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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相軍 張步洪 馬睿:《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的了解與适用

作者:福建檢察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行政程式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于2021年4月8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準許,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規定了檢察機關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的程式,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後續行動。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學習掌握和貫徹《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是一項重要任務。為了便于正确了解和應用,對修訂的背景過程、基本原則、主要内容解釋如下。

一、背景修改過程

随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要求日益展現在行政起訴工作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對行政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法領域改革的全面深化對行政工作有了新的部署。 檢察工作,最高巡視組"四公""十項業務"的重大部署,為行政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全面發展提出了新的問題。行政檢察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任務。2016年最高監察機關釋出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審判)監督規則》(已失效,以下簡稱《行政訴訟監督(審判)規程》)對檢察機關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的正确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範和加強行政訴訟監督,提高行政訴訟工作的品質和水準。但是,《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審判)》不能完全适應一個又一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檢察機關修改完善的呼聲越來越高。《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深化司法問責制度全面配套改革的意見》和《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最高巡視計劃》都把修改《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審判)》列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中共中央第四檢查組回報意見的整改方案也對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訂工作始于2019年,曆時兩年多,在廣泛協商、充分吸收地方檢察機關和最高檢察機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多次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等機關、《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由最高監察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改的基本原則

修訂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為指導,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遵循司法解釋的功能取向,堅持問題導向,努力使《規則》的規定更加系統化、針對性強、可操作性。修訂工作主要把握四個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響應人民群衆行政檢察工作的新要求

新時代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安全、環境的新要求,在行政檢察工作中越來越突出。一是行政訴訟監管案件數量持續上升。2017年至2020年,檢察機關監管案件、行政法官違法行為監管案件、行政執行監管案件的行政決策處理結果逐年上升,反映出人民群衆對檢察機關加強行政訴訟監管的要求日益高漲。二是行政訴訟監管案件類型繁多。行政行為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行政機關的行政手段和手段越來越多樣化,除行政處罰、行政脅迫、行政許可、行政履行職責、行政支付等訴訟外,由于行政協定等新的管理方式引發的訴訟越來越多。 起訴和監督連結。三是行政案件集中沖突,難以解決糾紛。有的行政案件反複糾纏于是否具備起訴、立案、行政複審後及法院一審、二審、再審程式的條件,有的甚至還發回再審,幾年甚至十幾年都沒有進入實質性訴訟程式。

為確定人民群衆得到更好的行政訴訟産品,本次修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順應人民群衆對行政訴訟監督的新要求,以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促進人民群衆憂慮、憂慮的解決。

(二)建立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

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脫胎于民事訴訟制度,許多行政訴訟程式都可以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行政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任務和鮮明的特點,在立法目的、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民事訴訟的審判方式等諸多方面有很大不同。"四大檢察院"法律監督總體布局形成後,實際的行政檢察工作需要有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支撐。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體系的發展經曆了三個時期:一是民事銀行的适用期。2001年9月30日,最高監察第九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議案件處理辦法》(已屆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一時期沒有獨立的行政訴訟監管規則,民事行政案件适用相同的規則,行政訴訟監管的法律和特點缺乏應有的注意。二是行政訴訟監管規則相對獨立的期限。2016年4月15日,最高監察機關釋出《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此後,行政訴訟監督具有相對獨立的規則基礎。此前,最高監察局于2013年11月釋出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失效)。2016年以來,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監督規則,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隻有37條,沒有對一些具體的程式性問題作出規定,但在《行政訴訟(審判)監督規則》第36條中規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有關規定。 (審判)可以"适用"。該模式主要以行政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法在行政訴訟中的适用性立法模式為基礎。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關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審判)》的哪些規定可以适用,哪些規定根本不能适用,哪些規定可以部分适用,存在很多争議。此外,對于行政訴訟監管法律文書援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審判)規程》相關規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認為檢察機關适用法律有誤,為此需要當事人具體說明。三是建立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是最高監察通過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更好地規範和引導行政訴訟監督,将為全面深化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發揮重要作用。此次修訂采用單獨制定完整的行政訴訟監管規則的方式,基本涵蓋了處理行政訴訟監管案件所涉及的所有具體程式規範,充分展現了行政訴訟監管的法律和特點,為辦理行政訴訟監管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規範性指導。

(三)貫徹新時代檢察監督新觀

2018年以來,最高監察黨組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适應新時代新要求,提出了"服務大局、服務人民正義"等一系列檢察監督新理念, "辦案監督、監管辦案"、"精準監管"、"智慧"和"雙赢"案件。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也在行政檢察機關的實踐中創造性地探索、提出和實踐了滲透監督的理念。《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總結和完善了行政檢察的新實踐經驗,對更好地貫徹落實檢察監督新概念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使檢察監督的概念不僅在内心内化,在實踐之外,而且在制度上得到固化。

