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選自梁庚堯著《北宋的改革與變法:熙甯變法的源起、流變及其對南宋曆史的影響》一書第四講“熙甯變法的醞釀與實施”。該書中文簡體字版由東方出版中心·時刻人文2024年6月出版。文章題目為編者自拟,引用請參考原書。
宋神宗将理财和策劃對外政策的重責大任,都傳遞給王安石。王安石的學問、德行,在當時的士大夫之間,早已知名。他擔任地方官,在政事上也頗有表現。從宋仁宗慶曆七年(1047)到皇祐元年(1049),他擔任鄞縣知縣,在任内興築堤堰,疏浚河渠;借貸官谷給農民,等收成後再加輕微的利息還給官府;用孔廟設立鄞縣縣學,聘請當地受人敬重的儒者杜醇出來主持。後來他推動的農田水利法、青苗法,都源于此。他對教育人才的重視,也在這時已經表現出來。
王安石曾經多次在地方上任官,深見民間豪富兼并所造成的弊害,又正值國家财政窘象愈來愈擴大的時期,他深思熟慮,逐漸形成他建基于經學之上的以義理财思想。他在經學上有很深的修養,對于《易》《詩》《書》《禮》等經書,都有自己的見解,唯獨不談《春秋》,經書之外,諸子百家之書也無所不讀,可是目的仍在印證經書。他在推行新法時為了使新法順利實施,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在别人看來無異于管、商之術,而他不在意也不否認這種批評。熙甯三年(1070)初行青苗法時,他和陳升之在宋神宗面前曾有一次争論,陳升之指責王安石說:“議令者有罪,乃商鞅法。”陳升之的說法,見于當時一般士人都會讀到的《史記·商鞅列傳》。王安石則答複以“議令者死,管子已如此言”。按,《管子·重令·外言》有“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有死而無赦”之文;較晚的《商君書·定分》也有類似的話,“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王安石熟讀《管子》《商君書》,才能如此答複;而他這樣回答,更坐實了别人認為他以管、商之術來推行新法的批評。熙甯二年(1069),也就是在陳升之指責他之前一年,他寫有一首為人熟知的《商鞅》詩:“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臨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二)學本于儒而推崇商鞅或以管、商之術來施政,對他來講,其實也是本于儒家所講的“權”,亦即他在《非禮之禮》一文中所說的:“聖人是以貴乎權時之變者也。……桀纣為不善而湯武放弒之,而天下不以為不義也。”(同書卷六十七)至于“權”在儒家經典中的依據,他認為是出于《易》,也就是他在《九卦論》中所說的“巽以行權”(同書卷六十六)。
國家博物館藏王安石像
他的以義理财思想,特别以《周官》(即《周禮》)一書作為理論的基礎。他曾說:“政事是以理财,理财乃所謂義也。一部《周禮》,理财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臨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三《答曾公立書》)他所推動的各項新法,也多追溯淵源到《周官》。自宋初以來,由于推崇韓愈,進而推崇韓愈所尊崇的揚雄,又由于推崇揚雄,而重視揚雄所重視的《周禮》,再是以而推崇發揮揚雄之說的王通。王安石立說本于《周禮》,也是承受了這一股時代風氣的影響。他的詩、文有好幾處稱美揚雄,例如在《揚子》詩中講“千秋止有一揚雄”(同書卷三十二);在《答龔深父書》中則說“揚雄者,自孟轲以來未有及之者”(同書卷七十二),可以說是推崇備至。他曾和曾鞏、王回、常秩等友人,在書信來往中讨論揚雄。曾鞏又曾寫信質疑他讀佛經,他回信以揚雄讀書的廣泛來為自己辯護:“揚雄雖為不好非聖人之書,然于墨、晏、鄒、莊、申、韓亦何所不讀。”(同書卷七十三《答曾子固書》)王安石對于揚雄的兩種著作《太玄》《法言》均著有注解,學者指出,收錄于南宋人所編書目中的王安石《揚子解》,應包含《法言注》與《太玄注》兩部分。
在王安石的詩、文中看不到直接稱揚王通,但是有一篇文章引用了《文中子》,文中子是王通死後,門人對他的私谥,也是王通著作《中說》的别名;另有一首詩中的兩句,可以比較明顯地看出,其含義是出自《文中子》,《王安石詩注》的注釋者南宋人李壁已經指出。最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讀唐書》這首詩的最後兩句“并汾諸子何為者,坐與文皇立太平”,據李壁的注解,是指房玄齡、魏徵等人都是王通講學于河汾時的門人,後來輔佐唐太宗定天下(《王荊公詩注》卷四十六)。按,房玄齡、魏徵等王通門人輔佐唐太宗一事,首見編于唐初的王通《中說》所附《錄唐太宗與房、魏等論禮樂事》,此文記載了魏徵向唐太宗建議以《周禮》為施政的依據。這應該也就是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書》文末所舉,魏徵在唐太宗即位之初“思先王之事開太宗”的來源。是以可以認為,王安石所講魏徵對唐太宗所講的先王之事,就是王通和他的門人視為記載周公事業的《周禮》一書,而這部書也就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的理論基礎,是以義理财思想的來源。
