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掩耳盜鈴”
今有“遮擋号牌”
二者如出一轍
近日尤溪公安在開展違法整治時查獲了幾名在号牌上動“小心思”的駕駛人
典型案例1
2024年5月2日9時18分,駕駛人羅某某駕駛号牌為閩GRP987号的普通二輪機車沿七五路行駛至舊汽車站路口時,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輔警發現其為了逃避電子監控監管,在車牌上夾了夾子。
典型案例2
2024年5月2日9時36分,駕駛人張某某駕駛号牌為閩GMD996号的普通二輪機車沿七五路行駛至三角場路口時,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輔警發現其為了逃避電子監控監管,用口罩将車牌擋住。
典型案例3
2024年5月15日9時40分,駕駛人陳某某駕駛号牌為閩G5Y030号的普通二輪機車沿七五路底層由東向西行駛至舊汽車站路口時,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輔警發現其為了逃避電子監控監管,在車牌上用夾子夾住紙張遮擋車牌。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駕駛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号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9分。
01自我放縱違法行駛車輛遮擋住車牌号以後,部分駕駛人因不懼怕電子警察的抓拍,會産生超速行駛、闖紅燈、沖卡等諸多違法行為。02
增加交通事故隐患遮擋車牌号後,因為駕駛人故意違法行為增多,是以極易造成交通事故。此外,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若遮擋号牌的車輛駕駛人逃逸,因車牌号無法認清,則很難查找肇事車輛。尤溪公安在此提示廣大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号牌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尤溪警方
新媒體編輯:劉珍珍
初審:王鳳榮
複審:黃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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