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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産風險分類辦法迎修訂:完善分類标準 強化穿透原則

央廣網北京8月2日消息(記者 馮方)8月2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釋出公告,就修訂後的《保險資産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回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日。此次修訂在風險分類标準上有何考慮?執行新、舊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金融資産減值如何處理?

提升制度限制力 完善相關分類标準

2014年,原保監會釋出《保險資産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監發〔2014〕82号,以下簡稱《指引》),試行保險資産風險五級分類機制,在真實反映保險資産品質、增強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發揮了指導作用。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随着保險資金投資範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複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限制力不足、資産分類範圍和分類标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上述負責人介紹,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相對廣泛,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不動産類資産以及各類金融産品,不僅面臨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産價格風險等。國際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資産風險分類及結果運用規定比較明确,但對保險資産風險分類尚缺乏通行的規則。

此次修訂中,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定險公司管理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産風險分類的制度限制力。同時,借鑒商業銀行監管實踐經驗,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固定收益類資産分類标準,以及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風險分類标準。征求意見稿對固定收益類資産風險分類實行五分類法,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産;同時對股權類和不動産類資産實行三分類法,即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風險資産。

具體來看,固定收益類資産次級類定義為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資産已經發生信用減值;可疑類定義為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資産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損失類定義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隻能收回極少部分資産,或損失全部資産。

權益類資産和不動産類資産風險類定義為由于市場風險等導緻資産價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資産也将發生顯著損失;損失類定義為,由于市場風險等導緻資産價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産将全部損失或隻能收回少部分。

強化穿透原則 要求保險公司重點關注不良資産等

在分類标準方面,征求意見稿調整了固定收益類資産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等标準,與商業銀行保持一緻;增加了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品質等内容,豐富風險分類标準的内外部因素;明确了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的定性和定量标準,要求穿透識别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産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産出現風險情形占比以及預計損失率名額來判斷資産分類檔次等。

關于對金融産品風險分類提出的穿透要求,征求意見稿明确,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産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産品結構特征、增信措施以及産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産品進行風險分類。對股權金融産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品質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産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産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産品進行風險分類。對不動産金融産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産項目品質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産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産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産品進行風險分類。另外,上述三類金融産品中,對于基礎資産為多個标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産品進行風險分類。

“征求意見稿按照資産風險實質确定資産的分類範圍,有利于全面評估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産品質。”上述負責人說。

關于如何運用風險分類結果,征求意見稿明确要求保險公司重點關注不良資産或風險資産、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産,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産,動态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分計提資産減值準備,及時采取風險防範及處置措施。實踐中,多數保險公司将資産分類情況納入公司績效考核。同時,監管定期監測固定收益類資産不良率、風險資産占比、損失資産占比等名額,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提示、進行早期幹預,并逐漸将風險分類結果納入機構分類監管以及非現場監測等,提升監管制度協同性。

優化風險分類三級工作機制 做好新舊銜接安排

此次修訂對組織實施管理進行進一步完善,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分、複核、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确了董事會、進階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同時增加了外部限制,新增審計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内外部審計,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資産風險分類工作中的職責劃分,上述負責人介紹,目前,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是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模式。根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銀保監規〔2022〕9号),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對投資标的和投資時機選擇以及投後管理等實施主動管理,對投資運作承擔合規管理責任。

是以,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對受托資産進行風險分類并承擔合規責任。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産風險分類工作的協調,確定資産分類的全面性,監測并督促不良資産和風險資産的處置工作,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時進行資訊交換,對分類結果存在分歧的,要及時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進行溝通并留底備查,整體資産風險分類結果需經過保險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批,對資産風險分類整體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在執行新、舊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金融資産減值處理方面,此次修訂也作出相關安排。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金融資産的減值認定和處理等應與保險公司适用的會計準則保持一緻,即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已發生信用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财會〔2017〕7号)第四十條執行,尚未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已發生信用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财會〔2006〕3号)第四十一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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