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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調整最低工資标準,哪些待遇會受影響?

各省調整最低工資标準,有哪些變化?哪些待遇會受影響?和金柚網一起來看看吧。

各省最低工資标準最新通知

一、新疆

6月21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釋出關于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标準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将現行月最低工資标準、小時最低工資标準拟由四個檔次調整為三個檔次:

第一檔為2110元/月(21.1元/小時)

第二檔次為1890元(18.9元/小時)

第三檔次為1750元(17.5元/小時)

二、黑龍江

第一檔為2080元/月(19元/小時),執行地為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

第二檔為1850元/月(17元/小時),執行地為哈爾濱市呼蘭區及阿城區、齊齊哈爾市區、牡丹江市區及綏芬河市、佳木斯市區及撫遠市、雞西市區、雙鴨山市區、七台河市區、鶴崗市區、綏化市區;

第三檔為1750元/月(16.5元/小時),執行地為哈爾濱市雙城區、伊春市區、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全省其他各縣(市)。 該标準自2024年5月1日開始執行。

三、遼甯省

1.月最低工資标準一檔為2100元,二檔為1900元,三檔為1700元。

2.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一檔為21元,二檔為19元,三檔為17元。

3.月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4.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不包括個人和機關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标準從2024年5月1日起執行。

四、江蘇省

各省調整最低工資标準,哪些待遇會受影響?

1.月最低工資标準

一類地區2490元;二類地區2260元;三類地區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一類地區24元;二類地區22元;三類地區20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

2.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機關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浙江省

1.月最低工資标準

第一檔2490元、第二檔2260元、第三檔2010元。

2.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

第一檔24元、第二檔22元、第三檔20元。

3.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标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江西省

調整後的江西省最低工資标準如下,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 一類區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時
  • 二類區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時
  • 三類區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時

七、河南省

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2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20.6元;

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20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9.6元;

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标準1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17.6元。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标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湖北省

從2024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标準,具體如下:

(1)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按區域劃分為三檔,依次為2210元、1950元、1800元。

(2)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依次為22元、19.5元、18元(各檔标準及适用區域附後)。

各省調整最低工資标準,哪些待遇會受影響?

九、甯夏自治區

1.調整最低工資标準地區類别

全區最低工資标準地區類别由現行的三個類區調整為兩個類區。根據全區各地經濟發展、城鎮機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對縣(市、區)最低工資地區類别進行重新調整劃分,将原二類區銀川市永甯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甯縣合并到一類區,原三類區統一調整為二類區。

2.提高月最低工資标準

一類區: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永甯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甯縣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 二類區:吳忠市紅寺堡區、同心縣、鹽池縣,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泾源縣、彭陽縣,中衛市海原縣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3.提高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

一類區提高到20元;二類區提高到18元。

4.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包含的内容

提高後的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包括職工個人應依法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以上最低工資标準和規定從2024年3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标準調整帶來的影響

一、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機關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否則将構成違法。

二、試用期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機關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機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三、經濟補償金标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标準不得低于用人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

五、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機關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機關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六、醫療期工資待遇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七、停工停産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機關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機關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且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

八、勞動者工資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機關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機關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九、集體勞動合同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标準。用人機關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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