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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丨合衆思壯訴訟未了局:背後牽扯到被“提前”終止的停車場委托營運協定?

每經記者:胥帥 程雅 每經編輯:張海妮

三年前,圍繞無錫市梁溪區轄區停車場業務的營運,無錫京梁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梁公司)與梁溪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梁溪區城管局)發生過争執。京梁公司是合衆思壯(002383.SZ)和無錫市梁溪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溪城投)的合資公司,合衆思壯一方持股60%。

原本停車場營運期限的截止時間是2027年3月31日,而梁溪區城管局在2021年宣告收回對京梁公司的委托權。對于委托權是否應被“提前”收回,雙方各執一詞。今年,合衆思壯子公司京梁公司與梁溪區城管局之間的糾紛進入到訴訟層面。根據天眼查資訊,該起訴訟案件的案件類型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為一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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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梁公司 圖檔來源:每經記者 程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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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區城管局 圖檔來源:每經記者 程雅 攝

圍繞有關停車場的糾紛,沖突還涉及京梁公司的股東。今年1月,合衆思壯公告披露了三起訴訟案件,梁溪城投與合衆思壯方【合衆思壯及其關聯基金甯波默樸霖景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及合衆思壯子公司】在訴訟案件中互為原被告。合衆思壯作為原告的兩起案件中,一起案件認為梁溪城投的違約行為觸發回購條款,另一起案件要求返還京梁公司公章等。而梁溪城投另案起訴解散京梁公司并申請财産保全,當機雙方合資公司的銀行存款。

8月底,合衆思壯披露的2024年半年報顯示,雙方涉及的合同糾紛案處于一審結案狀态,法院駁回雙方訴訟請求。争論焦點是梁溪城投是否違反競業協定等。京梁公司強調營運停車場前後投入了大量資金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梁溪城投認為京梁公司營運結果遠遠不達預期。

9月以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先後通過微信交流、電話采訪以及實地走訪,采訪到合衆思壯和甯波默樸霖景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默樸霖景)共同的代理律師、京梁公司代理律師、梁溪城投方、梁溪區城管局等多方,真相究竟如何?各方依然各執一詞,未有定論。

合資公司的兩大股東鬧掰了

盡管京梁公司并未給合衆思壯的财務報表增添亮麗業績,但它對上市公司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其是合衆思壯智慧停車業務的重要承載平台。

合衆思壯在2018年7月與梁溪城投合作,共同成立京梁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合衆思壯直接持股21%,合衆思壯控制的産業基金默樸霖景持股39%,梁溪城投持股40%。京梁公司主要從事智慧城市平台搭建及相關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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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梁公司股東情況 圖檔來源:天眼查截圖

這一年,智慧停車業務也是資本市場的風口,一些上市公司借助智能制造、停車場資源、網際網路等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智能停車産業。目前已經上市且營運停車業務的公司包括捷順科技(002609.SZ)、五洋自控(300420.SZ)等。

從同行業上市公司的财報看,停車業務對其營收、淨利潤都有增益。比如,2018年到2023年,捷順科技的營業收入從9.04億元增長至16.45億元,扣非後淨利潤從7488.95萬元增長至8162.45萬元。

根據合衆思壯2021年年報,2020年及2021年,京梁公司的淨利潤為虧損,2021年營收為2205.4萬元,2020年營收甚至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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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梁公司2020年、2021年經營情況 圖檔來源:合衆思壯2021年年報截圖

然而,京梁公司尚未走出虧損境地,合資公司的兩大股東卻已鬧掰,以至于對簿公堂。

今年1月底,合衆思壯披露了子公司涉訴的多起案件,有案件的原告是合衆思壯和默樸霖景,也有案件的原告是梁溪城投。

合衆思壯和默樸霖景起訴梁溪城投,認為梁溪城投出現違約行為,觸發《投資架構協定》項下的回購條款,訴請梁溪城投向合衆思壯、默樸霖景支付股權回購款3600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合衆思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訴請京梁公司董事、高管周某賠償京梁公司經濟損失(合計約489.33萬元)。

