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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

經觀要聞

經濟觀察網訊 據最高法網站9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

競争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公平競争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作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保護和促進公平競争作出系列重要論述,深刻指出要“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争政策實施。”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

司法是保障和實作公平競争法治化、推動建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關鍵一環。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在2024年中國公平競争政策宣傳周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釋出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

4件反壟斷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價格及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搭售商品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餐飲、數字電視、民用天然氣、蔬菜批發等民生行業。案例主要展現以下特點:

一是緊扣民生福祉,積極發揮司法反壟斷職能作用。本次釋出的“米線生産商”橫向壟斷協定案、“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均直接關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對被訴壟斷行為依法予以堅決制止并對因壟斷行為受損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利益。上述案件的裁判,通過辦好關乎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展現反壟斷司法對于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于規範民生領域的市場競争行為的積極意義。

二是明确規則引導,指引經營者依法有序開展競争。本次釋出的“米線生産商”橫向壟斷協定案明确了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為的認定;“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進一步明确了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後發生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以及因搭售行為受到的損失的計算;“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依據最新釋出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确了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上述案件的裁判對制止壟斷違法行為、指引經營者公平有序競争、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壟斷糾紛均具有參考價值。

4件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當競争法一般條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虛假宣傳、侵害技術秘密的認定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平台資料、傳統消費品和新能源汽車等線上線下産業領域。案例主要展現以下特點:

一是持續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有力支撐和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本次釋出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人民法院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在采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确定了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産力。

二是嚴厲打擊“搭便車”等不正當競争行為,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近年來,以仿冒混淆行為為代表的各類不正當競争行為高發頻發,嚴重損害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次釋出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人民法院以鼓勵誠信經營為導向,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誠信的商業辨別攀附、仿冒搭車行為,在有充分的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力威懾各類惡意侵權行為。

三是聚焦新業态新模式發展需要,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本次釋出的企業征信資料平台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大資料競争保護司法規則,合理劃分資料權益歸屬及使用行為邊界,助力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态。在“輕抖”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組織虛假“刷粉刷量”、不當擷取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為,引導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目錄

1.“米線生産商”橫向壟斷協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653号】——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及損害賠償确定

2.“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83号】——搭售、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

3.“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47号】——反壟斷行政處罰後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确定

4.“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748号】——仲裁協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

5.“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号】——技術秘密侵權判斷及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

6.“輕抖”不正當競争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組織刷量、制造虛假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7.“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2021)蘇知終19号】——對侵權獲利巨大的惡意侵權行為賠償數額的确定

8.企業征信資料平台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号】——資料使用者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認定

1.“米線生産商”橫向壟斷協定案——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及損害賠償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653号[雲南易某潤滇米線股份有限公司與雲南潤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等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基本案情】米線生産商雲南易某潤滇米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潤滇公司)起訴主張,雲南潤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某公司)聯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導緻易某潤滇公司經營困難,最終停止米線生産加工,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訴壟斷行為人達成但未實施固定商品價格橫向壟斷協定,未達成聯合抵制交易協定,判令連帶支付易某潤滇公司2萬元合理開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易某潤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确定潤某公司從米線廠采購米線的統購價格,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再通過潤某公司股東會決議、調價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線廠向米線攤位、中間商銷售水米線的零售價格、供貨價格,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水米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定。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還以潤某公司的名義與中間商達成合作協定、與米線攤位達成供貨協定,要求中間商和米線攤位隻能派送或銷售協定廠家生産的米線,如違反要求,則須向潤某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同時協定廠家将聯合對該中間商、米線攤位實施斷供。前述購銷合同也約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除自有業務外不得向潤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銷售,并要求簽訂購銷合同的米線廠不得接受中間商竄廠采購米線,否則處2∼5萬元罰金。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還采用簽訂保證書、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等措施,并通過設定相應的獎懲機制,互相督促確定聯合抵制交易協定的實施。上述行為導緻協定内的米線廠、中間商、零售攤位互相配合、層層鞏固,排除協定廠家之外的米線廠進入當地米線銷售市場,且在實施過程中針對性地重點排擠、打壓易某潤滇公司,實施了聯合抵制的橫向壟斷協定并排除、限制了市場競争。

