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個眼神,丢了一條命。
吉林省松原市警方釋出通報,确認網紅夾包哥,因與某醉酒男子發生口角,被對方持刀紮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夾包哥,54歲,離異,因生活孤獨苦悶,酷愛跳廣場舞,并喜歡在腋下夾一個公文包,這種形象和行為的反差,令他成為當地小有名氣的網紅。
行兇者宰某,53歲,與夾包哥素不相識,當天喝醉了酒來到廣場,無意中與夾包哥對視一眼,認為對方眼神不善,雙方就此發生争執。
誰料,宰某突然貼近夾包哥,手持水果刀,突然紮向其大腿、後背等部位,疑似因紮到動脈,緻其失血過多,搶救無效離世。
現實中有好多這樣的人,生活不如意,借酒澆愁,喝完之後就滿世界尋找存在感,恨不得問碰到的所有人“你服不服”?一旦沒讓他滿意,就惱羞成怒,輕則打架鬥毆,重則持刀行兇,屬于典型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但也有人問,有人喝完酒情緒的确不受控制,這時候犯罪,能被從輕處理嗎?
我們國家的确有很多限制及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再比如盲聾啞人或老年人,一定情況下都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唯獨對醉酒的人,《刑法》第18條第4款單獨拉出來點名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道理也不複雜,要是醉酒就能從輕,那以後想犯罪的人都把自己灌醉不就好了?
法學和醫學共同研究表明,普通的生理性醉酒,的确會出現精神亢奮、容易沖動和反應能力下降的情況,但不會出現精神病性狀,更不會影響辨識能力。
也就是說,人不會因為喝醉了就分不清是非對錯,就不知道“人被殺就會死”,就不知道“殺人犯法”。
就像很多網友評論的:喝了酒就忍不住打人的,你把他親爹或者上司叫來,看他忍不忍得住?
可見,醉酒隻是給了一些人胡作非為的遮羞布罷了。
退一步講,就算醉酒後控制能力會減弱,但是否飲酒,行為人則完全可以自由選擇。
這就是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即雖然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階段,已經完全或部分喪失責任能力,但在原因設定階段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那就依然要承擔全部責任。
這也是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原因——無法控制酒後的行為,但你總可以控制喝不喝酒吧?要真的不想犯罪,那不喝不就完事兒了?
話說回來,本案兇手宰某,會承擔什麼責任呢?
通報用詞是“持刀将被害人紮傷,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見目前的定性是“故意傷害緻人死亡”,量刑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三個檔位。
據知情人透露,兇手事後已經自首,那麼如果能夠做到積極認罪認罰,并且證明有存在激情、再加上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并且取得諒解。那麼争取到一個無期徒刑甚至以下的刑期也是有可能的。
對這種案子,我總是很無奈,因為總結不出什麼經驗教訓。受害人沒有做錯任何事,更是無從防範,誰能想到跳個廣場舞,與人對視一眼,會丢掉性命呢?
隻能說,面對那些明顯找茬、挑釁的垃圾人,不要試圖與之講道理、辨是非,該認慫時就認慫。對方很可能爛命一條,無所顧忌,那麼為了自己所愛的人和事,我們隻能先退一步,所謂“狹路相逢,命貴者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