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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兵: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怎樣搭建立法架構

作者:中新經緯

中新經濟社會服務10月22日,題目:陳冰: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如何建構立法架構

陳冰(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了關于促進中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第34次集體學習。數字經濟的發展再次被提升到一個臨界水準。

根據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釋出的《2021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将達到39.2萬億元,占GDP的38.6%;這标志着數字經濟産業已成為中國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引擎。

數字經濟需要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為"十四五"規劃的開年,中國數字經濟也迎來了從"大"到"強"的拐點,從2020年底以來重點中央會議上對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視可以看出。中國的數字經濟,特别是平台經濟正在經曆品質考核更新項目,各種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引發數字經濟市場的短期波動,但從長遠來看,更是為這一領域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目前,平台強行"兩選一""大資料殺""禁"行為、算法串通、算法綁架、個人資料洩露等風險不斷凸顯,如何在數字經濟場景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激勵、公平競争和消費者福利,提升市場法治、 國際營商環境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黨和國家大力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關鍵,打造一個看得見、摸得着的數字生活目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數字時代的市場經濟治理必須沿着法治的軌道進行。近年來,國家制定并實施了多項相關法律政策,明确了目前和未來數字經濟治理在頂層設計和頂層推廣層面的法律依據和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大資料産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台經濟的反壟斷指南》 等。

這些已經出台并正在制定中的政策、法律法規,對于解決數字經濟高速創新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各種壟斷行為、不正當競争或不正當競争行為,具有一定的規範性和指導性意義。

然而,數字經濟的治理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資料是數字經濟運作的基礎,但現行法律并未明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分享和分享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導緻它們在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面前仍然"捉襟見肘"。

其次,立法結構更加分散,無法為數字經濟的各個參與者提供及時有效的合規指導和科學保護,立法的科技含量和整體品質有待提高,迫切需要制定和實施數字經濟特點的國家基本法。

第三,實施機制相對薄弱,除了"塊"分割法律實施體系有待完善外,實施機制缺乏現代化和科技支撐,也阻礙了法律實施的積極效果。

面對數字經濟快速發展與現有數字經濟治理理念、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之間的不平衡和不協調,亟待建立符合數字經濟發展特點和現實需求的法治體系。是以,數字經濟治理的概念需要結合衆多新興産業和數字經濟發展階段,圍繞"市場競争、資料治理、人工智能和監管體系"三大問題來确定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立法架構。通過整合市場監管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系,兼顧自由和公平,整合資料安全與資料共享,整合經濟效益與消費者利益,實作競争與創新的動态平衡,建立"市場自主至上、審慎國家監管、國際合作暢通"的數字經濟治理格局。

數字經濟中的法治遵循關鍵點

為了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的秩序,必須從開放複雜的體系、從定性到定量的綜合整合方法、以法治手段優化整個體系的角度,研究數字經濟中存在的問題。數字經濟的發展是以"資料與算法"為核心要素,"資料與算法"加上"平台"作為營運基礎,以"資料算法"兩輪驅動平台生态系統為運作機制,為此,必須重視"資料、算法、平台"協同治理和系統治理的三方要素。

首先,資料治理法治。目前,這些資料已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因素一起被列為生産要素之一。資料在建構"雙周期"新發展格局、推廣新基礎設施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如何在保障資料安全的同時,促進資料共享、資料保護與資料共享的平衡,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還應結合《民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關注如何處理資料維權開放、跨境資料流與安全、大資料殺傷等關鍵難點問題。

第二是算法治理中的法治。如果說資料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具創新性的價值和關鍵生産手段,那麼算法就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具活力、最重要的生産工具和資源配置規則。如果說資料是新時代經濟發展的核心原材料,那麼算法就是資料原材料的生産、加工和創新工具,平台就是支撐和實踐這一動态過程的組織和空間站,而"資料、算法、平台"的三位數(次元)組合共同構成了數字經濟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者和治理門檻。在此建構下,該算法不僅可以過濾平台企業的有價值資料,還可以為平台企業生成有價值的資料,優化平台企業各部分的協同效率。

資料和算法在數字經濟中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平台企業通過海量資料"饋送"算法不斷提高算法的準确性,算法通過對抓取資料的準确分析,優化企業生産服務效率。算法的應用還滋生了算法串通、算法歧視等問題,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競争秩序。是以,有必要結合現有涉及網絡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動保護、市場競争、稅收征管等多元度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劃定使用者、企業權益和權力運作的界限,為經濟社會發展奠定法治基礎。 "資料、算法、平台"于一體的數字經濟時代。

第三,平台治理法治。目前,在資料和算法的兩輪驅動下,網際網路平台經濟已發展成為強大的數字經濟。廣大平台企業,特别是超大型平台企業,通過其在資料和算法方面的主導地位,不斷擴大,逐漸實作平台産業、生态與智能的融合,在提高平台經濟效益、增強平台企業競争力的同時,也出現了限制、排除競争、不正當競争和不正當交易等行為的嫌疑, 嚴重損害市場競争秩序和消費者福利。是以,國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要遵循平台經濟市場發展規律,緊跟潮流,支援和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一是鼓勵和支援平台經濟新業态、新産業、新模式的創新;探索适應新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協同、系統監管,推進多元度多層監管,推進"監管"與"發展",引入多工具、多分析架構,促進平台效益與平台公正融合。(中新緯度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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