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克三權分立理論
每個國家都有三個大國。根據洛克的說法,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立法,行政和聯盟。立法權是指如何利用國家權力來維護每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以及頒布法律的權力。行政權由國王代表的行政機關掌握。聯盟(外交權力)的權力,為公共安全和利益行事,決定國家的戰争與和平,以及與外國和個人的所有其他事務。駱家輝認為民族團結的權利是國家的自然力量。
這三個權力擁有最高的立法權。駱家輝認為,三權分立是不平等的。由于其最高地位,立法權是不可替代和神聖不可侵犯的。
這三種力量有着内在的聯系。駱家輝認為,這三種力量不僅彼此分離,而且互相限制和協調。從立法權對行政權和聯盟權的限制性影響看,立法機關在将已制定的法律移交給執行機關後,仍享有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法律的權力。
二、孟德斯鸠的"精神"三權分立
孟德斯鸠關于"三權分立"的思想展現在他的《法律的精神》一書中。
孟德斯鸠指出,沒有人被迫做法律強迫他做的事情,也沒有人禁止他做法律允許他做的事情。
從事物的本質來看,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必須用權力來契約權力。
在孟德斯鸠看來,一個自由和健全的國家必須是一個對權力有合理和合法限制的國家。濫用權力是一種普遍現象,即在一個民主國家,如果國家權力過于集中,超出人民的控制範圍,國家的權力對人民群衆也會轉變為專制統治人民的權力工具,腐敗、腐敗等醜陋現象将随之而來。
與洛克相比,孟德斯鸠在三權分立史上的貢獻不在于他的三權分立思想,而在于他的制衡理論。正是由于這些重要貢獻,三權分立理論才從"三權分立"的層面,走向了全權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理論。傑斐遜的"雙重三權分立"理論
傑斐遜與華盛頓一起被稱為美國革命之父,也是《獨立宣言》的起草者之一。,
傑斐遜提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實行中央和州三權分立,即權力下放的國家權力組織形式應與聯邦制和國家結構的形式相結合,實行複雜的民主。
在美國複合共和國,人民移交的權力首先由兩個不同的政府瓜分,然後由每個政府分割的部分權力再被劃分到幾個獨立的部門,這樣人民的權力就有了雙重保障,兩個政府互相控制,而政府自己控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