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18時25分許,位于遼甯葫蘆島南票區沙鍋屯鄉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在維修制磚工廠中的房間廠房房頂彩闆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一人,直接經濟損失約84.38萬元,該起事故涉嫌遲報。
日前,葫蘆島市南票區應急管理局公布《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7·25高處墜落生産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7月25日,安全員張*偉見彩闆已運到制磚工廠中的房間房頂,于是通知了張*、樊*玉、李*華3人下班先别回家,維修制磚工廠中的房間房頂彩闆。16時左右,張*偉帶領張*等3人順着制磚工廠中的房間北面梯子上到房頂,張*等3人負責由北向南靠近房脊側運闆,張*偉負責打釘固定,當在把第5塊彩闆運到廠房房頂西面制磚機頂部時,打完釘的張*偉便在人字架房脊西側與張*3人對向接過彩闆,過房脊往東側順闆,張*偉順闆在過房脊東側約3米處,穿着雨靴的腳倒退踩到房頂的陽光闆上,墜落到制磚工廠中的房間的地面上。
制磚工廠中的房間
墜落地點
陽光闆踩漏處
制磚工廠中的房間房頂及更換新單彩闆
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有兩個工廠中的房間,一個是制磚工廠中的房間,另一個是燒磚工廠中的房間。制磚工廠中的房間房頂因建廠時間較久,制磚工廠中的房間西側制磚機上方彩闆漏雨。制磚工廠中的房間長為40米,寬為26.6米,整體采用鋼結構架構,工廠中的房間房頂為人字架結構,人字架上鋪設保溫彩闆和陽光闆,房脊距離地面約為7米,人字架傾斜角約為6°,頂角約為168°。房頂人字架兩側對稱鋪設采光用的陽光闆12塊,距離房脊約為5.5米,陽光闆長為6米,寬為0.97米,厚度為0.004米,新更換單彩鋼闆長為14米,寬為0.97米。
企業經營者涉嫌遲報
事故發生時間2024年7月25日18時25分許,事故發生後,經營者兼主要負責人梁*友撥打錦州120,把傷者送往距離最近的錦州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由于梁*友當晚在醫院忙于搶救及家屬安撫工作,未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及時向屬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涉嫌遲報。在7月26日7時38分區應急局接到梁*友及沙鍋屯鄉電話報告,報告時事故主體機關為葫蘆島祥鑫泰耐火有限公司,在7月29日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向南票區應急管理局上報事故主體變更的情況說明,結合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實際材料情況,經調查組開會研究決定,事故主體機關為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
事故原因
1.安全員張*偉為友善沒有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高處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在雨停期間,穿戴雨衣雨靴在廠房房頂進行順闆作業時踩到已經失去安全性能的陽光闆上,導緻陽光闆斷裂,由陽光闆上墜落;
2.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安全教育教育訓練不到位、風險辨識治理不到位,造成了這起登高違章作業事故的發生。
企業經營者撤銷職務
調查報告中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機關的處理建議部分指出:
梁*友,男,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沒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沒有及時報告生産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遲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七)項的規定,依據《生産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14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并由南票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伍萬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30000元(叁萬元);建議葫蘆島市南票區久有耐火制品廠撤銷梁*友主要負責人職務,5年内不允許擔任任何生産經營機關主要負責人,自撤職之日起實施。
事故主要教訓
一是要對風險提前辨識管控,對隐患要事前排查确認,養成安全交底和安全再确認習慣,登高等高風險作業要監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預先設定好安全繩索等可靠挂接點。
二是要認真組織實施安全教育,紮實開展安全操作技能教育訓練,提高員工缺乏安全意識,杜絕違規違章作業行為,提高應對突發狀況能力,事故發生後按照規定要及時上報事故。
高處作業屬于特種作業範疇
從業人員除了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訓練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
方可上崗作業
高處作業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這份防高空墜落“法寶”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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