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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刑法應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

《人民法院報》刑法應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

“罪後積極恢複行為”是指在犯罪既遂以後,行為人基于悔改或其他原因,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前積極、有效地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前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恢複,進而減輕、消除已造成的危害結果或危險狀态的行為。典型的如侵占他人财物後,在他人報案前予以返還的行為;盜竊他人财物後,在案發之前将财物送回的行為。 在司法實務中,“罪後積極恢複行為”大量存在,但由于目前刑法缺乏對此類現象的統一規定,導緻司法實務并未形成一緻的處理标準。有些判決對其大量減刑,甚至作出罪處理;但有些判決則對其在量刑時未加考慮。雖然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部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在處罰時給予了寬宥,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款規定,非法種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條關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修改,即“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但這樣的規定僅零星地散布在部分刑法罪名中,難以對其他犯罪中的“罪後積極恢複行為”起到作用。總結而言,由于目前刑法缺乏統一規定,導緻司法實務中對于此類行為的處理不統一,有的将其作為量刑情節,有的法院在量刑時未加考慮,導緻類似判決在量刑方面差異較大。 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規定為法定從寬量刑情節,即不能僅僅停留于刑法分則部分典型罪名中,而且還應在刑法總則相關條款中進行明确規定,進而為司法實踐處理此類案件提供明确指引,進而實作類案類判。理由如下: 第一,缺失報應與預防的必要性。與沒有實施“罪後積極恢複行為”的犯罪相比,雖然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都造成了犯罪既遂的法律後果,但不同的是在罪後積極恢複現象中,行為人基于悔改或者其他緣由積極恢複了前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也就表明:一方面,對其适用報應刑的必要性降低甚至喪失,這主要是基于“罪後積極恢複行為”具有對所造成侵害的彌補、修複等功能,進而使得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輕;另一方面,行為人在犯罪既遂後,基于自己的選擇而積極實施恢複行為,反映了行為人内心對于之前所實施犯罪的悔改,從一定程度上也說明再實施此類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整體的人身危險性得以減小。基于此,對犯罪人予以從寬處理,給予量刑方面的優待,無疑符合罪責刑相适應原則的基本要求。 第二,有助于鼓勵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如前所述,目前司法實務對“罪後積極恢複行為”的處理情況各不相同。由于“罪後積極恢複行為”的刑法評價并不一緻且是否從寬具有較大的不确定性,長此以往,必然不利于行為人在犯罪後積極悔改,同時也不利于對被害人權益的有效保護。相反,若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以“不認為是犯罪”“定罪免刑”“從輕、減輕處罰”等法定從寬情節對犯罪既遂後的行為人進行激勵,無疑相當于為其犯罪後設定了一條“回頭之路”“悔改之橋”,有助于鼓勵行為人及時積極采取相關措施補救自身已犯下的過錯。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害人受損權益。通常而言,刑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是一種事後的保護和救濟,即在犯罪行為發生以後,通過對犯罪人的追訴與懲罰來使得被害人的報應情感得到滿足。但遺憾的是,危害結果已然形成,實際造成的損失幾乎不可能有效挽回。相較于國家機關的刑事追訴,行為人的“罪後積極恢複行為”對于被害人已受損權益的挽救、恢複具有及時性、經濟性、有效性等特點。因為在犯罪既遂後提起公訴之前采取相應地積極補救行為,能較好地防止、避免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及時、高效的挽救已受損法益。是以,将“罪後積極恢複行為”提升為法定量刑情節,有助于激勵行為人積極采取相關措施,進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受損權益。 第四,進一步完善刑法寬宥制度。從刑法規定來看,無論是犯罪行為發生過程中抑或是犯罪後,刑法都給予了行為人悔罪、改罪的機會。如在犯罪過程中,刑法設有犯罪中止制度;在犯罪既遂後,可以去通過自首、坦白等獲得刑罰的寬宥。這些無疑都是為犯罪分子搭建的“黃金橋”,有助于犯罪人及時“改邪歸正”。但即便如此,筆者認為,目前刑法給予犯罪人寬宥的選擇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典型的如本文所提到的犯罪既遂以後,行為人基于某種動機而實施的積極恢複行為,使得前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結果完全得到了減輕、彌補。從消減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性角度而言,此種行為的意義無疑要比自首、坦白等行為更大,相應地也應受到更優的刑罰減免。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目前的刑法規範之下,“罪後積極恢複行為”隻能作為一種酌定量刑情節。是以,“罪後積極恢複行為”的法定化不僅為犯罪人開拓了一條更為開闊的悔改之路,而且可以大大彌補犯罪中止适用時間限制的缺憾,進而有助于更進一步完善刑法寬宥制度。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9月29日第6版。

作者: 舒登維,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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