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0部門印發《關于省屬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全文如下。
關于省屬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現就省屬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轉制機關從業人員人事勞動關系轉換
(一)省屬事業機關經省政府準許轉制為企業(以下稱“轉制機關”)後,事業機關要正式行文解除其與編制内從業人員的人事關系,并在規定期限核心銷相關人員的機構編制實名制資訊。轉制後,轉制機關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編制内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轉制機關中的編制外從業人員,由轉制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屬事業機關轉制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
(一)駐濟省屬事業機關
1.養老保險
(1)駐濟轉制機關,其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并登記和管理。轉制機關先按規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并足額繳納改制前(含改制當月)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後,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從業人員在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登出轉制機關在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
(2)自轉制基準日所在月次月起,轉制機關和從業人員應當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按轉制後機關和職工應繳年份的相關規定執行。以國家規定的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和計發基數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3)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關于機關事業機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号)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職業年金補記等相關手續。其中,轉制機關尚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從業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營運;轉制機關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後,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2.醫療、工傷、生育保險
(1)轉制機關可繼續參加省級直管機關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下同)。轉制機關離休人員繼續執行原醫療保障辦法,所需資金按原管道解決;退休(内部退養)人員按規定參加省級直管機關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轉制前已參加了駐濟省屬機關事業機關補充醫療保險的轉制機關,轉制後可以繼續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駐濟轉制機關按規定在屬地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在轉制後新發生的費用,由轉制後的參保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
3.失業保險。駐濟轉制機關的失業保險經辦工作繼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并登記和管理。
(二)非駐濟省屬事業機關
非駐濟省屬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後,參加屬地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三、轉制機關編制内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
(一)根據《關于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的意見》(魯辦發〔2014〕31号)有關規定,給予轉制機關編制内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補貼标準計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機關、軍隊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月基本工資按轉制基準日當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計算。
(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轉制機關在首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一次性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計入職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轉制機關須在轉企改制方案規定的時限内,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機關轉入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稽核表》,經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稽核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
四、轉制機關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發放
(一)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标準不變,今後國家和省統一調整離退休生活待遇時,仍按事業機關的辦法執行。統籌内的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統籌外的待遇,由轉制機關從原管道解決,其中原屬财政供養的離退休人員,由省财政解決。
(二)離休人員統籌内的待遇包括基本離休費和津補貼。其中,津補貼項目為: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關于省屬改企機關改企前離退休(内部退養)人員津補貼問題的意見》(2010年7月13日印發)規定的離休幹部7項生活補貼、物價補貼、原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駐濟補貼、其他補貼(房租補貼)、禁食豬肉民族補貼、早期歸僑工資補差、特需費、乘車費餘額、護理費、2-4個月生活補貼。
(三)退休人員統籌内待遇參照《關于确定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及待遇統籌項目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5〕78号)确定的統籌項目清單确定。
(四)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标準仍按事業機關執行,列支管道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轉制前離退休人員轉制後死亡的,其按規定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撫恤金)按規定标準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轉制機關須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機關原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及統籌項目内津貼補貼稽核表》,經主管部門(舉辦機關)核準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需重新上報),作為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待遇發放的依據。