合衆思壯還起訴梁溪城投,要求返還京梁公司的公章證照。

梁溪城投起訴京梁公司,認為京梁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業務停滞。梁溪城投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京梁公司。同時,梁溪城投申請财産保全,請求當機京梁公司的銀行存款28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的财産。

9月上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默樸霖景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師處獲悉,默樸霖景要求梁溪城投股權回購的案件一審敗訴,默樸霖景已提出上訴。

根據天眼查,梁溪城投起訴京梁公司的案件,7月8日的審理程式還在一審。至于梁溪城投申請的财産保全,已經進入執行階段。

10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到合衆思壯負責資訊披露的相關人員,對方表示已經通過公告披露過相關案件情況。至于案件的詳細情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由公司專門負責媒體對接的部門接受采訪。

随後,記者聯系到合衆思壯對接媒體的相關部門從業人員,并向其發送了采訪提綱。對方表示:“會敦促下屬公司相關人員盡快跟您(記者)聯系。”不過截至發稿,記者暫未獲合衆思壯方面的回複。

盡管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尚未公告,但默樸霖景代理律師向記者透露了與上述案件相關的又一起案件,即合衆思壯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起訴周某和無錫市梁溪城市營運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城運)。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間,無錫城運是梁溪城投的控股子公司,周某曾是無錫城運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也即上述京梁公司董事、高管。該案件已結束了二審審理,法院判決合衆思壯敗訴。

營運委托協定還沒到期,雙方已現分歧

京梁公司設立時,梁溪城投與合衆思壯簽訂了《投資架構協定》,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節約定,雙方在無錫市轄區域内互為唯一合作夥伴。在目标公司(京梁公司)經營的同類業務範圍内,雙方及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能自營或為第三方經營或與第三方合作經營與目标公司(京梁公司)同類的業務。若一方發生根本違約行為或出現嚴重損害另一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按照1.2倍收購己方持有的股權。“梁溪城投作為京梁公司的股東,違反《投資架構協定》第8.9條的約定。”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

2021年,梁溪城投在2021年3月17日到2023年7月27日持有的子公司無錫城運(曾用名“無錫梁溪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變更經營範圍,增加了“停車場服務”項目,法定代表人則變為周某。而周某被梁溪城投委派到無錫城運擔任董事及副總經理。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周某的行為違反了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義務。但根據周某提供的情況說明、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其在無錫城運任職期間并未獲得收入,法院認為将周某在無錫城運的收入歸入京梁公司缺乏相應依據,不予支援。

法院認為,原告的舉證無法證明京梁公司營業收入的減少與周某擔任無錫城運的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不接受并已提出上訴。

然而,法院二審判決基本維持上述一審認定的事實,認為公司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該侵權行為應為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主動為之,周某的上述行為是受上級委派,并無主觀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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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衆思壯訴周某案二審判決書 圖檔來源:記者擷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合衆思壯與梁溪城投的訴訟中,法院認為周某的上述行為(被聘任為無錫城運法定代表人)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如是以構成根本違約,觸發回購條款導緻合作終止,明顯責任後果過重。

9月11日下午兩點,記者在彙智大廈4樓梁溪城投的402辦公室見到了周某。周某稱,需要通過梁溪區委宣傳部進行溝通,這不是私人的事情,是公職人員的事情,要公對公進行,這件事已經在走司法程式。

梁溪城投有關人士向記者表示,由于京梁公司的經營狀況遠未達到預期,雙方合作産生重大分歧和沖突。梁溪城投作為京梁公司的股東之一,基于現狀,要求退出合作,目前也在訴訟過程中。考慮到相關證據的保密性和審判過程中法院的中立和公正性,故在此期間不便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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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城投 圖檔來源:每經記者 程雅 攝

記者注意到,涉及周某與梁溪城投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提到京梁公司停車場業務受到影響,系因梁溪區城管局終止對京梁公司對其轄區内停車資源建設和營運的委托,導緻京梁公司失去了該部分的停車業務。