以義理财思想的内容,在王安石執政之前的詩、文裡已經陸續表現。他在皇祐三年(1051)知舒州任内,曾撰有《與馬運判書》,其中說道:
嘗以謂方今之是以窮空,不獨費出之無節,又失是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資之國,富其國者資之天下,欲富天下則資之天地。蓋為家者不為其子生财,有父之嚴而子富焉,則何求而不得?今阖門而與其子市,而門之外莫入焉,雖盡得子之财,猶不富也。蓋近世之言利雖善矣,皆有國者資天下之術耳,直相市于門之内而已,此其是以困與。(《臨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五)
所謂“直相市于門之内”,意即若拘限于固定的财源,則負擔有一定的限度,自然容易困竭。是以,生财之道應當在于超越既有的财源,從更廣闊的範圍來提供國家的經費。如何超出既有的财源來生财,從後來王安石的新法來看:一是擴大生産,如農田水利法;一是摧抑兼并,如青苗、免役、市易諸法。兩者之中,他顯然偏重于後者。王安石是以重視摧抑兼并,在于他對社會上的富豪兼并向來不滿,認為他們奪走了原應操之于公家的利權。他有一首題為《兼并》的詩:
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後世始倒持,黔首遂難裁。秦王不知此,更築懷清台。禮義日已偷,聖經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時所咍。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并可無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開。有司與之争,民愈可憐哉。(同書卷四)
詩中指出,由于後世不知摧抑兼并,于是利柄倒持,民間生産所得流入兼并者之手,而政府的财源卻隻限于那些遭受兼并之害的小民,在不斷地苛取下,他們的生活日益困苦。由此而推論,理财之道,就是将利柄從兼并之家的手中取回,歸之于政府,政府的财源自然可以大為增廣,不必再限于貧困的小民。但是裁制兼并不可以徒托空言,兼并之家是以能夠操持利柄,在于他們的資金在民間經濟中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小民的生活費用、生産資本都要向他們借貸,産品也全靠他們收購。是以王安石在一首題為《寓言》的詩中,又提出了進一步的看法:“婚喪孰不供,貸錢免爾萦。耕收孰不給,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營。後世不務此,區區挫兼并。”(同書卷十)這首詩的含義,并非指責“挫兼并”不對,而是認為政府必須取代兼并之家在社會中原有的功能,擔負起融通資金的責任,才能達成裁制兼并的目的。王安石的這種思想,完全表達在各項新法上。青苗法和市易法,都是通過政府資金的融通以裁制兼并,經由裁制兼并而達成理财的目的。裁制兼并,便是王安石的以義理财思想中所謂的義。
王安石胸懷理想,希望能夠得君行道。嘉祐三年(1058),在出任提點江東刑獄之前到京師,曾經上了一篇萬言書給皇帝,這是他首次向皇帝詳盡地提出對時事的興革意見。這篇萬言書指出當時國家的問題在于“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窮,而風俗日以衰壞”,其中簡略地提到了他的理财主張,“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費”,也仍然是強調要善辟财源;不過談得更多的卻是人才問題,他認為對人才的教、養、取、任都必須得其道,才能建立法度,法度建立之後,才能挽救“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窮,而風俗日以衰壞”的危機。總之,王安石的看法是,當時取才用人的方法,無法為國家養成擔負理财責任的人才。這篇萬言書呈上去之後,沒有得到任何回音(原文見《臨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九)。嘉祐五年(1060),王安石調回京師任三司度支判官,這期間寫了一篇《度支副使廳壁題記》,文中同樣将理财、法度和人才三者結合在一起講:
