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級""pgc-h右箭頭"資料軌道""1">作者:王道勇 律師 仲裁員 合夥人 進階工程師 成本工程師</h1>
一、案例索引
1、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甯波奧利達機電有限公司建築合同糾紛重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7年)浙江人再次185人,審判人員陸世昌、蘇紅、孫偉,判決日期2017年12月25日。案例發表于2018年12月31日
2、甯波市中央科院甯波奧利達機電有限公司、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5)浙江宜民二審終審第566号,審判人員黃永森、朱亞軍、趙寶發,判決日期2015年12月8日,案件釋出時間2016-03-09
3、北侖法院《甯波奧萊達機電有限公司與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案号(2012)億倫民第一字第1285号,審判人員陳文靜、胡波、曹金峰,判決日期2015年7月8日,案件釋出日期2015-09-07
二、案情簡介
承建商:甯波奧萊達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萊達公司)
承建商:海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順公司)
該項目涉及的項目是甯波市北侖區龍潭山路2号廠房項目(包括1個标準段、2個标準段)。建築面積:63952平方米;完成日期:2008年9月20日,合同期總月曆期360天。對于每延長一天,相應的罰款3000元,延期30天後将按每天5000元罰款。如果期限延長超過三個月,則處以罰期履約保證金(120萬元人民币)。實際延遲了495天。
承包人要求賠償661.5萬元,承包人願意按照合同約定支付120萬元。
甯波中央法院二審認定,一審中,奧利達向承租人張業謙提供了租約,用于租賃北侖區龍潭山路2号房屋,并于2011年5月1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證明該廠房周邊廠房租金為每平方米10元,每月, 一審法院認定,涉廠房租金按租金标準計算,不存在不當。海順公司認為,同一地點的類似廠房同時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不到8元,但依據不足,醫院難以接受。雙方同意,"每預付或延長一天,相應的獎勵或罰款3000元,項目按每天5000元的罰款延長30天。如果期限延長超過三個月,則罰款期履約保證金。"由于延遲三個月以上,奧利達有權不退還12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賠償的, 增加的違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由于涉案項目造成監理費和廠房租金損失,這兩項損失的金額明顯超過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是以奧麗達除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外,還可向海順公司要求賠償。一審法院沒有不當指控Olyda因施工延誤而造成的任何監督費損失,也沒有根據完工報告中記錄的占地面積計算的租金損失。由于這兩項損失的總和超過Alida提出的661.5萬美元的索賠金額,是以一審法院支援Aledda的索賠基本上是适當的。
争議焦點:如何補償實際延遲495天?
三、裁判總結
(1) 北侖法院
北侖一審法院認為,北侖一審法院認為,奧利達向監管公司提供了共計116.59萬元的監管費發票,是以奧萊達公司的虧損存在,但應從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8月23日計算,并扣除109天的延長期, 按月計算33300元,共16個月53.28萬元。關于Alida索賠的租金損失,Alida辯稱,涉案工程廠房的租金标準應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并提供2011年5月涉案廠房租賃合同,應予以确定。根據竣工驗收報告,該廠房總面積為66230平方米,而現在公司聲稱生産租賃損失的廠房面積為63952平方米,是以加之施工期的延遲,公司的預期租金損失超過了Theoda索賠的違約總額。
(2) 甯波中央學院
(3)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
浙江省進階法院重審時,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如果期限延長超過三個月,處分履約保證金120萬元。本案中,海順同意承擔120萬元的違約延遲,阿裡達公司聲稱,由于施工期的延誤等原因造成了1000多萬元的損失,是以訴訟要求海順公司支付延遲違約661.5萬元。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違約小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加違約賠償的, 增加的違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是以,Aleda可以要求法院增加約定的違約行為,但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本案涉及的工程是工廠工程,包括工廠中的房間和門衛室,Olyda聲稱,由于施工期的延誤,1-6号工廠中的房間的預期租金損失是有充分根據的。本案中廠房竣工驗收總建築面積為66230平方米,原來奧麗達稽核計算出廠房租金損失按63952平方米計算,并未損害海順公司的利益。根據2011年5月1日與外人張業謙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由公司原審提供,涉案廠房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可以确定,原判作為本案廠房租金損失的計算依據, 應該是合理的。即使在The Seashun的自我承認每月每平方米8美元的情況下,租金損失也超過了Alida索賠的665.1萬美元。同時,根據奧瑞達提供的監理合同,奧利達公司因延遲存在監理費損失53.28萬元(按每月33300元計算,為期16個月)。可以看出,因公司工期延誤而造成的預期廠房租金和監理費之和已明顯超過違約罰款665.1萬元,是以原判稱,延遲違約665.1萬元支援, 沒有不當。
啟示和總結
雖然本案中的施工合同約定,對涉及的廠房項目延誤三個月以上處以120萬元的罰款,但實際工程延誤495天,承包人提供了監理合同、逾期監理費發票、租賃合同(證明同地段租金标準每平方月10元)證明實際損失大于661.5萬元, 本案中浙江省三法院均支援承包人的申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法律依據:"約定的違約賠償低于所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賠償額過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适當減少"。
該案目前是浙江省較為成功的延遲承包索賠案,索賠金額高達661.5萬元,涉案項目合同價格為4306萬元(承包海順公司稱總結算價為5148萬元),索賠金額占項目合同價格的比例為15.36%,, 占總結算價的12.85%,海順公司認為是"反向貨币"。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承包商的遲延是否構成違約,以及租金作為預期利益是否應得到支援?不支援的理由無非是"沒有實際發生,超過承包商的預見"等等,我認為上述支援的理由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預期的租金是《合同法》第113條明确規定的應該支援的可用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損失,簡單地說,"多支出"和"少收"兩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延長監理費是"多支出",租金是"少收",即廠房根據合同按期完成,承包者可以按期入賬。至于遠見卓識,房屋可以租是衆所周知的,此外,承包人作為一家正在形成的建築企業,有很多經濟、技術、法人,非普通承包人,對社會經濟現狀和貿易習慣有較高的認識,較強的預測能力。不可否認,司法實踐中存在不支援預期租金的案例,但作為一個案例,我認為法律的适用是錯誤的。但是,如果同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和同一主審法官在同一時期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就很難了解了。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建議對檢察監督檢察院适用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或者反映給其他有關部門,讓我問哪一個是正确的?
本案曆經三級法院審理,曆時6年,終于有了結論,分享你,期待同案,讓老百姓在案子裡感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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