根據京梁公司提供的一份材料,京梁公司自成立之後參與了“智慧梁溪”建設多個重點項目。梁溪區城管局與京梁公司簽訂《梁溪區智慧停車項目建設及營運委托協定》(以下簡稱《營運委托協定》),約定梁溪區城管局将梁溪區公共停車泊位的智能化建設及營運“智慧停車”項目委托給京梁公司,委托營運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為期8年。根據《營運委托協定》,“智慧停車”項目是2018年“智慧梁溪”重點建設項目。委托經營涉及收費車位5555個,定向計程車位791個,免費或暫未收費車位52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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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定部分内容 圖檔來源:記者擷取

到了2021年3月9日,梁溪區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發函,定于2021年3月31日終止《梁溪區智慧停車項目建設及營運委托協定》,收回梁溪區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建設營運管理的所有停車資源。同時,梁溪區城管局委托梁溪城投做好京梁公司停車資源的交接工作并保持交接期間的平穩運作。

停車場營運委托協定解除陷争議

既然雙方協定商定的委托時間為8年,為何梁溪區城管局要“提前”收回對京梁公司的停車場營運委托?《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京梁公司代理律師處了解到,京梁公司和梁溪區城管局的案件訴訟正在審理中。根據天眼查資訊,該起訴訟案件的案件類型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為一審原告。

9月中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梁溪區城管局相關人士。對方認為:在合作期間京梁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上交區财政足額費用,且遠低于約定最低數字的情況。其次是智慧停車建設效果差,京梁公司開展的智慧停車業務使用者體驗感差,市民群衆投訴衆多。最後是違規遷移資料。該公司在未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将部分停車資料存儲至未指定的伺服器内,存在公共資訊資料洩露隐患。最後經綜合多方因素考量,梁溪區城管局于2021年3月31日與其終止合作。

梁溪區城管局法務表示,委托合同從合約的角度而言,委托方就有任意解除權,但城管局并不是基于任意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是基于以上三個重大違約行為,這三點精準地踩在了“紅線”上。

梁溪區城管局的相關負責人稱,在與京梁公司解除合作前,就對方出現的問題,已經進行多次溝通,下發解除合作的通知并不突然。

京梁公司代理律師則表示異議并給出反駁意見,提到涉及付款條件未成就(繳納金額要第三方審計報告,對方未及時提供有效審計報告),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京梁公司已投入一定的資金。

不過,梁溪區城管局方面表示,當時曾向對方提供審計報告,但是對方不認。

京梁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梁溪區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進行建設及營運的行為系行政法上的特許經營協定。協定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京梁公司沒有違反乙方義務條款中的任何一條。至于市民投訴最多的是小程式注冊使用相關的問題,這正是建設期内手工收費轉為電子收費這一過程中必然産生的,也正是“智慧停車”項目所必然伴随的。即使是解除行政協定,也應當依法履行賠償或補償義務,但京梁公司未獲得任何補償或賠償。

雙方争議激烈的還有“資料洩露隐患”。

在合衆思壯起訴周某的案件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提到:2021年3月9日,梁溪區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發送終止停車場協定的函件,定于3月31日終止合作。

上述“資料洩露隐患”發生的時間是在2021年3月30日晚,也就是梁溪區城管局發送函件的時間到終止委托的時間之間的這個階段。

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2021年3月30日晚上,因雙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協商一緻,京梁公司仍在進行系統平台營運維護工作,外聘技術團隊在例行檢查時,被對方帶到了城管大隊,理由是公司員工盜竊資料,手機、電腦全部被沒收。

梁溪區城管局方面的回應是上文提到的對方違規遷移資料。

“所謂的竊取資料從何而來?我維護的資料就在我的伺服器上,我還跑到現場去竊取資料?”京梁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稱。至于為何選擇晚上進行資料維護,趙某表示,正是為了顧及白天的收費系統不間斷,不影響白天的收費工作,是以才選擇在晚上進行系統的測試、調測。

無錫市梁溪區城管局法務表示,案件還在審理中,為了不妨礙司法公正,以判決為準。

對于上述合同解除事項和“資料洩露隐患”的過程,雙方仍然是各執一詞。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