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稽核漏洞,虛假下單、接單,“空跑”騙取平台墊付車費,構成詐騙罪。
利用平台稽核漏洞,隻在網上虛假下單和接單,沒有實際載客,騙取平台墊付乘客車費,是否構成詐騙罪。
2020年1月,楊某在“某鳴豪車專車群”微信群上看見“滴滴平台有漏洞可以賺錢,有駕駛證可以跑地圖賺錢”的内容後,與該群成員“某鳴”對接。“某鳴”讓楊某注冊一個滴滴司機賬戶,由其負責找外國人的信用卡并用該卡在滴滴平台打車,打車成功後乘客沒有付款,平台會先行墊付車費到司機賬戶上,所得錢款楊某和“某鳴”三七分。楊某在“某鳴”指引下,成功注冊滴滴司機賬戶,并将新增賬號、密碼發給“某鳴”。2020年2月1日、2日,“某鳴”操作楊某的滴滴司機賬号在滴滴平台上接單,但沒有實際載客。随後,楊某将其收到的滴滴平台墊付打車費8379.36元全部提現,并按“某鳴”的要求,用支付寶轉賬4200元至案外人羅某支付寶賬戶,剩餘款項由楊某所得。案發後,楊某退賠滴滴公司8379.36元,并取得諒解。
大埔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虛假訂單,騙取滴滴公司财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鑒于楊某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給予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楊某表示服判。
近年來,網上各種“薅羊毛”群興起,不少消費者争先想成為“羊毛黨”的一員。但“薅羊毛”應遵守規則,逾越規則而擷取非法收益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滴滴平台墊付機制的漏洞,通過虛構訂單、未實際載客的方式“空手套白狼”騙取錢款,具有非法性和欺騙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本案的依法處理,警醒廣大群眾即使商家平台規則存在漏洞,也不代表可以被非法利用,要遵守誠信原則,合法擷取商家的優惠福利,切莫貪圖小利,觸碰法律的紅線。
綜合“法、理、情”審理“薅羊毛”刑事案件
“薅羊毛”已成為廣大消費者熟知的一種活動。但随着“薅羊毛”方式的多樣化,有些人為獲得遠超合法“羊毛”之外的好處,降低道德底線和行為準則,進而觸犯法律。對于網絡“薅羊毛”等新型犯罪行為,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在确定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标準時,還應當綜合考量法理和情理,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如何判斷網絡“薅羊毛”行為是否合法,關鍵在于消費者是否虛構事實、隐瞞真實資訊進行交易,如果是根據平台、商家宣傳,按照活動規則使用本人真實資訊進行真實交易擷取正常優惠,屬于合法“薅羊毛”。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資訊或者惡意利用商家過失、平台漏洞等進行虛假交易,則屬于非法“薅羊毛”;是否構成犯罪,一般還應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意、行為手段以及危害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再根據個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進行量刑。
本案中,從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行為看,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惡意利用滴滴平台墊付機制的漏洞進行非法牟利的行為,并造成滴滴公司财産損失數額較大的法律後果,故應當認定為犯罪進行懲處。可見,即使行為人沒有使用任何腳本、外挂等惡意的技術手段,隻是利用平台規則進行“薅羊毛”,但如果是非法“薅羊毛”的,則有涉嫌侵财類犯罪的可能性。本案審理過程中,雖然被告人已經全部退賠犯罪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但考慮到越來越多的“某鳴”利用社會公衆樸素認為“薅羊毛”無可厚非的心理進行違法犯罪的事實,經綜合“法、理、情”後,最終對被告人适用緩刑。該處理結果既達到對此類行為進行懲處的法律效果,亦達到告誡廣大群眾的社會效果;同時警示電商平台也應加強内部風險防控,注重對關鍵環節的稽核,以推動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