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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有關“好意同乘”的規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洪某訴陳某、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親戚、朋友、同僚之間搭便車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該“好意同乘”的規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 2023年10月10日

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2.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導緻搭乘人人身損害的,事故非駕駛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應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王某訴謝某、聶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被告謝某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規定,且未按照規定速度行駛,存在過錯。在謝某與王某的好意同乘行為中,事故發生并非被告謝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可以減輕被告謝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聶某承擔50%責任,謝某承擔事故的30%責任。

案例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22年2月28日

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3.駕駛私家車無償搭載他人途中因疲勞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緻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為好意同乘減輕賠償責任,車主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張某、黃某訴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駕駛私家車無償搭載他人返鄉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緻被搭乘人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因疲勞駕駛所緻,私家車車主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緻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為好意同乘而減輕車主責任,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陝西旬陽法院微信公衆号 2024年1月25日

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4.無證駕駛無償搭載他人不構成好意同乘

許某的近親屬訴董某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首先,好意同乘不僅需要幫助者心存好意,更需要幫助者具備基本行為能力。駕駛資格本就是駕駛行為的先決條件,而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應屬于好意同乘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是預先認定無證駕駛行為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然後在合法駕駛行為架構内判斷無證駕駛的過錯種類和程度。這陷入了用前提推導前提,所推結果與原本前提相沖突的邏輯陷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更多強調的是合法持證駕駛過程中因嚴重的觀察不周、駕駛措施失當等行為導緻的重大侵權損害情形,當然包含駕駛資格這一基本前提。本案中,董某在十字路口放下同僚的交通違法行為,恰恰反映出其未經過安全駕駛知識系統教育訓練,而這也成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更加證明,駕駛資格對駕駛行為舉足輕重,是重要的先決條件。

其次,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強化人們的駕駛安全意識,具有正面社會示範效應。若司法裁判中認可無證駕駛仍能實施好意同乘行為,将過分增大無證駕駛者的責任抗辯空間,在行為定性上變相弱化無證駕駛的危險性和違法性。如此,可能導緻實踐中無證駕駛者更加麻痹和肆意地随意搭載他人行駛,這不僅會大大提高交通管理難度,增加道路安全風險,同時也會催生更多交通事故類侵權糾紛的賠償責任難題。

第三,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借助司法裁決規範人們的助人意識和行為。在别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伸出援手固然值得肯定,但當幫助行為本身存在資格門檻時,就需要先審視自己是否真正具備實施該行為的合法能力。這是為了更好地對自己的行為和潛在被幫助者的安全負責。凡遇事需處理或主動去做事,都需要充分考慮各種現實條件,其中首先包含對自身行為的能力評估。

最後,法律實施的重要意義包括推動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抛物、見義勇為和好意施惠等行為的新增亮點條款,均展現出國家在法律架構内對公民行為的道德引領,彰顯出大陸以法治保障和推動德治,促進德治與法治深度融合的積極努力。在這個大的背景趨勢下,通過司法的公正裁決,幫助人們在培養善念、表達善意的同時,采用更加正确适當的方式實施善行,展現了深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工作的精細化要求。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所蘊含的價值取向,正是對人們的助人意識和幫助行為進行細緻糾偏,是司法裁判對營造社會向善風氣、保護人民和睦互助關系的支援。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年1月6日第7版

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圖源網絡 侵删)

好意同乘情況下的責任承擔相關裁判規則

司法觀點

好意同乘規定的具體了解和适用

第一,是否适用于營運機動車。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基于親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遊途中無償搭載自己的親朋好友、鄰居同僚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稱之為“搭便車”。好意同乘可以緩解交通壓力、實作資源最大化利用、節約資源等。但是,實踐中,就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引發了較大争議。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的規定,既要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要尊重大陸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保護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為解決民事糾紛設定切實可行的規則。營運性車輛搭載乘客,雙方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按照客運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需要。是以,好意同乘不适用于營運機動車。但是,出租汽車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後等非營運的時間,免費搭乘鄰居、朋友的,可以參照适用本條規定。

第二,減輕責任的理由。一是好意同乘既然屬于好意,如果不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有違民事活動應尊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原則。二是出現交通事故後,往往駕駛人自己受傷、車輛受損,于此情況下還要求駕駛人對無償乘客盡到嚴格的注意義務,完全賠償乘客的損失,有些苛求。這樣會導緻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無償搭乘,親戚、朋友、同僚概不例外,造成社會的冷漠,世态炎涼。這不符合社會目的,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弘揚社會公平正義,為了環保、減少汽車數量、減少空氣污染,好意同乘應當是社會贊許并值得提倡的互助行為。實踐中被搭乘人多數是出于好心而做錯了事,如果讓做好事的人反而得不到好的結果,這其實與“公序良俗”原則相違背。

第三,隻能減輕而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險,機動車使用人對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不因為無償而完全不存在,隻是不同于無償客運合同或者無償委托合同中的注意義務。好意同乘中,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應明确區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網絡順風車,網絡順風車的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網絡順風車屬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償的、營運性的。是以,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卻不可以完全免除,以在鼓勵人際友善利他與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尋求平衡。

第四,對“無償搭乘人”減輕賠償責任。本章規定的侵權責任,除了本條以外均是對機動車外人員或者财産的責任,隻有本條規定是對機動車内責任配置設定的規定。根據本條,減輕的是對“無償搭乘人”的賠償責任。至于對機動車外人員或者财産的賠償責任的承擔,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規定。

第五,好意同乘中,如果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減輕其對無償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内容來源:《中國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權責任卷(二)》,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上司小組,引用0530-0531頁)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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