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裁判規則(三)
2024年5月修訂
42、參考案例:某銀行訴張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43、夫妻一方個人借款,在債權人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僅以配偶有數次還款行為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援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進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44、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标準為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王某訴張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對于一方主張,另一方否認的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兩個判斷标準,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法院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查明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明顯超出家事代理的範圍,不能認為其具有家事代理權。
【案例文号】:(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839号
45、戀愛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注明款項性質的金錢往來,應由一方舉證證明就轉賬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徐某訴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戀愛期間雙方當事人含有特殊含義金額的轉賬,因屬表達愛意之需,一般認定為贈與。對其他未注明款項性質的金錢往來,不能簡單以雙方轉賬差額進行抵銷借款數額,應由一方舉證證明就轉賬款項存在借貸合意,方可抵扣。
46、交通事故系個人侵權行為所産生,且配偶無過錯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山西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标準是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産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擷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尉小康、李小麗二夫妻中尉小康一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再審申請人張峰人身、财産損害而形成的債務,是因尉小康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産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小麗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尉小康緻人損害産生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障人士生活補助等費用。’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獲得的賠償并不是夫妻共有财産,而是一方的個人财産,相對而言,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形成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晉民申1428号
47、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認定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林何、陳小晔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關于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主張,并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48、肇事車輛的用途與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且交通事故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擷取利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曾某所負侵權之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綜合考慮該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本案中涉及的債務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之債。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曾某單方面的侵權行為造成,張某受傷也是曾某個人的侵權行為所緻,鄧某并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其次,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用于送奶與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不能以該車輛系曾某送奶時所駕駛而推定其因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系為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負,且張某亦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曾某系在送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後,基于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擷取利益,故本案中曾某基于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張某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9)京01民終3660号
49、僅提供款項傳遞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時,出借人仍需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孫某某訴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送出了給付借款人款項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互有資金往來,但對于資金往來的性質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而出借人作為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一方應對此承擔不利後果。
50、夫妻另一方對車輛運作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作利益,故交通事故侵權之債應為其個人債務。
【裁判要旨】:
吉林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郭某超陳述車為其實際出資購買,為了運輸經營将車落在嘉鑫公司名下,車輛挂靠服務協定對郭某超的陳述予以了佐證,足以認定郭某超與嘉鑫公司是車輛挂靠關系,嘉鑫公司稱雙方為車輛買賣關系而非車輛挂靠關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嘉鑫公司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肇事司機王振剛受雇于車主郭某超,王振剛的妻子梁麗麗對該車運作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作利益,故王振剛的侵權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嘉鑫公司提出此侵權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緻二人死亡,其中一人為城鎮戶口,一人為農村戶口,原審判決為了統一賠償标準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以城鎮标準确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故嘉鑫公司提出的趙霞、張仰林的賠償标準應按農村标準計算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7)吉民申2436号
51、離婚後夫妻一方為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所借款項仍屬夫妻共同債務——王建平訴王彩霞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離婚一方當事人借款,如果該筆借款是用來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如兩人婚房的銀行貸款,那麼這筆借款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由二人共同償還。
【案例文号】:(2010)二中民終字第22343号
52、離婚後個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出具的欠條應屬個人債務——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對于該筆債務應當為一方個人的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如果欠條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那麼其變更欠條的行為應視為雙方重新設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此時的夫妻雙方已經離婚,是以應當是由一方來償還該筆債務。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使婚姻關系中的不知情且未受益一方陷入困頓。
【案例文号】:(2009)民再初字第13号
53、交通事故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院判令婚姻另一方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
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梁鵬于2011年9月6日駕駛自家小轎車沿綏滿公路行駛時,撞向坐在路邊的劉金寶、丁勝,造成劉金寶當場死亡,丁勝經搶救無效死亡,車内人員李志英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甘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10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于磊雖主張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存疑,但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了明确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梁鵬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梁鵬、于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梁鵬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磊在交警部門以及原審法院調查期間均自認肇事車輛是自己所有,故梁鵬駕駛的車輛系與于磊的夫妻共同财産,于磊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于磊作為肇事人梁鵬之妻屬本案适格主體,原審法院判令于磊對梁鵬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文号】:(2019)黑民再378号
54、判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侵權形成的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如果涉事車輛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事系夫妻共同擁有,共享使用利益,那麼由此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段林虹應當對杜啟之的侵權之債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侵權行為之債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本案所涉肇事車輛為段林虹與杜啟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為夫妻共同财産,并為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所使用,兩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發時杜啟之的駕車行為屬于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實施的行為,是以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二審法院判令段林虹與杜啟之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案例文号】:(2022)新民申1010号
55、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山東昊玺經貿有限公司訴朱俊強、徐萍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産所負之合理債務,即使是一方舉債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超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事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案例文号】:(2014)淄民一終字第729号
56、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本金、擔保關系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林某訴楊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别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原告送出債權憑證,被告對借款金額提出異議的,原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法庭應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傳遞方式、傳遞時間等綜合判定實際出借金額。