易某潤滇公司沒有提供可證明其損失的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訴壟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被訴壟斷行為的持續時間、對易某潤滇公司的影響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潤某公司賠償易某潤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對潤某公司承擔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系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案件。本案裁判通過對被訴壟斷行為的細緻分析,闡明了具有競争關系的數個經營者聯合抵制具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時所采取的橫向、縱向交錯的合同措施安排,認定案涉聯合抵制交易構成橫向壟斷協定。米線是深受雲南當地人民群衆喜愛的日常生活消費品,本案裁判通過辦好關乎群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規範民生領域的壟斷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2.“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搭售、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83号[某化紡視訊維修站與中國廣電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中國廣電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某鞍山分公司)系遼甯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線電視加擾信号和寬帶業務信号的企業。某化紡視訊維修站(以下簡稱某化紡維修站)與廣電某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合作協定,約定: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區域内傳輸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某化紡維修站自行接入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有線電視網絡;合作區域内某化紡維修站供應客戶的機頂盒消耗完後隻能使用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機頂盒;合作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某化紡維修站有權優先續約。2021年11月21日,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紡維修站,合作協定履行期屆滿後不再續約。雙方協商無果,某化紡維修站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實施拒絕交易行為,按原合同約定的收費标準續簽合同;确認其搭售機頂盒和IC卡的行為無效,允許某化紡維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機頂盒和IC卡入網;賠償某化紡維修站支出的律師費。一審法院認為,廣電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據此判決駁回某化紡維修站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化紡維修站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為遼甯省鞍山市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市場,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是該市内唯一能夠将該項服務覆寫全市的經營主體,故其在該市場内具有支配地位。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要求某化紡維修站在自行購買的機頂盒消耗完畢後隻能使用其提供的機頂盒,不僅限制、剝奪了某化紡維修站在有線電視機頂盒市場上選擇其他交易相對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現有或潛在的有線電視機頂盒供應商向某化紡維修站供應機頂盒的交易機會,構成搭售行為。鞍山市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服務市場由于曆史、政策、技術等多重因素疊加導緻的客觀情勢變更,在合作協定履行期屆滿時已趨于自然消亡,雙方的合作模式已無延續之價值,且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區域範圍的有線電視網絡建設,該區域居民使用者可正常收看有線數字電視節目,故廣電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續約不構成拒絕交易。某化紡維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予以全額支援。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廣電某鞍山分公司賠償某化紡維修站合理開支5000元,駁回某化紡視訊維修站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拒絕交易行為和搭售行為的認定。本案糾紛雖然發生在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号的供應方和接收方之間,但直接關系終端使用者收看有線數字電視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科學界定相關市場、精準識别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争、實作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3.“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反壟斷行政處罰後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47号[海東華某瓦斯器具商貿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與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海東華某瓦斯器具商貿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某瓦斯器具公司)起訴稱,2017年10月,華某瓦斯器具公司向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民和縣)某灣村馬某等10餘位村民銷售并安裝瓦斯壁挂鍋爐。