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買賣冬蟲夏草被判刑——祁連山林區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
7月30日,祁連山林區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涉案4名被告人因買賣冬蟲夏草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泉先後多次從天祝藏族自治縣哈溪鎮陳萬某等人處以120840元的價格收購冬蟲夏草12000餘根,後将收購的冬蟲夏草以124640元的價格出售陳某智等人,非法獲利3800元。祁連山公安分局依法查獲、扣押冬蟲夏草實物2618根。祁連山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泉在未經林業和草原部門準許并辦理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冬蟲夏草12000餘根,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張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非法所得3800元予以追繳;扣押的冬蟲夏草2618根予以沒收。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陳某智先後多次從天祝藏族自治縣哈溪鎮古城村光明組張某泉(另案處理)處以107140元的價格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冬蟲夏草10000餘根,後将收購的冬蟲夏草以111836元的價格出售給孫某某等12人,從中擷取利潤4696元。祁連山林區法院經審理,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陳某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4696元予以追繳;扣押的冬蟲夏草98根予以沒收。
2022年5月,被告人趙某利在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華隆自然保護站轄區實驗區内,從當地15個牧民手中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冬蟲夏草397根,交易價格共計4330元。2023年6月,被告人趙某利在取保候審期間與被告人陳某霞前往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哈溪自然保護轄區内,從當地多名牧民手中收購冬蟲夏草2024根,交易價格共計14000餘元。祁連山林區法院經審理,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趙某利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霞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趙某利、陳某霞在緩刑考驗期内從事野生植物經營、利用的活動;扣押的冬蟲夏草2421根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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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種類繁多的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對維護生态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冬蟲夏草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必須經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準許,未經準許非法收購,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祁連山林區法院提醒廣大人民群衆,要提高保護生态環境和野生珍稀植物的意識,維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美好家園。蟲草、鎖陽、苁蓉等野生植物均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對随意采挖、收購、運輸、加工、出售都将觸犯國家法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祁連山林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