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29名原告訴被告童某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一案,已于10月12日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判決書顯示,李某學、王某紅等29名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一審判決書截圖
據了解,29名原告稱被童某榮的女兒童敏詐騙了幾千萬元,童敏曾是泸州某國小校長,其詐騙款項不少被用于網絡遊戲充值。童敏生前因涉嫌合同詐騙案被立案,其于2021年5月跳江自殺身亡,此案撤銷。童某榮是童敏父親,也是其遺産繼承人。
29名原告稱被騙5000多萬元
3000多萬元用于遊戲充值
一審判決書顯示,29名原告将童敏父親童某榮、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系統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經變更後的最終訴訟請求為:1,撤銷童敏在2017年8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向廣州網易公司支付款項暫計31931335元的行為,由廣州網易公司返還給被告童某榮;2,撤銷童敏在2017年8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向财付通公司支付款項約2200000元的行為,并由财付通公司、廣州網易公司共同返還給被告童某榮;3,被告童某榮在繼承的童敏遺産範圍内包括上述返還款項對原告承擔還款責任;4,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為,原告均是童敏詐騙資金用于玩氪金遊戲的受害者。童敏欺騙原告,謊稱其供職機關要建設幼稚園、教育訓練學校或後勤配送公司等項目,有投資入股的機會需要資金,以要求簽訂保密投資協定方式,欺騙原告将巨額資金傳遞至其手上。原告等受害人總計受騙金額高達5000多萬元。2021年5月31日,童敏跳江自殺,受害人發現童敏失聯後向泸州市警察局江陽區分局報警,該局立案。經警察局偵查後告知原告,童敏實際上将全部的詐騙款在未經任何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大唐無雙”的氪金遊戲。其中,已查實用于“大唐無雙”遊戲充值的金額超過3000萬元。
另外,公安機關告知原告,童敏支付前述遊戲充值款項,主要通過董某峰、李某躍、葉某狄3個遊戲充值代理以及被告财付通公司支付,款項進入董某峰、李某躍、葉某狄3個遊戲充值代理以及财付通公司後再行支付給被告廣州網易公司,而廣州網易公司訓示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認可其收取了3000萬元款項。财付通公司收取的款項其中部分是直接支付給了被告廣州網易公司。原告認為,童敏與廣州網易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系,童敏與财付通公司存在可能的贈與關系,童敏向被告支付款項的行為系無權處分。
原告認為,童敏玩氪金遊戲充值的3000多萬元基本上系詐騙所得,系贓款,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原告認為,童敏因大金額氪金遊戲原因向被告廣州網易公司支付3000多萬元款項本質上屬于附條件無償贈與行為。童敏對其從原告等債權人處取得的款項作出無償處分的行為,有害于原告等債權人債權的實作,根據當時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以及現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予撤銷。
一審判決書披露轉款記錄
童敏母親也被騙150萬元
泸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顯示,被告童某榮系死者童敏(女,1977年11月出生)的父親,第三人李某華系童敏的丈夫,原告代某玉系童敏的母親,其餘28名原告主要為童敏的親戚朋友,童敏曾在合江縣天立學校等處任職。2017年至2021年期間,童敏與原告等人簽訂《合作協定》《合夥入股協定書》《神州天立教育集團高管補充協定》《投資份額代持協定》等合同,約定原告等人對相關項目進行投資分紅等。
2021年6月4日,原告尹某秀等人向泸州市警察局江陽區分局報案稱童敏涉嫌詐騙,泸州市警察局江陽區分局于2021年6月7日對童敏涉嫌詐騙立案偵查。2021年6月8日,童敏的屍體在重慶市永川區松溉碼頭長江水域被發現。在此後的訴訟過程中,童敏父親、丈夫、母親及子女均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表示放棄繼承童敏的遺産;後童某榮反悔放棄童敏遺産繼承權,提出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并在審理過程中認可衆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認定了童敏向29名原告借款的事實和金額,其中,童敏母親代某玉于2018年5月18日向童敏轉賬250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向童敏轉賬72000元和48000元、于2018年11月29日向童敏轉款300000元、于2019年2月13日向童敏轉賬480000元、于2019年5月24日向童敏轉賬150000元、于2019年8月22日向童敏轉賬100000元、于2019年9月8日向童敏轉賬100000元,童敏騙取其母親共計150萬元。
案發後,經泸州市警察局江陽區分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童敏涉嫌詐騙案進行資金專項審計,稽核報告顯示在2015年8月14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間,童敏向遊戲代理董某峰、李某躍、葉某狄三人轉款28675722元,董某峰、李某躍、葉某狄向童敏轉款2898350元,抵銷後童敏向董某峰、李某躍、葉某狄轉款淨額合計25777372元,已全部用于“大唐無雙”遊戲充值。童敏還向丈夫李某華轉款淨額合計為2132397元。
稽核報告還對泸州市警察局江陽區分局提供的童敏銀行賬戶流水進行統計: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間,童敏銀行賬戶募集資金合計50941520元,退還投資人合計20133969元,投資人合計損失額30807551元。稽核報告列明了原告李某學、王某紅等25人投資金額的具體情況,但童敏母親等受害人的損失未統計在内。
江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童敏作為成年人向廣州網易公司平台充值,對平台下的包括“大唐無雙”遊戲相關項目進行消費,其與廣州網易公司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童敏按廣州網易公司平台确定的程式進行付款充值,接受服務,系網絡服務消費,并非原告訴稱的無償贈與。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童敏向廣州網易公司付款消費屬于法律規定的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财産等可撤銷情形,故原告主張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并要求返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因犯罪嫌疑人童敏死亡,偵查機關對童敏涉嫌詐騙刑事犯罪案件已依法撤銷。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系民事糾紛案件。原告訴稱童敏收取的款項是詐騙所得贓款,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該主張涉及刑事犯罪的認定和處理,不屬于本案審理範圍。
财付通公司向童敏提供的是微信支付服務,屬于貨币資金轉移服務,其并非案涉網絡遊戲服務交易的相對方,并未收取占有童敏支付的交易資金,故原告向财付通公司主張要求撤銷童敏的轉款,并予以返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對于原告主張童某榮在繼承童敏的遺産範圍内(包括廣州網易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在本案中返還的款項)對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問題,因原告的該主張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童某榮在本案中未獲得廣州網易公司和财付通公司返還的款項,童敏的遺産範圍尚不明确,不宜将兩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故原告的該部分權利可另行主張。
經江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五百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李某學、王某紅等29人的訴訟請求;二、駁回第三人李某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9357元,由原告李某學、王某紅等29名原告負擔212457元,第三人李某華負擔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