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承租人機關的公共住房由年幼的女兒自費購買,因為它隻能由承租人購買,是以公共住房已以父親的名義登記。在多次探訪被阻止後,父親立下遺囑說,房子是由他的小女兒繼承的。但父親去世後,當小女兒辦理正式轉學時,其他兄弟姐妹都反對,到底,房子應該屬于誰呢?
案例簡介:借用父親的名字買房解決糾紛
王先生租住的機關有一套100套公用房,由小女兒王芳住。1993年,在住房改革時,王先生說,買房的公營住房屬于誰。王芳的兩個兄弟姐妹沒能買到,王芳最終買了下來。由于當時隻能由承租人購買,是以房子倒閉後就以王先生的名義登記了。
王健林的老搭檔于1997年去世。
1999年,王芳搬進了一棟分房住,将100間房出租。
2000年,王芳的嶽父住院,因為100離醫院更近,大哥借了100一段時間。當時,王先生寫了一張便條:100室其實屬于王芳,直到他能轉交給王芳。
2004年,老大哥回歸了100号屋。王先生打算把房子轉讓給王芳,但房子仍然不允許上市。于是王先生立了遺囑:100号房間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王芳拿出一份公證遺囑,希望自己的兄妹處理轉學事宜。二哥反對,說屬于王先生的份額是王芳繼承的,但屬于老太太的份額應該由四兄妹繼承。王芳無奈地向律師求助。
律師解讀:公證遺囑不按繼承方式處理
律師說:在檢視了相關資訊後,相信王芳與王先生結成法律關系,以該名購房。
房屋100購買合同、納稅憑證等均由王芳持有,該房屋自購買以來一直由王芳實際擁有、使用和控制。雖然這所房子已經以王先生的名義登記,但實際的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以王芳的名義購買房屋的合法關系。
2000年,王先生寫了一張說明,說王先生與王芳先生之間有合法關系,以王芳的名義購買房屋,因為暫時無法轉讓,得以轉讓時王芳辦理了轉讓手續。2004年,由于王先生仍無法辦理轉送手續,他出具了經公證的遺囑,同時也履行了轉職義務的王芳。
王先生雖然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方式處理。該财産其實是王芳的财産,不屬于王先生的财産,王先生的死不屬于他的遺産,不應當按照遺産處理。
法院裁定,以該場所的名義購買房屋,其他三個孩子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托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要求王芳的兄妹辦理100室的移送手續,二哥繼承糾紛王芳等三人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芳的遺産室100室。
王芳的律師向法官送出了王芳先生的解釋、公證遺囑和王芳的購房程式,審理繼承案件,從購買到現在實際占有和使用房屋的證明,證明雙方有法律關系,以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是否屬于王先生的遺産存在争議, 并已被起訴到法院。
審理繼承案的法官認為,繼承案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的結果為依據,是以将繼承案休庭審理。
在貸購合同糾紛案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王芳的兄妹都同意,這所房子确實屬于王芳。二哥不同意王先生的解釋,但沒有提供身份證明。
此外,二哥認為,未經母親同意,這個名字是無效的。王芳的律師表示,以該名購買房屋是一種合同關系,如果以名義成立,則該房屋不屬于王先生的财産,更不用說他老伴侶的夫妻共享财産,是以,以名義購買房屋的協定,也不需要母親的同意。
最後,法院認定,王芳與父親王先生已形成借貸購房合同關系,其他三個孩子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裁定王芳的三個孩子王芳應辦理100号房屋的出讓手續。
溫馨提示:以該名稱購買房屋需要書面協定或正式說明
律師争辯說,以隻允許原房客購買房屋的人的名義購買公共住房,或者因為長者的資曆更有利,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通常以親戚的名義購買房屋時,沒有書面協定,在确定購買房屋的名稱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時,以父母的名義購買比以其他親戚的名義購買更困難。
子女購買由其父母資助的房屋通常被視為禮物或貸款,不能僅僅因為子女為父母購買房屋提供資金而簡單地确認為購房貸款。
是以,在判斷孩子與父母之間是否以名義購房的法律關系時,通常有書面協定,即使沒有書面協定,如王律師在本案中所寫,以證明雙方确實以貸款名義購房的事實存在。否則,隻是孩子長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要确定房子的名字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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