一是針對檢察機關缺乏主動性,監管案件數量少,進一步落實"督辦案件、監理辦案"理念,修改依職權監察條件。為進一步發展檢察機關的主動性,《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六條增加了兩種依職權的監督情形:"需要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監督的;需要人民檢察院按照

二是反訴變化率低,行政起訴影響弱,要進一步加強精準監管。實踐中,一些行政檢察官畏怕困難,人為地提高反訴必要性标準,有的隻停留在筆試中而"坐在教室裡辦案",沒有做好針對争議重點的深入調查核實工作,導緻監督流的形式, 沒有發揮行政起訴"一手對二"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增加了聽取當事人意見、公開聽證、案件強制查詢等方式,完善了檔案移交制度,進一步明确了拒訴條件,提高了監管的準确性。

三是針對缺乏後續監管手段和異議回報機制,進一步落實雙赢制的理念。例如,檢察機關向推薦機關送出了檢察建議書,拟建機關未及時回應、采納,此前已參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審判)》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同時,實踐中還存在起訴建議不準确的問題,當推薦機關對檢察建議有異議時,沒有相應的程式。對此,《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明确了行政訴訟案件後續監督的條件和程式,增加了拟設機關異議程式等新增規定。

四是針對行政檢察組監督水準有待提高的問題,進一步展現了加強智慧的指導。行政檢察啟動較晚,基礎薄弱,國家行政檢察官行政執法、行政審判執行經驗較少,加之行政起訴案件多為行政執法案件,行政審判環節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是以有必要利用外部大腦來提升監督能力和水準。近年來,最高監察黨組十分重視運用智慧,特别是在民事行政訴訟領域,成立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網。為此,《行政訴訟監督管理細則》在第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增加了聽取專家意見的有關規定。

(四)司法改革成果和實踐經驗

《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審判)》于2016年制定。此後,随着司法責任制改革和全面配套改革的深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進行了修訂。2018年,檢察機關内部機構實施改造改革,自最高監察黨組提出"實事化行政檢察工作"以來,行政檢察監督不斷發展。此次修訂堅持以改革為主基調,吸收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新規定,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全面配套改革、人民監督制度改革的意見,總結了行政不訴訟執行監督、實質性決議等專項活動的經驗。 行政争議,并作出新的規定。例如,最高監察局2019年釋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監察員辦案活動受理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依照法律及本規定接受人民監察員的監督。《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包括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對'誰來監督監督人'的問題作出回應。

三、修訂的主要内容

與《行政訴訟監督規則》7章37條相比,新增了《回避》和《案件管理》兩章,原第5章《審判程式中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和執行活動監督》分為兩章,主要圍繞七個方面進行修改。

(一)公開司法救濟,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首先,修改監督期的起點。依法規定,當事人不接受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的,應當首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決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未在期限内作出裁決,是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監督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判決往往與實際送達時間不同,有些甚至比送達早六個月。如果按照裁定書中規定的期限計算監督申請期限,則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獲得抗訴救濟的權利,《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将監督申請的起點從"駁回再審申請的決定日"修改為"再審申請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二是科學界定起訴案件的期限。《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在堅持"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内審查結案、裁定"的規定的同時,進一步明确了不考慮審查期限的情形,延長了審查期限。同時,對符合中止審查條件的案件,要求中止審查的理由,并将《關于中止複審的決定》送交有關當事人,在中止理由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複審,以防止案件處理時限出現不适當的拖延。

第三,規範行政檢察聽證程式。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深化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確定案件依法正确處理的一種方式。近年來,公開聽證會在行政訴訟監管案件辦理過程中得到廣泛應用,特别是在推動行政争議實質性解決方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章"審查"中單獨規定了一節,其中有九條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式的規定,并在與《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案件複核的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特點,對聽證程式作出更加具體、明确的規定。

第四,擴大依職權監督範圍。《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新增了兩類依職權監督案件。一是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察機關跟進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肩負着確定法律統一正确實施的重任。監督程式結束後,檢察機關對法院違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和行政權提出監察意見,如果法院不糾正,檢察機關的監察任務未完成,需要跟進監督或者報請上級檢察機關監督。二是檢察機關不支援監督申請的決定确實是錯誤的。為避免當事人在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後不必要地繼續尋求權利救濟,留有糾正錯誤的餘地,《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不設定複審程式,但對不支援監察申請決定的,檢察機關依職權認定後可以重新審查。