五、内部退養
(一)事業機關改企轉制時,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從業人員(包含2014年10月1日後批複轉制機關的編制内合同制勞工),由本人申請,按管理權限審批後,可按照事業機關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内部退養。内部退養條件中的工作年限為實足年限。符合内部退養條件的從業人員,須由個人書面申請,按幹部管理權限準許,并由機關與個人簽訂内部退養協定書,雙方認為必要時還可進行公證。
(二)内部退養人員的工作年限、職務職級(崗位等級)和任職時間計算截至轉制基準日。内部退養人員除醫療保險(僅繳納機關繳費部分)應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并按規定享受待遇外,其餘按退休人員對待。内部退養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計發辦法仍按事業機關辦法執行。
(三)内部退養人員比照轉制前事業機關同等條件退休人員計算其内部退養期間的生活費。轉制機關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機關内部退養人員情況和内部退養期間生活費核準表》,經主管部門(舉辦機關)核準後,連同個人書面申請、機關與個人簽訂的内部退養協定書,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重新上報),作為内部退養人員内部退養期間繳費和發放其生活費的依據。内部退養人員内部退養期間生活費及待遇調整所需經費,由轉制機關從原管道解決,其中,原屬财政供養的内部退養人員,由省财政解決。
今後,國家出台事業機關改企轉制具體實施辦法時,涉及内部退養人員的待遇銜接政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六、轉制機關原編制内女性從業人員退休年齡
(一)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機關,由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勞工,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滿10年(計算至55周歲,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下同)且在所聘崗位退休的,可按55周歲辦理退休,其中,達到法定勞工退休年齡、機關準許其退休的,應當退休;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不滿10年的,達到國家法定的勞工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
(二)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機關,對辦理聘用制幹部手續的人員,按《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事廳關于企事業機關聘用制女幹部退休問題的複函》(魯人函〔1997〕16号)規定執行;對沒有辦理聘用制手續,但以勞工身份聘任(用)專業技術職務的女職工,按《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事局關于幹部退(離)休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1990年12月5日)有關規定執行。
七、選擇不進入轉制機關的編制内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償
(一)事業機關轉制為國有企業時選擇不進入轉制機關的編制内從業人員,本人須送出辭聘申請書,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準許。準予辭聘的人員,由轉制機關發給經濟補償,具體标準為:在轉制機關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照本人在機關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高于轉制機關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實際發放的月均工資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資的,按照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計算。
(二)進入轉制機關前,因組織調動、幹部任命等原因在國家機關、事業機關、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在轉制機關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年限應予以剔除:
1.過去已領取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2.因自動離職等原因不能計算為工齡的年限;
3.因被開除、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4.其他應當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範圍的從業人員,機關須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機關從業人員經濟補償審批表》,經主管部門(舉辦機關)核準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重新上報)。
選擇不進入轉制機關的編制内從業人員(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調離、辭職、辭退的人員),按本意見第三條計算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轉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制機關将其個人檔案、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交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待再就業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8号)實施後(2016年4月12日)轉制的省屬事業機關,選擇不進入轉制機關的編制内從業人員,發放經濟補償,不再發放一次性辭職補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經完成改制的機關,在轉制基準日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辭職補助金的發放标準執行;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經濟補償的标準由轉制後的機關為從業人員補足差額。
八、費用的列支
(一)事業機關轉制中處理人事勞動關系、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轉制前已離退休(内部退養)人員轉制後生活待遇、醫療待遇、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費用,按原管道解決。
(二)轉制機關無力承擔轉制費用,先由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統籌解決,可通過部門(機關)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機關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資金及其形成的事業基金統籌解決。
(三)對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積極籌措資金,切實緩解轉制機關困難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門預算管理績效綜合評價中予以加分獎勵;主管部門(舉辦機關)難以解決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等部門進行稽核認定,經稽核認定為特困轉制機關的,不進入轉制機關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償、編制内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和人社部規〔2017〕1号檔案規定的職業年金補記費用、内部退養人員内部退養期間統籌項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資金、轉制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住房補貼和物業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财政調劑解決。