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某天然氣公司)在受理案涉村民天然氣用氣申請時,要求案涉村民必須安裝川某天然氣公司指定的壁挂鍋爐,否則不予接入天然氣,案涉村民被迫拆除已安裝的壁挂鍋爐,因壁挂鍋爐拆除後無法再次銷售,華某瓦斯器具公司是以遭受損失,請求判令川某天然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72萬元。2020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川某天然氣公司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的規定。川某天然氣公司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兩審行政訴訟,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在本案訴訟時已經生效。一審法院認為,川某天然氣公司的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搭售行為,判決川某天然氣公司賠償華某瓦斯器具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川某天然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後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川某天然氣公司作為民和縣主城區唯一的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在2009年至2018年期間,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為。川某天然氣公司未能送出證據推翻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華某瓦斯器具公司在送出了已經生效的案涉處罰決定書後,無需再行舉證證明川某天然氣公司實施了本案被訴壟斷行為。由于川某天然氣公司的搭售行為,華某瓦斯器具公司向案涉村民銷售并已經安裝的壁挂鍋爐因不能接入天然氣而無法使用,華某瓦斯器具公司被迫将鍋爐價款退還村民。華某瓦斯器具公司以其向村民退還的壁挂鍋爐價款和鍋爐安裝費合計10.72萬元主張經濟損失,鑒于鍋爐安裝費已經實際發生,且壁挂鍋爐對安全性要求較高,拆除後的壁挂鍋爐二次銷售價格将急劇下降,一審法院酌定8萬元,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後發生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本案裁判依法減輕原告對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舉證責任,并綜合考量原告的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對懲治壟斷行為,保障基層民生,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規範民用天然氣行業的市場競争秩序,提高人民群衆的反壟斷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4.“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仲裁協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748号[譚某與長沙馬某堆農産品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譚某起訴稱,長沙馬某堆農産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蔬菜供應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017年12月,譚某作為蔬菜批發商戶與馬某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入駐馬某堆公司經營的吉某物流園。2023年6月,馬某堆公司以譚某同時還在紅某市場經營為由,單方面将譚某的服務費收費标準提高到之前的3倍,并稱隻有譚某退出紅某市場,才能恢複原服務費收費标準,且不退還已多收取的服務費。譚某認為,馬某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譚某隻能與其進行交易,以不公平高價要求譚某支付服務費,對相同條件的商戶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别待遇,故起訴請求解除譚某與馬某堆公司之間簽訂的涉案合同,判令馬某堆公司向譚某退還剩餘租金、入駐費及多收取的服務費,并賠償譚某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條款,一審法院對本案無權管轄,裁定駁回譚某的起訴。譚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涉案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争議可申請仲裁予以解決,但由于本案審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約定的譚某與馬某堆公司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還涉及對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并且馬某堆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壟斷行為直接關系到公平市場競争秩序、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以,不能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定即當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系發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為,且譚某訴請解除涉案合同,本案應當作為壟斷民事糾紛并依照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确定管轄法院,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目前,一審法院已重新立案,正在審理中。

