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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王天宇:建議優化完善違法放貸罪認定标準

作者:大河财立方

<b>《大河報大河彩方》(記者于福福陶吉燕)</b>"近年來,受國内外經濟環境的影響,企業不時發生騙取貸款案件,非法貸款案件呈現明顯上升趨勢。要完善關于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有關規定,以明确司法實踐中的争議性問題,為金融生态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鄭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王天宇在2021年兩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将提案帶到了現場。

全國人大代表王天宇:建議優化完善違法放貸罪認定标準

所謂非法放貸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大額貸款,造成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1萬元以上罰款;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出現是為了打擊非法貸款,在金融業金融混亂的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企業騙取貸款的案例仍不時發生。

"高發的原因是非法放貸犯罪的認定标準不明确,導緻該犯罪在實踐中适用範圍擴大,使用量越多,使用量越來越普遍,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還有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惡意舉報的幌子,企圖逃避債務或挪用國有資産,導緻濫用這一罪行。針對上述情況,王天宇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優化完善違法放貸犯罪認定标準。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違反國家規定"的範圍,對非法借貸罪的"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進行監督,避免擴大範圍。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是經過仔細界定的。如果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未進行現場調查,并遵循互相印證的規則對信用資訊進行全面審查,導緻借款人償付能力評估失實,則可能被發現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但是,如果上述資訊是個别虛假的,并且不影響借款人償付能力評估的結果,則從業人員未能識别虛假資訊,是以不宜将其視為犯罪。對于違規行為,建議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内部追究責任,實施整改,并進行更嚴厲的行政處罰。此外,有人建議區分非法借貸罪主觀部分的故意和過失因素。實踐中,非法發放貸款的刑事形式被認為過于嚴格,将過失行為提升為非法發放貸款罪中的犯罪不符合刑事責任和處罰的适應原則。建議明确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觀構成要素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非主觀惡意的,社會危害不高,不應視為犯罪。

二是提高非法發放貸款罪數額标準。作為衡量犯罪的标準之一,合理設定犯罪金額标準不僅有助于确定犯罪性質的嚴重程度,而且有助于對其施加合理的懲罰,使犯罪适宜,而且在警示教育中起到更好的作用,否則可能是由于懲罰過度而制約社會經濟發展。建議司法部門通過民事管道推動解決部分社會危害低、金額低、影響小的案件。

三是賦予貸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在案件中的法律民事效力。根據合同法理論,違法貸款為犯罪的,不影響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法律民事效力。建議,在非法發放貸款構成犯罪的案件中,貸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應具有法律民事效力,應通過刑事手段和地方保護,嚴厲打擊企業将經營風險轉移給金融機構,惡意逃避金融機構債務,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權益, 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生态環境。

編輯:劉偉|稽核:李震|導演: 萬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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