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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那 周宗熙 | 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地理标志法律保護專題(一)

作者:知産前沿
孫那 周宗熙 | 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地理标志法律保護專題(一)
孫那 周宗熙 | 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地理标志法律保護專題(一)

目次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立法現狀綜述

(一)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的法律基礎《工業産權法典》

(二) 意大利地理标志特殊産品的專門立法模式

二、意大利葡萄酒行業的特殊地理标志保護制度體系

三、思考與啟示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立法現狀綜述

意大利是歐洲國家中農産品的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被歐盟認可最多的國家,超過800種,傳統區域産品超過5000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标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之中第一批包含了26種意大利産品,如巴羅洛葡萄酒、帕爾瑪火腿、帕達諾奶酪等,第二批包含了29種意大利産品,如馬薩拉葡萄酒、芳媞娜奶酪、佩斯卡拉阿普魯蒂諾橄榄油等,共計達55種之多。這不僅進一步展示出意大利産品的高品質,更能展現出意大利農産品的卓越性與其原産地之間的緊密聯系。地理标志制度對當地的生産體系和經濟具有促進作用,并且有利于環境保護,因為産品本身與其原産地之間密不可分的聯系決定了保護生态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需求,這一制度還能夠保持整個地區的社會凝聚力。同時,地理标志産品由于獲得了地區認證,與其他産品相比,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高地可追溯性和食品安全性保證。

01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的法律基礎《工業産權法典》

意大利《工業産權法典》(Codice Della Proprietà Industriale)對地理标志的保護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意大利《工業産權法典》第1條工業産權的權利範圍為地理标志與原産地名稱賦予明确法律地位,第2條權利的确立和取得中分别規定了三種不同确立途徑,即專利、商标注冊或本法典規定的其他方式。關于地理标志與原産地名稱法典并未指明[1],而是采取較為寬泛的表述方式确定地理标志及原産地名稱的保護地位。法典的第二部分為地理标志設定專門章節,雖其下具體條款内容僅包含兩條,即第29條[2]和第30條[3],分别規定了地理标志保護對象與保護措施。意大利《工業産權法典》第11條[4]還規定地理标志能夠以集體商标形式獲得保護,與大陸相比,意大利《工業産權法典》并沒有證明商标的分類。

02意大利地理标志特殊産品的專門立法模式

意大利主要以專門立法對地理标志進行保護。意大利是歐盟成員國,歐盟規則也是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的普适規則,意大利通過制定一系列法規以使國内規則與歐盟一緻,原有制度中隻保留與歐盟相容的部分。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由普适産品制度和具體産品制度構成,普适産品制度包括歐盟層面的制度和意大利國家層面的法律,特殊産品制度主要是針對葡萄酒、奶酪等具體産品的地理标志的保護制度。意大利食品因其數百年的美食傳統以及對品質的卓越追求,在全球各地都享有極高聲譽,并受到歐盟的一系列地理标志認證的認可,包括PDO(受保護的原産地名稱)[5]和PGI(受保護的地理原産地)[6]。PDO和PGI的設立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原産地名稱不被權利人之外主體非法使用,避免原産地名稱所負有的高品質聲譽造成損害,也是對購買原産地名稱産品消費者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幫助消費者區分具體産品的生産區域與品質等級。并且對于禁止惡意模仿、濫用行為的了解,并不單單局限于懲罰作用,其中也包含着對生産多樣化與品質提升的激勵。是以,PDO标志的授予是對該項原産地名稱産品卓越品質的官方認證,PDO标志的授予要求嚴于PGI标志的授予,PDO要求産品的生産、加工和準備的全過程均出自于特定地理區域,而PGI隻要求三項過程擇其一源自于特定區域即可認定構成PGI。由此可以看出,大陸的地理标志制度體系的建設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準,還未對地理标志内部進行更為詳細的等級劃分,具體分屬于歐盟及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體系之下的何種标志仍需進一步确認。

