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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駕駛證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駕駛證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胡某培、朱某媚與黃某晉、孔某民、武漢市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駕駛證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案件索引

一審: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6)贛0421民初854号

二審: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4民終529号

再審: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18)贛民申307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6日,黃某晉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雙瑞線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駛至九江縣鎮新合中心國小路口路段時,與由北向南過公路的行人胡悅然、胡某靈發生碰撞,造成胡某靈死亡、胡某然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晉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然、胡某靈不負事故責任。

黃某晉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系被告黃某晉與孔某民合夥購買,該車輛先挂靠于武漢春筍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後挂靠在騰順達公司,在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武漢春筍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變更挂靠公司後,未辦理保險變更。受害人胡某靈,2011年8月27日出生,為非農業家庭戶口,其父母為胡某培、朱某媚。

黃某晉因未滿18周歲,故借用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于2002年5月至2002年7月在瑞昌市新民駕駛員教育訓練學校參加汽車駕駛員B型汽車駕駛理論與實際操作教育訓練,并于2002年7月23日結業。2002年7月29日,九江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向被告黃某晉核發了準駕車型為B的機動車駕駛證,該駕駛證上身份資訊為黃某淦,照片為被告黃某晉。2008年7月29日,交通部門向黃某晉核發了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于2014年7月29日向黃某晉換發了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該駕駛證上身份資訊為黃某淦,照片為被告黃某晉。2013年8月28日,黃某晉以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及自己的照片申領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黃某晉從以其哥哥黃某淦身份資訊領取駕駛證後一直使用該駕駛證至今。2017年1月3日,交警部門經全國公安綜合查詢,黃某淦的駕駛證資訊查出來的是被告黃某晉的駕駛資訊。其中:檔案編号為360400531429,證芯編号為3620024593740,基本資訊為,姓名黃某晉,初次領證日期2002年7月29日,住所位址江西省××九江縣湧××泉村大坪黃13号,該駕駛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

胡某培、朱某媚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5萬餘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黃某晉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問題。(1)黃某晉雖然是借用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但黃某晉是其本人通過三個月的汽車駕駛員B型汽車駕駛理論與實際操作教育訓練并結業,可以充分地說明黃某晉完全娴熟地掌握了駕駛技能;(2)九江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不僅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黃某晉的相片核發了準駕車型為B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而且随後為黃某晉核發了持該駕駛證增駕為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管理的公安機關在曆次的駕駛證年審中均确認該駕駛證合法有效;(3)因駕駛證的頒發是一項行政許可行為,駕駛證一經頒發,即具效力,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認定,不得随意吊銷或撤銷,且黃某晉一直使用該駕駛證至今。綜上,在本案中不宜認定被告黃某晉為無證駕駛。2、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應否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問題。因無論黃某晉是否屬于無證駕駛,人保财險武漢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内承擔保險責任,故本案實際上是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應否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1)黃某晉雖然是借用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但其自己參加了汽車駕駛理論與實際操作教育訓練并結業且使用該駕駛證達14年之久,其完全娴熟地掌握了駕駛技能。黃某晉的駕駛行為并未加大人保财險武漢公司的保險風險;(2)駕駛證管理的公安機關在曆次的駕駛證年審中均确認該駕駛證合法有效;(3)黃某晉持該駕駛證增加了準駕車型,說明駕駛證管理部門對黃某晉的駕駛證再次确認為有效;(4)黃某晉的駕駛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号、檔案編号、證芯編号、初次申領日期、住所等均可以在全國公安查詢系統中查詢得到,說明其駕駛資格得到了公安部門的認可;(5)從商業險的投保目的來看,投保人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是希望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以轉嫁或者分擔自己的風險及保障被侵權人的權益。綜上,被人保财險武漢公司依法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對于人保财險武漢公司僅以駕駛證上姓名等身份資訊不符而認定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條件的辯稱,不予采信。3、對于精神撫慰金應否支援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駕駛機動車緻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産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确定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機動車緻人傷亡的,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撫慰金,故對于黃某晉、騰順達公司關于黃某晉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當支援精神撫慰金的辯稱,不予采信。4、對于人保财險武漢公司關于未辦理保險變更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内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的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且被保險人在挂靠公司之間變更,并未加大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同交強險一樣,未辦理商業險保險合同變更手續,保險人也應當予以賠付。故對于人保财險武漢公司關于被保險人仍為武漢春筍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作保險變更,其不承擔責任的辯稱,不予采信。故作出(2016)贛0421民初854号民事判決:人保财險武漢公司賠償原告各縣損失55萬餘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人保财險武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黃某晉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問題。已經生效的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6)贛0421刑初148号刑事判決書和本院(2017)贛04刑終98号刑事裁定書對黃某晉的駕駛資格問題已作認定,認為黃某晉使用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取得了由九江市警察局交警支隊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而頒發駕駛證是一項行政許可行為,雖然該駕駛證上的身份資訊與黃某晉本人不符,但駕駛證一經頒發即具有效力,且非經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認定,不得随意吊銷或撤銷,是以,對于黃某晉不宜認定為無證駕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是以,對于黃某晉不屬無證駕駛的事實,應當予以确認。2、對于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當予以支援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黃某晉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已受到刑罰追究,胡某培、朱某媚要求黃某晉賠償精神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人保财險武漢公司也不應當承擔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以,人保财險武漢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有理,應予采納,應從賠償款中減去精神撫慰金30000元。3、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内承擔賠責任問題。黃某晉不屬無證駕駛,且其駕駛的肇事車輛系黃某晉和孔某民合夥購買,先挂靠武漢春筍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後挂靠在騰順達公司,在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雖黃某晉和孔某民變更挂靠關系後,未辦理保險變更,被保險人仍為武漢春筍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但車輛肇事時,仍在有效的保險期限内,不影響人保财險武漢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作出(2017)贛04民終529号民事判決:部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人保财險武漢公司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主張。

二審判決作出後,人保财險武漢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的争議焦點是黃某晉是否屬于無證駕駛。黃某晉雖然借用其哥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但黃某晉本人通過三個月的汽車駕駛員B型汽車駕駛理論與實際操作教育訓練并結業,說明黃某晉娴熟地掌握了駕駛技能。九江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不僅以黃某淦的身份資訊,黃某晉的像片核發了準駕車型為B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還為黃某晉核發了持該駕駛證增駕為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公安機關在曆次的駕駛證年審中均确認該駕駛證合法有效。故不應認定黃某晉為無證駕駛,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4刑終98号刑事裁定書認為不宜認定黃某晉為無證駕駛。是以,一、二審認定黃某晉不屬無證駕駛,認定事實正确。本院審查中,财保武漢公司提供新證據2016年10月28日九江市警察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九公交撤字(2016)第001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機動車登記駕駛許可決定書》、2017年10月29日永修縣人民法院(2017)贛0425行初30号行政判決書證明黃某晉的機動車駕駛許可已被撤銷,九江市警察局交通管理支隊核發黃某淦的駕駛證的行政行為違法。因該二份新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均發生在本案交通事故之後,不能是以認定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黃某晉屬無證駕駛。财保武漢公司提出駕駛證一經撤銷,自始無效,黃某晉屬無證駕駛,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作出(2018)贛民申307号民事裁定,駁回人保财險武漢公司的再審申請。

轉自 法路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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