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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構成元素系列(15)

電影名稱、演員和角色:定性分析與責任認定

昨天寫到同類原因觸發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市監認定當事人構成虛假宣傳。本案原告在起訴時也曾明确以下被訴行為是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但庭審中确認主張混淆行為:

  • 七被告在未經權利人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對案涉作品主演的宣傳照進行了修改,然後在其生産銷售的侵權産品上使用了案涉作品的名稱、主演宣傳照,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認為其侵權産品與案涉的電影、宣傳、海報以及電影著作權人存在特定的聯系。(原告起訴時曾明确該等行為是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法院後來根據其在庭審中确認主張的混淆行為進行審查認定。)

法院适用反法第6條進行審查,最終認定被訴行為違反反法第6條第4項規定,各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

  • 各被告對于涉案電影的權屬授權基礎的抗辯均不能成立,是以,黑龍江S公司、遼甯S公司基于涉案授權連結獲得的涉案電影《人潮洶湧》的相關使用權利不能成立;
  • 黑龍江S公司、遼甯S公司在宣傳、銷售的産品時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名稱《人潮洶湧》及主演宣傳照的行為,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為與涉案電影《人潮洶湧》存在特定的聯系;
  • 判決寫道,“根據前述分析和認定,涉案《人潮洶湧》的電影名稱、電影人物權利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的不正當競争權益,涉案被訴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涉案電影《人潮洶湧》權利人授權聯合使用電影名稱及電影人物宣傳照的混淆行為,剝奪了《人潮洶湧》實際權利人通過自行使用或者許可讓人使用可以獲得的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違反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也就是說,雖然七被告之間簽訂的各種授權許可協定檔案從形式上看是互相銜接的,但法院審查後認為授權源頭出了問題,即混同經營的北京A公司和北京AAA公司不能證明其對涉案影片享有相關著作權權利以及宣傳推廣的權利(不能證明的原因也許會在其他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看到,将來有判決出來我們再看):

  • 兩公司均未在公開發行放映的影片署名,原告作為權利人亦明确兩公司均非涉案電影權利人,均無權對外宣傳推廣;
  •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 兩公司:1)在舉證期限内均未送出其與涉案電影相關權利人簽署的合同、授權書等相關證據證明其權利狀況;2)僅辯稱百度百科等網頁顯示北京星魅力集團公司為聯合出品機關;
  • 法院認為百度百科等均非法定著作權權利公示網站,結合兩公司舉證情況,對兩公司享有影片著作權及有權對外宣傳推廣的權利的事實不予确認。

在此基礎上,法院對其他各被告的責任進行認定:

  • 關于廣東B公司:

1)廣東B公司主張北京A公司為影片聯合出品人,自己從該公司處取得影視傳媒宣發授權後,授權南京C公司的行為展現對涉案電影的宣發工作的行為合法正當,為善意第三人。

2)法院認為廣東B公司在舉證期限内并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審查北京A公司有向其出具涉案電影聯合出品人身份的相關證據,結合涉案電影公開發行的影片片頭均未顯示北京A公司為涉案電影的聯合出品方,其善意第三人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3)在此基礎上,認定廣東B公司對北京A公司的聯合出品人身份未盡充分審查義務即與其簽訂《影視傳媒宣發推廣服務合同》,并向南京C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缺乏權利基礎。

  • 關于南京C公司:

1)南京C公司辯稱其從北京A公司、廣東B公司獲得有關授權後,才向D公司做出授權。從“貓眼”上可以看到北京A公司是涉案電影《人潮洶湧》的聯合出品方,作為一般公司認為北京A公司是版權方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如果北京A公司、廣東B公司沒有涉案電影的版權造成侵權,責任應該由該兩司承擔。

2)法院認為,舉證期限内,無證據證明南京C公司于2021年7月6日與D公司簽訂的《影視宣發推廣管道合作協定》及向D公司出具《電影<人潮洶湧>宣傳授權委托書》之前,有實際審查權屬來源,故南京C公司向D公司授權涉案電影《人潮洶湧》(包含主演劉德華)劇照、海報、宣傳物料等影視素材授權給黑龍江S公司,聯合該司旗下蟹莊園品牌節日禮品系列産品進行宣發推廣亦缺乏權利基礎。

  • 關于D公司:

1)D公司辯稱自己有合法授權來源(即南京C公司),且對外授權時範圍和南京C公司授權給D公司的範圍相同。即使有侵權,侵權責任也應由侵權行為實施方(擅自更改圖檔的黑龍江S公司、遼甯S公司)承擔;此外,基于和南京C公司的委托合同關系,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亦直接歸屬于南京C公司。

2)法院認為,根據前述分析和認定,南京C公司在D公司和黑龍江S公司簽訂相關授權檔案之前,并未向D公司提供影片權屬證據,是以,可以認定D公司也沒有充分審查影片所涉權屬情況,也不可能向黑龍江S公司出具影片相關權屬證據;而且,D公司給黑龍江S公司的授權範圍,已經超出南京C公司給D公司的授權範圍,是以,可以确認D公司的授權也缺乏權利基礎。

其中超出上遊授權範圍是指:南京C公司與D公司簽訂《影視宣發推廣管道合作協定》,明确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關影視劇照及物料用于影片推廣、宣傳;乙方不得自行設計物料圖形,如有必須告知甲方并稽核通過後方可使用”,但D公司與黑龍江S公司簽訂《影視版權使用許可合同》時授權黑龍江S公司“合理利用劇照結合自身産品與該影視關聯宣傳,乙方按照産品自行設計海報”。
  • 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認定黑龍江S公司和D公司簽約前,也沒有充分審查影片的權利狀況,是以,D公司、黑龍江S公司抗辯其盡到了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參考:2023年12月12日(2023)粵0111民初17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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