五是調整賠償監管案件内部分工。此前,根據最高監察機關2010年釋出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條例》,行政賠償監督案件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處理。考慮到行政賠償案件由行政審判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改革後負責起訴檢察機關的部門應當與國家賠償辦公室合用同一地點,負責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并履行分别受理、分别審查案件的要求, 《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函的案件,由行政訴訟主管部門處理,并适用本規則的規定"。

(二)實行精準監督,提高辦案品質和效益

一是建立簡易分流制度。《行政訴訟監督管理細則》第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應當進行複雜分流,案件應當簡明扼要地處理"。第四章"審查"一章增加了一個新的章節,規定"簡易案件處理"。采用簡易程式向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或者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可以适當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結論,進而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形成"有效、有效、有效"的良性辦案監督模式。 複雜而有效,在處理案件時具有等級性,并在結案時得到保證"。

二是完善調查核查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章"審查"新增一節,對"偵查核實"作了規定,進一步明确了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适用條件,豐富了調查核實的内容,完善了妨礙調查核實的處理措施。如存在"行政行為及相關行政行為可能違法"、"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未依法實作"的,檢察機關可以調查核實;

第三,通過原則和方式,使智慧清晰。一是在原則的幫助下為一般規則增添智慧。檢察機關"利用外腦",建立健全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咨詢制度,是借助理念實踐智慧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實作精準監管要求的一種方式。專家論證和聯合研究判斷,不僅有利于提高行政訴訟監督的專業水準,而且有利于增強行政訴訟監督的權威性,增強社會對檢察工作的認同感。其次,在"複查"一章中規定了實況調查、适用法律對重大疑難和複雜問題,聽取專家意見的具體方式。目前,最高檢察院和絕大多數省級檢察院都成立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委員會,聽取專家意見更加友善。在偏遠地區,特别是基層檢察院在當地難以找到專家的地方,可以通過"查答網絡"或"民事行政檢察官專家咨詢網"尋求專家意見。

四是建立案件強制查詢制度。《行政訴訟監督管理細則》第5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全面查詢有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相關案件,并在審查結論報告中作出說明"。建立案件強制查冊制度,有利于統一司法案件規模,提高監管品質。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通過最高法律、最高檢驗的嚴格篩選,具有很強的示範性,引領力度;實踐中,如果無法檢索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可以檢索最高法決定生效的案件和最高審查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出具的參考案件和省級檢察院釋出的參考案件, 以及決定生效并結束審查的案件。

第五,進一步明确行政抗議的條件。《行政訴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 将"人民檢察院偵查取得的證據"納入新增證據的範圍;第八十三條 圍繞證據效力及其審查判斷,修改完善了"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充分"的判斷标準;第84條将"原判決、裁定錯誤"視為"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的要求。

(三)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辦案程式

首先,确定"誰處理案件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程式。在一系列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檔案中,黨中央多次強調"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的貫徹落實,突出了公訴人在司法案件中的主要地位。這次修訂不僅展現了中央司法責任制的改革要求,而且總結和完善了行政檢察工作中踐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熟實踐。在檢察官、檢察院、檢察院的權限劃分中,檢察官、檢察院案件組負責審查案件事實的準确性,并有權對案件的一般事項作出決定;

二是完善再審起訴建議程式。考慮到與最高法、《關于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審判)法律監督的最高監察意見》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最高監察規則》的一緻性,反映了再審起訴建議的嚴肅性,避免在實踐中濫用再審起訴的建議, 《行政程式監督規則》遵循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再審起訴建議的規定,增加了備案程式。

三是明确後續監督程式。為履行監督責任,避免"一阻力",《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完善了案件對訴訟的後續監督機制。後續監督包括監督、程式違規監督和重新提出反訴。例如,在個别案件中,如果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函仍符合再審條件,存在明顯錯誤,為保證反訴案件監督的有效性,為維護法律權威和檢察監督的嚴肅性,檢察機關應當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監督進行跟蹤或者報請上級檢察院監督。行政程式監督規則。

第四,完善反訴再審法院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章"行政判決、裁定、調解生效的監督"新增"出席法庭"一節,增加了出庭準備工作,協調法院安排人民監督員出席再審案件,并詳細說明了檢察官出席再審案件的主要任務。例如,宣讀反訴,出示并解釋檢方偵查取得的證據,在主審法官允許下,解釋證據可采性、适用法律和案情,針對争議的焦點,客觀、公正、全面地陳述法律監督的意見, 并在法庭訴訟中記錄違反訴訟程式的行為。

五是完善監督程式的實施。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察官關于民事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向法院釋出《案件執行通知》的規定,完善法院執行人違法行為的監督機制,并将監督起訴建議實施的決策程式修改為"經檢察長準許或者決定"由總檢察長委員會執行"。參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應當設定受理執行監督申請的預備程式,即"可以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提出異議、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外界人士未提出異議的, 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不得受理"。同時,規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者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不得限制。

