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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貨 | 24年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距離24年中級會計考試僅剩38天,同學們除開要抓緊時間學習各章知識點外,還需要抽出時間來做題,加強練習題感喲~

幹貨 | 24年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今天打卡學習的知識點是:《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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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

1.出賣人的權責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品質要求傳遞标的物。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傳遞标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傳遞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定;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①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将标的物傳遞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傳遞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傳遞标的物。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傳遞标的物。

①當事人約定傳遞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傳遞期限内的任何時間傳遞。

②當事人沒有約定标的物的傳遞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定;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确定;

如仍不能确定,出賣人就可以随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傳遞标的物或者傳遞提取标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5)出賣人應保證标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品質保證金, 出賣人在品質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品質問題而影響标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品質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内提出品質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是以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緻使買受人不能實作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标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9)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标的物品質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緻标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10)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傳遞标的物。

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标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包裝方式。

(11)出賣人負有保證第三人就傳遞的标的物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标的物享有權利的除外。

2.買受人的權責

(1)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地點、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2)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标的物的使用費。

(3)标的物品質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标的物和實際傳遞的标的物按傳遞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贈與合同

1.贈與人的權利義務

(1)經公證機關公證以及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中,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贈與的财産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财産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提示: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财産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内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受贈人的權利義務

(1)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2)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傳遞贈與的财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傳遞。

三、保證合同

1.一般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内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應當将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财産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

④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提示:

連帶責任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應當注意區分。同一債務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的,為共同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連帶共同保證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

3.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4.保證期間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随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1)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租賃物的使用

(1)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支付租金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5.解除合同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緻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品質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恭喜你呀!

完成了本周重點章節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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