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中介小強借工作之便,将自家房産賣給不知情的老王,并委托他人代辦賣房手續。過戶不久老王得知内情,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于是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小強和中介公司承擔交易稅費損失。老王的請求會得到法律支援嗎?
——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中介人違反忠實報告義務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小強在交易過程中故意隐瞞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重要資訊,始終以中介身份向老王推介房屋、協商價格、促成交易,既構成欺詐,又違反了中介人的忠實報告義務。由于中介公司知情并參與,也應承擔責任。故老王有權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小強和中介公司共同承擔稅費損失。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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