夫合天下之衆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則阡陌闾巷之賤人,皆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以與人主争。黔首而放其無窮之欲,非必貴強桀大而後能如是。而天子猶為不失其民者,蓋特号而已耳。(同書卷八十二)
他這時已很清楚地表達,要以法令的建立,使兼并之家不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來達成理财的目的。而法令建立之後,又必須有優良的官員來執行。新法中重視人才培養、選拔的幾項,如更改貢舉法、太學三舍法,可以從王安石這些言論裡尋找到端倪。而他是以重視人才,也顯然和理财有密切關聯。
熙甯元年(1068),王安石獲得宋神宗的拔擢,從江甯府召入京師任翰林學士兼侍講。入京之後,宋神宗召見他談論世事,王安石上了一篇《本朝百年無事劄子》(《臨川先生文集》卷四十一),指出百年以來政治因循苟且,理财無法,是以能太平無事,雖然不能說沒有人事人力,實際多得自天助,因而勸宋神宗應該以大有為的行動,議論法制,付之實施,不能再順其自然。從此王安石深得宋神宗的信任,次年升為參知政事,開始推動變法。一年多後,再升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行動更加積極。
不過王安石的行動仍然必須和宋神宗的意向互相配合。宋神宗有志伐遼,為祖宗複仇,甚至恢複幽燕。遼國強大,不可以驟然征讨,于是在王安石的策劃下,先以夏國為目标。若能并取西夏,就可以包制遼國。為了攻伐夏國,又從事河湟的經營。熙甯元年,有王韶上平戎三策,“其略以為西夏可取,欲取西夏,當先複河湟”。此後王韶得到王安石重用,主持河湟開拓。河湟開拓頗有成果,從熙甯五年(1072)以後,陸續從西蕃手中取得邊地,并且設定州郡,但是也為宋朝帶來沉重的财政負擔,河湟開拓有成之後,下一個目标是夏國。是以熙甯六年(1073),宋神宗和王安石在對談中,論及夏國,宋神宗說:“事欲及時,但患難得将帥與陝西财用阙乏而已。”所謂“事欲及時”,指早日完成征伐西夏以包制遼國的目标,而征伐西夏也需要一筆巨大的經費。對外政策轉而趨向積極,并不止于北面,熙甯年間曾經開拓荊湖、蜀邊諸蠻地,又曾經南伐交趾,所用兵費也相當可觀。
王安石執政後政府開支的增加,還有廪祿支出的擴大。宋代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的胥吏,原本享有俸祿的,隻有中央政府樞密院的副承旨、諸房副承旨、逐房副承旨,中書門下的提點五房堂後官公事、堂後官,中書門下及樞密院的主事、錄事、令史、主書、守當官、書令史等人。這些吏人有一部分,如中書門下的堂後官,自宋初以來,已因為懲其奸貪,而參用士人有科第曆外官者,他們在職滿一定年限,如願出任外官,優與處分,願意留任,也予以遷轉,逐漸也有已由初階的選人升至由中、高階的京官、朝官而仍出任,甚或複任的,但他們見宰相禮仍如胥吏。吏人享有俸祿,以樞密院的主事較早,中書門下的堂後官則至宋太宗淳化元年(990)才依樞密院主事例給俸。除上述中書、樞密院的幾類胥吏外,包括中央政府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在内,其他絕大部分的胥吏,原來都沒有俸祿,依靠受賄為生。熙甯三年(1070),王安石為禁絕請托之弊,才制定吏祿,而對受賄的胥吏施以重法懲處,稱為倉法,最初施行于汴京糧倉的收納,其後推廣到中央政府各機構及各路監司、諸州。在申嚴倉法的同時,又革除以往軍糧侵克之弊,通令軍人廪糧每石實支十鬥。為了使下級官員的收入足以養廉,他們的俸祿也有所增加。此外,王安石為了安排疲老不任事和意見不合的官員,又增加祠祿官的人數,不限員額。廪祿支出的增加,雖然遠不能和兵費相比,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
在這樣的情況下,新法不能不帶有強烈的理财色彩。理财可以從節流與開源兩個方面來進行,王安石并沒有忽視節流,他曾經廢并了不少郡縣,目的就在節省開支;熙甯二年(1069)規定疏遠宗室以後不再授官,必須通過科舉考試才能取得官位,也是為了要節省開支。而新法中的保甲法和保馬法,也都有節流的用意。但是政府開支援續在擴大,僅憑節流難以達成理财的目标,是以新法所更重視的,是如何開辟财源,而王安石也将其多年來一貫的信念,借着新法來實踐。