【典型意義】本案依據最新釋出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同時明确了應結合原告的訴請确定因合同履行行為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的标準。本案裁判彰顯了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地位,對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壟斷糾紛具有參考意義。

5.“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技術秘密侵權判斷及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近40名進階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威某四公司統稱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兩公司統稱吉某方)發現威某方兩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機關接觸、掌握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資訊(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專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電動汽車,涉嫌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1億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溫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其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700萬元。吉某方、威某溫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通過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威某方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擷取全部涉案技術秘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二審判決在總體判令威某方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内容、範圍,包括但不限于:除非獲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專利;将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吉某方;以釋出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員工以及關聯公司、相關部件供應商,并要求有關人員和機關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後果嚴重等因素,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适用2倍懲罰性賠償,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約6.4億元。為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二審判決進一步明确如威某方違反判決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處分12件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等。

【典型意義】本案是有力打擊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體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基礎上,不僅适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确定賠償數額,還對于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标準等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充分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産權的鮮明态度和打擊不正當競争的堅定決心,有利于營造尊重原創、公平競争、保護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

6.“輕抖”不正當競争糾紛案——組織刷量、制造虛假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北京微某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大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愛某馬(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基本案情】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微某公司)營運的短視訊分享平台,根據使用者需求推送視訊,其算法推薦機制系基于視訊完播率、評論數、點贊數、分享數、直播間人氣、使用者粉絲數等若幹名額設計的算法程式,依賴于使用者對視訊、直播等的真實回報進而實作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大某公司)設計、開發、營運針對抖某平台的“輕抖”産品(包括官網、APP和小程式等形式),對增加粉絲量、播放量等資料有需求的使用者在“輕抖”産品上有償釋出“任務”,吸引其他使用者在抖某平台上完成關注、觀看視訊等任務後賺得賞金。愛某馬(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某馬公司)系“輕抖”産品的收款方。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組織營運“輕抖”系列服務産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承擔450萬元的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微某公司對以視訊播放量、直播間人氣及抖某平台使用者粉絲數為代表的資料整體享有競争法上的合法權益,其就抖某平台的營運及開發利用該資料資源能夠為其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競争利益應獲得保護。被訴行為通過營運交易平台,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釋出需求任務,“接任務”使用者僞裝成正常使用者完成刷量任務,人工制造虛假點選量和關注數量,幹擾了平台流量配置設定機制,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承擔400萬元的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為打擊“刷粉刷量”等網絡黑灰産業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準确運用反不正當競争法關于制止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定,及時、有效規制為平台主播組織“刷粉刷量”、不當擷取流量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争行為,對于引導、促進平台主播誠信經營,保障健康直播業态,營造公平競争、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7.“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對侵權獲利巨大的惡意侵權行為賠償數額的确定

【案号】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2021)蘇知終19号[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與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基本案情】施某德電氣歐洲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歐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類斷路器、電開關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注冊商标許可給其投資的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中國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國公司在全國各地投資有多個電氣生産企業,且多以“施耐德”作為企業字号。“”“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電氣行業和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施某德中國公司認為,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辨別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登記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業名稱,并使用與“”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蘇州施某德公司辯稱,被訴辨別的使用經境外公司授權,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譽的主觀過錯。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判決蘇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訴行為;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賠償損失4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蘇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過與境外公司簽訂品牌使用協定以擷取與涉案商标近似辨別的授權,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譽,一審判決對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認定正确。綜合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蘇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時間及規模等因素,一審判決确定的4000萬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為嚴厲懲治“搭便車”等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獲利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合理配置設定舉證責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賠償方式酌情确定賠償數額,有力打擊攀附他人商譽的市場混淆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充分展現切實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鮮明司法導向。

8.企業征信資料平台不正當競争糾紛案——資料使用者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認定

【案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号[深圳市長某順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長某順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某順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查公司)以下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1.在“天某查”網站釋出的資料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聯合産權交易所登記的股權資訊;2.在“天某查”網站釋出的長某順公司與深圳奧某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德公司)之間的持股關系與實際情況不符;3.在收到長某順公司的律師函及附件後,未對“天某查”網站中的資料進行修正。長某順公司據此請求判決二被告将其列入奧某德公司股東清單、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維權開支。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原始資料為長某順公司的對外持股資訊,企業對外投資、曆史變更情況等直接關系其市場競争地位。長某順公司作為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營運的征信資料系統中的資料原始主體,對于該征信資料系統公布的長某順公司的對外持股資訊,具有競争法意義上的競争權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為資料使用主體,對于資料原始主體負有資料品質保證義務。如果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釋出企業資料時出現品質問題,會造成資料原始主體競争權益的增加或減損,同時也會損害資料消費者基于其合理信賴所産生的利益。本案中,“天某查”網站的經營者在收到長某順公司關于資料準确性問題的投訴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有義務對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并更新,但其既未審查投訴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也未采取合理措施糾正征信資料系統中的資料偏差,導緻長某順公司對外持股資訊長期未能在“天某查”網站得以顯示。錯誤的持股資訊必然帶來資料消費主體對長某順公司經營狀況的錯誤判斷,進而對長某順公司的市場競争權益産生損害,并損害資料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網際網路征信行業正常的市場競争秩序。綜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遂判令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經營的“天某查”網站将長某順公司的持股資訊列入奧某德公司的股東資訊頁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長某順公司合理維權開支30880元。

【典型意義】本案為資料使用者不正當競争行為認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大資料業态發展階段、商業模式、技術現狀,以及數字經濟發展現狀與規律,積極探索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的原則性條款,合理确定原始資料主體競争權益的範圍以及資料使用者應當承擔的資料品質保證義務等,對于促進資料産業健康發展,助力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态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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