(四)增加解決行政糾紛、推動政治行政事項結案的實質性工作。

針對行政訴訟中"程式性空轉"的突出問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将推進行政争議實質性解決作為行政訴訟監督的基本職能和任務,行政訴訟監督規定在第二條的規定中納入了"促進行政争議實質性解決"的要求, 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事實時,應當區分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錯、公開聽證、理論解讀、司法協助等手段,對行政争議進行實質性解決"。

行政糾紛的解決是行政訴訟制度的職能之一。在法律架構内推動行政争議的解決,是行政訴訟監督的正确含義。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将"解決行政争議"作為行政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當事人不接受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書或者調解函,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說明以往一審、二審、再審程式未達到解決行政争議的目的。本案中,檢察監督程式成為利用司法程式解決行政糾紛的又一重要時間視窗。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監督中推動行政争議實質性解決,就是要彌補行政訴訟制度在個案中運作不善的特點,通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争議解決效率來加強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發揮行政訴訟監督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案件經檢察監督程式後不能有效解決行政争議,行政相對人不僅會繼續對被投訴的行政行為提出異議,還會疊加對司法機關的不滿。依法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起訴監督,經檢察機關決定後,當事人不再具有繼續尋求提起司法程式的合法權利。由于行政争議已在行政程式中審理,行政機關和函訪部門将按照"參訪分離"的原則,将不再納入行政解決管道,導緻行政争議救濟管道的喪失, 導緻當事人的合理主張得不到重視和解決。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中"解決行政争議"的立法目的,總結檢察機關實質性解決行政争議的經驗和實踐,并在本規則制定中明确檢察機關提倡"實質性解決行政争議"。

(五)加強滲透性監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為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一手兩手"的作用,確定檢察機關更加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以完善監督方式、強化監督責任、提高監督品質、促進解決共同問題的考慮為基礎, 加大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中的一般性問題或者突出問題開展某一領域、某一方面的專項監督工作,對類似案件進行監督。例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訴訟監督年度報告制度就是近年來的一項實際創新。行政訴訟監督年度或專題分析,展現了檢察機關作為黨委法治參謀人員,在服務大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法院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和地位。 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途徑。行政訴訟監督報告制度既可以對特定專題進行年度整體報告或者分析,包括法院、行政機關,報告給黨委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題分析比較靈活,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适用,可以是針對某一行政機關在某一領域的行政訴訟或執法工作進行分析,也可以針對法院在某一類行政訴訟中存在的問題。例如,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專項活動,是檢察機關堅持抓制度、系統抓、集中時間和精力推進工作的重要途徑。《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明确了這一點,為今後行政訴訟監督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提供了明确的規範依據。

(六)落實檢察一體化機制,組建聯合監察隊伍

"檢察一體化"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制度保障。《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根據憲法和上級檢察院上司下上級檢察院工作法的規定,細化了行政訴訟監督中援引檢察官、調任、提進階别、任命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一是明确上司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突出了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上司關系,有利于明确方向,确定工作重點,有效做好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促進全國各級行政訴訟監督平衡快速發展。第二是明确表示檢察官稱之為該計劃。《行政訴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召集轄區檢察官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書面作出。被叫公訴人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有關檢察職責"。這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第四條上級檢察院"可以叫法管轄的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規定新增,有助于解決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倒三角"的真正問題,不僅減輕了上級檢察院辦案的壓力, 也為下級檢察院教育訓練團隊。三是完善案件的制作、指導和辦理程式。《行政訴訟監督管理辦法》明确規定,上級檢察院可以将其受理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送出下級檢察院,并有處理期限;對于本案,案件主體仍為上級檢察院,上級檢察院應當在上級檢察院規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見。對于案件的委托和制作,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準确把握"真正必要"的條件。對一般疑難、複雜或者不适合下級檢察院處理的案件,可以提請處理。本案主要考慮充分發揮地域檢察院借助下級檢察院的地域優勢,在實質性解決行政糾紛中的作用。

(7)自覺接受監督和限制,實作雙赢、雙赢、共赢

為確定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提高監督品質,增加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規定檢察官自覺接受監督,接受法院的限制。一是明确檢察官的紀律要求。《行政訴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檢察官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應當客觀公正,自覺接受監督。檢察官不得違反規定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或者中介機構聯系、聯系。檢察官有收受賄賂、私徢等行為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檢察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錄、報告交叉詢問或者幹預、幹涉處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重要事項。二是規定檢察機關要積極監督和支援法院等推薦機關落實檢察建議,建立健全法院的異議和程式,與法院形成積極的互動。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院院長、一級進階檢察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院二級進階檢察院長。

資料來源:摘自《人民檢察院2021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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