熙甯二年二月,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之後,立即設定制置三司條例司,“取索三司應于條例文字看詳,具合行事件聞奏”,目的在“講求理财之術焉”。在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之前,宋神宗和王安石有一段對話,很值得注意。楊仲良《續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六十六《神宗皇帝·三司條例司》:
先是,上問:“何以得陝西錢重,可積邊谷?”安石對:“欲錢重,當修天下開阖斂散之法。”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是以摧折兼并、均濟貧弱,變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此也。”上曰:“誠如此。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況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難得亦難知。今使能者理财,則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敗事,況所擇而使者非一人,豈能無此失?”上曰:“自來有一人敗事,則遂廢所圖,此是以少成事也。”
《泉府》是《周官》的一篇,王安石在這裡引用來作為變法的理論根據。所謂“利出于一孔”,則指政府經由“摧折兼并,均濟貧弱”而達成對于經濟活動的控制。政府能夠控制經濟活動,富家的财源就可以轉入政府的手裡,也就是“變通天下之财”,這樣的主張,就是制置三司條例司成立的動機,也是新法的根本精神,和前述王安石的以義理财思想相一緻。是以要如此做,是為了達成“陝西錢重,可積邊谷”,也就是邊費的要求,王安石在這裡又談到人才,也是指具有理财能力的人。
三司原本是獨立于中書門下之外的一個機構,宋初以來,軍、政、财三權分立,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财政,中書門下的長官同平章事、參知政事,也就是宰相、副宰相,對于财政往往無法預聞。如今王安石借着制置三司條例司的設定,将财權收到了手中,友善新法的制訂與推行,同時也在這個機構中安排自己的親信。他推薦呂惠卿出任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呂惠卿曾經與王安石論經義,想法相合,于是定交。王安石在宋神宗面前極為推崇呂惠卿,認為他“學術豈特今人少比,似前世儒者未能拟議”,又說“能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隻有呂惠卿。随後蘇轍由于宋神宗的意旨,也出任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但不到半年,便因論事不合而自請離開。原因在于蘇轍主張“豐财者,非求财而益之也,去事之害财者而已矣”。這樣的态度,自然難以和王安石共事。
但是制置三司條例司這種非常态機構的設定,引起了一些官員的反對。熙甯三年(1070)五月,廢罷了這一個機構,推動新法的中心轉移到司農寺。司農寺從宋初以來隻是一個閑散機構,宋真宗、仁宗時期,推廣常平倉、廣惠倉,将這一方面的事務交由司農寺管理。在制置三司條例司存在時期,推行青苗法,以常平倉、廣惠倉本錢作為青苗錢基金,于是相關事務移交到制置三司條例司主管,并且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差官充各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司農寺又成閑散機構。在廢罷制置三司條例司的同時,将青苗法(常平新法)和常平倉、廣惠倉事務交回司農寺管理,長官判司農寺或同判司農寺兼領農田、差役、水利 事。司農寺長官大多由中書門下檢正官或台谏官、兩制官(翰林學士、知制诰)兼任,正顯示由宰相或皇帝直接控制。于是司農寺繼制置三司條例司之後,策劃、頒布并且執行各項新法。主要在制置三司條例司和司農寺兩個機構的先後策劃之下,各項新法陸續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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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改革與變法
熙甯變法的源起、流變及其對南宋曆史的影響
作者:梁庚堯出品方:時刻人文出版社:東方出版中心出版時間:2024年6月定價:98.00
ISBN:978754732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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