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總局12366:員工的補助、補貼、津貼不需發票稅前扣除

小陳稅務整理 小陳稅務08

總局12366:員工的補助、補貼、津貼不需發票稅前扣除

企業員工出差津貼報帳需要發票嗎?

總局1236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規定,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助、補貼、津貼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可以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應根據企業相關制度确定,不需要發票扣除。

總局12366:員工的補助、補貼、津貼不需發票稅前扣除

【連結】個人所得稅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号)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事先串通的人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總局12366:員工的補助、補貼、津貼不需發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