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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

新品種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66号

【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産、繁殖被訴侵權繁殖材料過程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的被訴侵權人,應當對全部被組織者直接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關鍵詞】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組織主導 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訴稱:其系品種權号為 CNA20120515.0、名稱為“萬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安某成于2019年組織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賃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産、繁殖“萬糯2000”玉米種子,構成生産涉案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安某成辯稱: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鑒定的樣品不是從安某成種植的土地上取樣的,安某成不清楚自己種植的是被訴侵權品種。

法院經審理查明: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系涉案品種的品種權人。安某成等八人租賃了馬某山等四戶農戶承包的共140多畝土地,其中安某成個人租賃土地18.7畝。安某成在其中決定種植的品種,聯系、提供親本,向農戶支付土地流轉費等。經某縣種業服務中心抽樣檢測,涉案地塊上種植的玉米種子與涉案品種的标準樣品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一審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安某成立即停止生産、銷售“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行為;二、安某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5628元;三、駁回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以安某成應對所有地塊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為由,提出上訴;安某成以一審判決采信證據錯誤、損害賠償計算依據錯誤為由,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2166号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某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四、駁回安某成的上訴請求。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多人生産、繁殖被訴侵權種子的被訴侵權行為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應對被組織者直接實施的全部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進行制種的行為中起到組織和主導作用,該八人的被訴侵權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沒有超出安某成主觀故意的範圍,故安某成不僅對自己承包的土地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也應對其餘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确定種植面積的基礎上,由于安某成作為被訴侵權行為人沒有對産量或利潤進行舉證,在按照實際損失确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主張的産量沒有明顯超出安某成種植地區玉米制種的通常情形,其主張的利潤有證據支援,均可以采信。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因涉案被訴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已經超出了50萬元,故對其主張5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予以全額支援。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72條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73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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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

本期編輯:翟怡婷 魏嵘

本期稽核:王梅紅

本期監制:吳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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