九、土地資産處置
(一)轉制機關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其國有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二)轉制機關轉制為一般競争性企業的,國有劃撥用地可采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處置,具體應執行土地所在設區市、縣(市)相關政策。
十、企業登記
(一)轉制機關在轉制方案批複之日起6個月内完成企業登記。轉制機關進行企業登記時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在資産清算完結前也可以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登記;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轉制為國有企業的,應當在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後方可辦理登記注冊。
(二)辦理企業登記時,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範》和《企業登記送出材料規範》要求送出相關申請材料,出資人(股東)、高管人員應配合企業登記機關進行實名驗證。
十一、優化轉制後的布局結構
(一)根據納入轉制範圍的事業機關人員、資産情況,本着既努力維持人員、資産、業務穩定,又充分發揮優質資産潛力的原則,分類提出轉制後出資人的意見。
(二)按照産業相近、推動轉制後企業做強做優的思路,優先支援轉制機關向具有優勢産業闆塊的省屬企業靠攏聚集。對原由省屬企業管理的轉制機關,明确其轉制後仍由目前省屬企業作為出資人。其他轉制機關,充分發揮山東國投、山東國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轉制後資産整體劃入,通過資源整合、産業優化、改革重組等方式,優化經營資産布局,提高資産營運效率,實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十二、事業機關轉制為私營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省屬事業機關轉制私營企業,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條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外,其他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問題
1.轉制機關轉制為私營企業的,轉制機關應當按照本意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标準為編制内從業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2.駐濟省屬事業機關直接轉制為私營企業的,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可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也可在濟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
(二)相關費用的預留辦法
下列費用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稽核後,從轉制機關淨資産中一次性扣除。
1.轉制前離休人員統籌外待遇,一次性預留10年。離休幹部醫藥費按照上年度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額(未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以上年度離休幹部人均醫藥費支出額)為計提标準,一次性預留10年。離休幹部服務管理費、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查體費按規定一次性預留10年,并預留一次性後事處理費。預留經費要在轉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中單獨核算和列支,和人員安置費用一同申報、稽核和撥付。
2.轉制前退休(含内部退養)人員統籌外待遇,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标準按轉企改制時該項目年标準每年遞增10%預留。
3.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的醫療費以省屬企業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為基數,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每年遞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轉制時執行的标準,對轉制基準日前供養直系親屬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未成年的預留到22周歲。
5.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精簡(減)退職人員生活費,按轉制時執行的标準,對轉制基準日前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6.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和内部退養人員的住房補貼按轉制時執行的标準每年遞增10%計算,物業補貼按轉制時執行的标準計算,對轉制基準日前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7.内部退養人員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轉制時内部退養人員生活費預留标準計算的企業按規定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為基數,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轉制前選擇60周歲退休的縣處級女幹部、具有進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在新的規定出台前,住房公積金預留至60周歲。
8.内部退養人員内部退養期間生活費、醫療保險機關繳費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和待遇調整所需費用,按照事業機關改國有企業及有關規定,每年遞增10%計算,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9.内部退養人員内部退養期間取暖補貼,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10.内部退養人員中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的一次性退休補貼,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印發的《山東省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魯人社發〔2015〕46号)規定,計算并預留所需費用。
11.轉制機關的工傷職工(包括老工傷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預留、支付應由用人機關支付的費用。轉制後的企業應當承擔原轉制事業機關的工傷保險責任。新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12.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03号)規定的條件和标準預留,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13.退休人員移交社群管理的一次性費用,内部退養人員退休時移交社群管理的一次性費用,均按照轉制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标準預留。
14.轉制機關轉制為私營企業的,預留費用納入财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按相關規定發放。
(三)相關費用的支付
為從業人員核定的安置費用,除預留的離休幹部費用須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繳納或移交外,經濟補償及内部退養人員中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退休補貼等一次性費用,由轉制機關在辦理産權登記前向職工支付完畢。
(四)事業機關直接轉制為私營企業過程中的資産處置按以下原則和程式辦理
1.基本原則
