。
9月8日,該案的判決公之于衆。市人民法院認為,上述擔保和欠款屬于夫妻雙方《忠誠協定》的範圍,承認其有效性,認定100萬元為精神損害賠償。然而,基于王達納的經濟實力和工資收入,他最終被判處向李海燕支付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最近宣布的類似案件中,湖南省長沙市一對同居夫婦在街頭辦公室的調解下簽署的"忠誠協定"未得到法院的認可。
出軌丈夫的"保證":出軌導緻離婚,賠償100萬元
據中國 Referee.com 報道,王達娜和李海燕于2009年結婚。2015年7月23日,王達達向李海燕發出保證書,稱:"如果我的婚姻因不忠而破裂,我願意離家出走,隻付給李海燕100萬元。王達娜,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海燕發現王達達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立即與王達納簽訂離婚協定。該協定規定,雙方共有的房屋由婦女擁有,雙方沒有債務或債務。同月,他們登記離婚。換句話說,王達娜"把自己從房子裡清理幹淨了"。
2019年4月7日,王達向李海燕發出借方通知書,上面寫着:"我,王達(我的婚姻因婚姻不忠而破裂)2019年4月7日,王達隻欠前妻李海燕100萬元。王承諾在2022年4月6日前還清所有欠款。未支付本息的,李海燕的債權實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法、差旅費、律師費遞延費等,由債務人王達納于2019年4月7日承擔。"
此後,在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和2020年6月7日,王某向李海燕發出了三份保駕令,以確定他不與其他女性互動。
這名女子以保證金和貸款提起訴訟,法院指令該男子支付20萬美元的賠償金。
2021年6月,李海燕以未能按時支付100萬元欠款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黛娜辯稱,李海燕的婚姻關系是在她的威脅下寫成的,并沒有表達出她的真實意思。王達納還表示,他沒有和别人出軌,離婚也是因為感情上的不和,不是因為欺騙。
市法院根據擔保、貸款、離婚證明、離婚協定以及原告和被告的法庭陳述證明了事實。法院認為,王某的"保證"屬于法院認定的夫妻雙方"忠誠協定"的範圍。
市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王達納應當在判決生效後10日内向李曉燕支付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駁回了李海燕的其他訴求。
解釋1:為什麼忠誠協定被認可?
市人民法院認為,在王達納、李海燕一案中,被告與原告離婚并出具貸款給原告,不是被告對原告的貸款,也不是被告對原告的其他債務。雙方簽署的擔保和借記屬于配偶之間"忠誠協定"的範圍。夫妻忠誠協定提醒已婚公民自願限制和限制他們的性自由。這是配偶雙方同意的結果,這符合《民法典》的原則,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
王先生辯稱,擔保和貸款是在脅迫下發放的,但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援這一點。法院不支援辯方的意見。該協定是對雙方忠實義務的量化,不違反法律禁止,并得到法院的支援。
說明2:忠誠協定規定100萬元。為什麼賠償額為200,000?
市法院認為,王達向李海燕貸款100萬美元,是該女子為防止男子出軌并認定該男子出軌而向對方索取的精神損害賠償。丈夫和妻子之間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配偶一方與另一方以犧牲道德義務為代價的協定不能被解釋為确立具體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某些問題适用的解釋》第28條(一)"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如果離婚,本案的雙方将授予原告所有唯一的住房。被告基本上身在國外,沒有長期穩定的工作和不穩定的收入。結合雙方的協定,結合當地社會經濟水準和被告的承受能力,确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為20萬元。
案例對比:夫妻雙方簽署的同居忠誠協定未得到法院承認
碰巧存在類似的情況。根據最近公布的一份判決檔案,湖南省長沙市的吳麗和高海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沖突結束後,雙方簽署了協定。兩人出庭時,法院還認定該協定屬于"同居忠誠協定"的範圍。然而,與上述案件不同的是,法院沒有确定"忠誠協定"的有效性。
根據判決檔案,吳麗和高海自2010年5月起作為夫妻住在一起。之後,吳立付了大部分的房子,買了房子。他們自2012年以來一直住在這所房子裡。
2017年,兩人發生分歧,陷入經濟沖突。經住區委調解,雙方達成協定:高海要負責,用合法手段賺錢,給吳立每月3000元的生活費,高海每月生活費,糾正不良習慣。高智晟的海外債務與李海珍無關,他個人負責還清債務,吳立到高海一年的觀察期,如果不兌現,無條件離去,沒有财産分割,家人找不到吳立。
2020年11月24日,吳麗與高海發生沖突。高海鎖上了涉案房屋的門。吳立進不出門,報警。吳立随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指令高海立即搬出家門。
法院認為,吳立和高海以夫妻名義同居十多年,未登記結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雙方關于穩定同居和确定男子在同居期間的義務的協定,一方面隻規定了男子的義務和責任,不提及婦女的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雙方就必須加強男子的義務。夫妻雙方無結婚證同居,不符合一般人的一般觀念、社會風俗習慣和社會道德,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基本原則。同時,法院認為,高海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并促成了房屋的裝修。這所房子屬于兩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财産。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吳立、高海為穩定同居關系而在同居基礎上訂立的所謂"同居忠誠協定"觸犯法律,應屬無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吳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