夫妻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具體應從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合意,有無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的角度來綜合認定。
【案例文号】:(2014)穗中法民金終字第909号
57、夫妻一方借款形成的債務,其配偶在事實上受益并不當然産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後果——再審申請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林轶君、甘肅百合e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三轅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廖衛國、來品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周遍天下茶業有限公司、蘭州惠商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債權人送出的債務人(夫妻一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該債務人是以個人名義并以其夫妻另一方之配偶身份與另一方共同參與經營,故債權人關于案涉債務為夫妻債務的主張因缺乏事實根據而不能成立。債權人還主張債務人的配偶在案涉交易中事實受益而應承擔責任,因與大陸公司法關于股東與公司的财産及責任互相獨立的法定基本原則相違背,債務人的配偶事實受益并不當然産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後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40号
58、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且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産和共同經營的行為。同時,在雙方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内,夫妻一方頻繁轉賬給另一方,并不能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了解釋的,應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裁判要旨】:
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産,且乙自認之前與甲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生效的(2019)雲05民終873号判決所涉甲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離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離婚)分多筆向乙轉款 500 多萬元,本案乙對甲該段時期為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了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審認定案涉債務為甲與乙夫妻共同債務,由甲與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不缺乏依據,适用法律也無不當。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59、夫妻一方以證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上簽字确認,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成韬與李步明、徐榮芬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以證明人的身份在負債憑證上簽字确認,但否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債權人又無證據證明其為共同債務人的,不宜确定為共債共簽,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案例文号】:(2018)蘇0923民初587号
60、夫妻一方與他人合夥舉債,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葉德利訴陳居良、郭丹燕、王志峰、連文貞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舉債,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17)閩0505民初字第1518号
61、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說理
【裁判要旨】: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因本案不涉及到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故本案的實質争議焦點為趙某因交通事故所産生的賠償責任(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是否應當與趙某一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而言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目前,大陸現行有效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婚姻法》、《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重點關注的是該債務是否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更側重于關注債務發生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作為基本法,其效力層級明顯高于司法解釋,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共同債務認定條件隻能是對《婚姻法》中相關規定的細化、補充和解釋,而絕不能摒棄和僭越,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并未否定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現行已認證未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亦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可知,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包括兩種形式:
其一、自認認定。即夫妻雙方同意認可的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
其二、推定認定。即非舉債的夫妻一方不認可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時,由法院進行一般理性人審查,符合共同債務構成要件的,推定認定該債務為共同債務。
此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債務須産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該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産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否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就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共同債務認定的法理基礎和沖突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理基礎一般應追溯至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指夫妻因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權指夫妻對日常家事得互為代理人,一方得為他方就日常家事對外為一定民事活動的權利。即類似于目前大陸現行法律規定的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等。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亦進一步提升,往往開始向共同生産、經營發展,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一個新的價值取向——利益和目的,此時就需要确認産生該債務的目的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是否更有利于婚姻關系的有益存續。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本身就存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保護婚姻存續期間非舉債方合法權益的沖突,就是這兩種權益的平衡和對抗。但必須要指出的是,婚姻的本質在于倫理性,即讓夫妻情感回歸本真的狀态。婚姻的倫理是婚姻安全的基本要素,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不可偏廢,一方對另一方并無絕對的優先性.不存在夫妻利益和債權利益誰高誰低的問題。那麼,如何平衡這兩種價值取向,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然産生極大影響。
(三)就債的種類而言
債一般分為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亦存在根本不同。因合同之債導緻的夫妻共同債務,合同相對方在與夫妻一方産生債權債務時,基于市場風險意識及自身作為債權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可以選擇要求以共債共簽等形式規避風險,進而亦保障了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即使合同相對方在合同之債中沒有“共債共簽”,但隻要舉證該合同之債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即亦可推定該合同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均是合同之債,例如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改善家庭生活條件、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所負共同生活債務;因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等所負的生産經營性債務。
侵權之債一般系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往往是偶然發生的、無法預料的。當侵權行為是由夫妻一方實施而沒有雙方共同合意時,就應當結合侵權行為本身的情況,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要件,同時結合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綜合認定該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上不難看出,侵權之債較之合同之債,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對應更為嚴格、謹慎,在價值傾向的側重點上亦有所不同。
(四)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遵循上述構成要件。
第一、在自認認定上,夫妻雙方認可的該侵權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在推定認定上,即在非舉債人不認可時,就需要審查該侵權之債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侵權之債本身屬于消極之債(多為賠償責任),債務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故而在審查時,本院認為應當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如該侵權行為超出一般理性人了解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等情況,那麼就不應當直接推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将舉證責任放在債權人方,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情況,否則債權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為例,這類侵權行為多為違反相關交通法規、未謹慎駕駛,導緻他人人身或财産造成損失,進而産生相應的賠償責任,形成侵權之債。
那麼,該侵權之債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該駕駛行為本身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也是判斷此侵權行為産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因素。如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正在營運,該營運收入亦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那麼應當認定該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該駕駛行為并非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時,就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結合債權人的舉證情況來予以綜合判斷。綜上,本院認為,在推定認定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經過及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從侵權行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出發,強調‘共’性,在衡量該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礎上,确定該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實作夫妻風險共擔。否則,就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規則來确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20)京0113民初3286号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