轉制機關在關閉登出所辦企業、收回對外投資,并按事業機關轉企改制有關規定辦理資産清查、财務審計、損失核銷的基礎上,對轉制機關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分類進行處置。
(1)現金資産用于支付有關部門核定的改革成本後,剩餘部分全部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财政預算管理。
(2)對占用的辦公用房、公有住房,應按規定予以清理騰退。其中,權屬已登記在轉制事業機關名下的辦公用房、公有住房,應将其權屬變更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或主管機關所屬其他事業機關名下,确實難以騰退的,可設立5年過渡期,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準許,在過渡期内可由轉制後的企業租賃使用;過渡期結束後,由其原主管機關收回并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或根據需要按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轉制機關騰退後的閑置和對外租賃房地産等,經稽核不适合留作存量辦公用房、周轉住房的,移交省級行政事業資産營運平台營運管理。
(3)對車輛、辦公裝置、家具、專業裝置資産等其他國有資産按規定程式在産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處置,處置收入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财政預算管理。
(4)對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軟體、商譽等無形資産按照評估價底價協定轉讓給改制企業;其名下的資質、設計資料由轉制機關依法進行變更。
(5)對債權債務,由轉制後的企業按照中介機構财務審計和省财政廳确認價值承繼。如債權大于債務,餘額由轉制後的企業出資購買;如債權小于債務,差額從應繳國庫現金資産中相應扣減。
2.辦理程式
(1)收回或處置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所屬轉制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所辦企業解散清算或國有股權轉讓事宜,憑清算報告和登出登記證明、國有股權轉讓證明向省财政廳提出核銷事業機關對外投資申請。
(2)資産清查。由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統一組織,轉制機關資産清查工作組具體實施,資産清查結果由轉制機關報送主管部門(舉辦機關)。
(3)财務審計。主管部門(舉辦機關)委托中介機構完成對轉制機關資産清查結果的财務審計,并将财務審計結果報送省财政廳和省機關事務局。
(4)損失核銷。需要核銷資産損失的,由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結合中介機構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向省财政廳提出申請,省财政廳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複。不符合核銷條件的資産損失由轉制後的企業承擔。符合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5)資産處置。主管部門(舉辦機關)就轉制機關各類國有資産(含無形資産)分别向省财政廳和省機關事務局提出劃轉、協定租賃或公開交易申請,省機關事務局對房屋、土地、一般公務車輛提出處理意見,省财政廳綜合省機關事務局意見後審批。省财政廳按有關規定委托中介機構對租賃價格和資産價值進行評估。主管部門(舉辦機關)依據省财政廳批複辦理資産劃轉、協定租賃、委托産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行政事業機關國有資産産權登出事宜。
(6)事業企業轉換時點。轉制機關根據資産處置批複處理相關賬務,企業承接債權債務,并正式開業營運。
在確定國有資産不流失、業務工作不中斷的前提下,上述各類資産處置和各項辦理程式可以壓茬進行,并聯推進。
十三、按程式做好轉企改制工作
(一)轉制機關要嚴格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屬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機關轉制為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30号)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落實轉制方案。轉制機關主管部門(舉辦機關)按要求制訂所屬轉制機關的改革工作方案,對改革時間安排、轉企改制形式、國有資産保護和管理、人員安置以及轉制後企業的法人治理等事項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等有關部門稽核,改革工作方案經稽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舉辦機關)在1個月内制定轉制方案(附人員安置方案),列明資産、人員編制、财務等基本情況,明确改革方式、資産清查處置、人員安置及人事勞動關系處理、經費預留、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轉制後的管理體制群組織架構、黨組織設定和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組織實施步驟以及其他需要報批的事項,轉制方案要充分聽取所在機關從業人員意見,人員安置方案要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主管部門(舉辦機關)将轉制方案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複。
改革工作方案書面通知之日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資産清查基準日,改革工作方案書面通知視為資産清查工作立項,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無需再履行資産清查立項程式。
省政府批複轉制方案之日為轉制基準日。
對于本通知印發前省政府已批複轉制方案、因故尚未轉制到位的機關,涉及人員待遇稽核、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等相關政策,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轉制機關和主管部門(舉辦機關)要高度重視,積極主動做好轉企改制相關工作。自企業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主管部門(舉辦機關)應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書面報送轉制機關人員檔案稽核函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出企業參保賬戶開立申請。轉制機關或主管部門(舉辦機關)要嚴格按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規定整理,如管理不規範,按規定須稽核的關鍵檔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回報稽核意見5個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須根據檔案現有材料稽核認定,辦理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手續。轉制機關如再提供相關補正材料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重新核算有關待遇。
轉制機關要注意保持黨的工作連續性,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接轉黨組織關系,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并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穩有序銜接,確定黨的上司貫穿轉制全過程。
(三)對于轉制機關以往從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門)借入資金形成的債務,按照程式報批後可轉為政府對該事業機關的投入(債轉撥)。
(四)轉制機關精減退職職工、轉制前死亡人員、轉制前退休和内部退養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轉制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由轉制後的企業管理和發放;轉制後國有資本全部退出的機關,由轉制後的企業管理和發放;經準許撤銷的機關,委托原主管部門(舉辦機關)管理和發放。
本通知按照職能由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