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述】
2020年1月4日,原告因身體不适前往被告處治療,當日被收住院,确診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頸部淋巴結炎;補充診斷為:低鉀血症、低鈉血症、低氯血症。住院期間,因原告病情未緩解,被告建議轉往上級醫院治療。
2020年1月14日原告出院,并前往某大學附屬某醫院,經某醫院診斷,原告被确診為:黏膜皮膚淋巴結綜合症(kawasaki病,俗稱川崎病),是以錯過治療期間。
【原告認為】
被告作為三級甲等醫院,盲目診斷,錯誤判斷病情,使原告錯過了治療時間,給原告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損害。訴請被告賠償157474.01元(按照90%計算為141726.6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實際發生額的90%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市某醫院辯稱】
原告既往有急性白血病病史。2020年1月4日因“發熱2天、左側頸部包塊1天”入兒科。患兒在我院期間有發熱、皮疹、頸部淋巴結腫大等3項症狀,醫生高度懷疑“川崎病”,但其症狀未達到第9版《兒科學》教材中“川崎病”的診斷要點中的5項診斷要點;
心髒超聲也未發現冠狀動脈增寬的表現,我院診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頸部淋巴結炎”等,并給予相應治療。針對原告病情,醫生已密切關注“川崎病”表現,住院期間患者均未達到“川崎病”診斷标準。
1月8日醫生建議患兒去醫大就診,家屬自行聯系某醫院醫生,得到的建議是聯合萬古黴素及甲強龍治療,家屬要求應用并拒絕前往醫大。之後患者時有發熱,1月13日18時許轉醫大進一步治療。
患者1月14日入某醫院,1月20日某醫院超聲檢查提示冠狀動脈增寬,後診斷“川崎病、雙側巨大冠狀動脈瘤”。說明患兒症狀并不明顯,之後在某醫院多次住院治療。原告未達到川崎病診斷标準,我院不存在過錯。
【鑒定結果】
1.某市某醫院對被鑒定人賈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大小為同等責任-主要責任之間為宜。
2.被鑒定人賈某某,2013年4月9日出生,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評定為三級傷殘。
3.被鑒定人賈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4.被鑒定人賈某某後續治療費用、醫療費用均以實際發生的合理性費用為準。
【法院認為】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住院的十天中,陸續出現了川崎病症狀,當時醫療文獻中認為符合五種或者六種特征者可診斷完全川崎病,但醫方以心髒扇掃未見明顯冠狀動脈内徑增寬,以暫不考慮川崎病為由,未能為原告進行早診斷、早治療。
本院酌定被告某市某醫院對損害結果承擔70%責任,原告賈某某自負30%責任。本院支援的原告的損失數額共計122756.98元,雙方按照承擔責任的比例劃分。
【判決結果】
2023年3月20判決,被告某市某醫院立即賠償原告損失合計122756.98元的70%,即85929.88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