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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風險)資産投資與處置-- 對債務人債權的保全與執行

不良資産處置中,常發現債務人對外存在債權可予保全與執行,本期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讨。

一、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

第159條 債務人的财産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價款。

第499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當機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

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當機,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5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複》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異并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開始強制執行後仍有異議的,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由上述法律規則可知,人民法院在剩餘保全金額的情況下,可對債務人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進行當機。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可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進行執行但必須直接送達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第三人可在期限内提出異議,未在期限内提出異議,不喪失實體權利;在對未到期債權進行當機時,第三人以未到期提出當機異議,法院應不予支援,需要注意的是,未到期的債權可當機但不得執行,待債權到期後方可執行。

二、實操解析

(一)債權保全的發起階段

債權作為财産的類别,應适用财産保全規則。上述規則并未限制債權保全的提出期間,對此,原告或執行申請人可在訴前、訴中、執行程式中提出保全申請,具體程式按照一般财産保全程式進行。

債權屬于财産範疇,但差別于一般财産,通說觀點認為,在對債權的财産保全上,法院當機的是抽象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此,法院不僅要作出當機債權的裁定,還需向當機債權的債務人(以下簡稱第三人)發送債務履行通知書并明确異議期限。

(二)财産保全對債權的要求

1.未到期債權可否保全?

(2015)執複字第36号執行裁定中指出,對到期債權保全的效果僅是要求他人不得向債務人作出清償行為,并不涉及對債權債務關系的實體認定,也不會對他人财産權利等造成限制。是以,即便債權未到期,或者他人對債權數額存有争議,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相關債權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2018)最高法執監664号案認為,如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尚未到期,為了避免被執行人接受第三人清償之後轉移财産、損害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對該未到期債權采取當機措施,限制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該未到期債權,但同時也不得要求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該未到期債權,以保護第三人合法的期限利益。這與當機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同其本質,且符合未到期債權的特點,不損害第三人權益,亦符合執行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

2.争議債權可否保全?

(2018)最高法執監70号案認為,就《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第13條的内容而言,其強調的是第三人僅以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債權的保全,但在本案中,第一醫院主張的合同未履行完畢、工程未結算的理由,實際是對債權債務關系最終是否存在、債權數額多少等實體問題的異議,并非僅主張債權未到期。故宏大偉業公司不能依據《制裁規避執行意見》第13條主張對争議債權繼續采取執行措施。

3.保全的債權可否多層穿透?

(2018)浙0226執異2号案認為,保全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有觀點稱實質保全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第三人的财産(第三人隻要不對被申請人履行清償);若再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穿透”得有些過深,代位權未必能如此越級。

由以上案例可知:對未到期的債權可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對金額存在争議的債權,也可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在具體的債權上,隻能對被執行人的債權進行保全,不能再行穿透。需要注意的是,金額争議的前提是認可存在債權并承認部分數額的債權,如債權附帶生效要件且生效要件未産生,實質是對債權的否認而非金額,不得财産保全。

(三)對債權保全與執行的異議

1.第三人異議是否影響對債權的強制執行?

如上述(2018)最高法執監70号案所述,第三人以債權不存在或債權所附條件不成就為由提出的否認債權的異議,法院對債權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

第三人以債權未到期對債權保全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法院對債權保全,但如提出強制履行的執行異議,法院不得要求第三人強制履行;

第三人以債權數額存在争議(不否認債權)、債權存在權利負擔(諸如質押)提出異議,不影響法院對債權的保全與執行。

2.第三人訴訟保全階段的預設是否代表認可對債權的執行

(2022)最高法執監1号案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采取保全措施,當機到期債權的實質是當機抽象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直接當機第三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财産。此時第三人隻需履行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其财産并不會被處分,故第三人在訴訟階段對到期債權的認可或不予否認,并不表明第三人認可執行法院據此對到期債權采取執行措施。

(2019)滬01執異126号案認為,對于第三人提出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債務,未經清算,債權金額不明,不符合到期債權的法定條件,且保全當機前,該債權已經轉讓”的抗辯,法院認為,對被申請人在第三人處享有的到期債權采取保全當機措施,該措施并非指令履行的處分性措施,并無不當。

(2015)執複字第15号執行裁定中指出:“從第三人的角度看,在執行程式中提出執行異議是法定權利也是可期待權利。執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在訴訟階段對保全到期債權未提起複議,就推斷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真實成立。”

由上述案例可知,第三人在訴訟程式中未對保全行為提出異議,不等于對保全的債權的認可,其後續可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3.第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異議是否發生确認債權實體權利的效果

(2019)最高法執監124号案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01條,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援。這是因為,對于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對第三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不得在執行程式中直接審查确認該債權是否存在及其具體數額。上述問題應該通過訴訟程式确認。

(2018)最高法執複83号案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人民法院執行程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後,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盡管《執行工作規定》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但上述規定并不意味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異議,即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是以,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2021)黑執複85号案認為(法院案例庫案例):在未經審判程式對實體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原則上需要第三人認可到期債權。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債務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即喪失豁免執行的程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執行中,第三人就債務履行期是否屆至,債權數額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由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強制裁定執行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僅僅是程式裁定,并不發生确認第三人債務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在債權保全裁定下發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債權強制執行階段提出異議,法院不得以未對保全提出異議而認定第三認可該債權。

(四)申請執行人對法院不予執行第三債權行為,可否執行異議之訴 ?

最高院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2年第2輯(總第9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40-244頁所述: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申請執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債權,或者請求被執行人向他人主張債權。對于申請執行人提起的異議之訴,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五)特殊債權-收入的保全與執行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差別于一般債權,法院對收入采用的扣留而非要求收入的支付者到期清償。實踐中,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勞務等非經營性原因所得和應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财物。對于收入的執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執行人所在機關等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與一般債權的執行差別如下:

1.第三人所處的地位不同。收入提取程式中,第三人處于協助義務人的地位。在到期債權執行程式中,次債務人處于被執行的地位。

2.執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在決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采取提取收入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5條的規定,應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内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方可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3.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不同。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時,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機關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采取協助執行措施,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而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時,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第三人在規定期間内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申請執行人隻能通過另訴方式進行解決。

編輯釋出:信貸風險管理教育訓練中心:仝金貝 13611182280

不良(風險)資産投資與處置-- 對債務人債權的保全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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