意大利産物豐富,是歐盟擁有地理标志最多的國家,面向特殊産品的地理标志保護是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體系的重要内容,意大利特殊産品的地理标志保護主要涉及葡萄酒及其他酒精飲料、奶酪、肉制品、橄榄油等,其中尤以葡萄酒為面向特殊産品的地理标志保護重要領域。早在1932年,意大利就通過跨部門法令對Chianti Classico葡萄酒的地理标志進行專門保護,1963年,意大利借鑒法國地理标志制度,頒布了保護葡萄酒原産地名稱的第930/1963号法案(1966年實施),提供了葡萄酒原産地保護的法律依據,建立了葡萄酒地理标志保護制度。[7]1984年11月28日第851号法律頒布了關于馬薩拉葡萄酒的新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意大利葡萄酒内部分類的限制規則,例如第5條中規定“酒類包裝上使用的文字必須用不大于4毫米的字元标注在标簽上。”具體到标簽字号大小的使用标準,顯示了意大利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規範性與嚴苛性。2010年4月8日第61号法令(葡萄酒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保護)于2010年5月11日正式生效,也是對2009年7月7日第88号法律第15條的執行,該法令對于意大利葡萄酒行業原産地名稱與地理标志制度規範體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法令第1條即規定了“受保護的葡萄酒原産地名稱(PDO)是一個特别合适的葡萄種植區的地理名稱,用于指定優質和知名的産品,其特征基本上或完全與自然環境和人為因素有關。受保護的葡萄酒地理标志(PGI)是指某一地區的地理名稱,用于标明該地區出産的産品,并具有該地區特有的品質、聲譽和特征。”并且第3條對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的分類在意大利國土範圍的适用予以明确解釋,第3條第2款“DOCG和DOC是意大利用于指定PDO葡萄酒産品的傳統專用術語。”與第3款“本法令所指産品的PGI包括典型地理标志(IGT)。典型地理标志是意大利用于指定歐共體規定的IGP葡萄酒的傳統專用術語。”

對于其他酒精飲料,意大利還頒布了諸如烈酒的相關法律以保護相關地理标志産品應有的聲譽與品質。1951年12月7日第1559号法律對于烈酒生産和貿易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雖然其中部分條款已根據1997年第297号總統令予以廢除,但剩餘部分仍然發揮着限制烈酒行業從生産銷售到标簽使用行為的作用。除此之外,意大利法律還對奶酪、火腿、橄榄油給予專門類别的特殊保護。1925年頒布的第2033/1925号皇室法令是意大利在20世紀上半葉保護奶酪地理标志的主要依據。1951年意大利作為成員國簽署了旨在保護奶酪原産地名稱的《斯特雷薩公約》,并于1953年通過第1099/1953号總統法令實施。1954年4月30日生效的第125/1954号法律,專門針對保護奶酪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架構就此确立,整個法律檔案共計17條,附錄另包含8個保留原産地和名稱的奶酪名單。除葡萄酒和奶酪以外,直到1970年後,意大利才開始對其他農産品的地理标志給予保護,第506/1970号法律、第507/1970号法律和第628/1981号法律分别對Parma火腿、SanDaniele火腿和Berico-Euganeo火腿的原産地名稱進行規範,且每一項法律都有具體的實施細則。[8]基于1966年9月22日理事會(EEC)第136/66号條例中規定的橄榄油名稱和定義的基礎,經1987年7月2日理事會(EEC)第1915/87号條例和1991年7月11日第2568/91号委員會條例(EEC)修訂,1992年2月5日第169号法律(承認初榨和特級初榨橄榄油受控原産地名稱的規則)的頒布,針對橄榄油原産地名稱的專門保護也就此展開。

二、意大利葡萄酒行業的特殊地理标志保護制度體系

意大利葡萄酒在世界範圍内均享有盛譽,葡萄酒種植曆史悠久,葡萄酒行業也成為意大利本國的特色産業,并帶動一二三産業融合。意大利也曾經曆國内葡萄酒品質管理混亂的時期,但意大利通過政府規劃和修訂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廠商嚴格遵守D.O.C.定級标準,意大利葡萄酒又重回世界頂尖水準。雖然PDO和PGI都是法定的酒标術語,意大利大多數酒莊會選擇使用更加傳統的酒标術語,因為意大利對于葡萄酒擁有更為嚴格的分級體系,在具體的稱呼與分級上同歐盟标準存在略微差別。

表1:意大利葡萄酒等級體系及與歐盟的對應關系

孫那 周宗熙 | 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地理标志法律保護專題(一)

意大利2010年4月8日頒布的第61号法令,其主要内容關于葡萄酒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保護。由于意大利作為歐盟成員國,法令在開篇與具體條款中都經常提及歐盟規則。對于葡萄酒從葡萄品種、種植、葡萄酒的包裝和标記,甚至對地理标志标簽的使用也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九章制裁規定中第22條列明了生産過程中的六款罰則。意大利對地理标志制定了相應的地理标志産品技術檔案,比如2011年8月1日第5388号法令則是關于“意大利白蘭地”地理标志的技術檔案。再如1984年11月28日第851号法律頒布了關于馬薩拉葡萄酒的新規定中規定:“本法蓋有國家印章,将收入意大利共和國法律和法令官方彙編。所有人都有義務将其作為國家法律予以遵守和執行。”更是将有關特殊地理标志産品的保護規定上升到法律的層級。

2010年4月8日頒布的第61号法令(葡萄酒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保護)第4條産區範圍的規定對于大陸地理标志産品生産區域劃分與認定的司法适用難題提供了可供借鑒的法律依據,即如環境相似、葡萄品種與栽培技術相同,且具有相同品質,原産地名稱的生産區域可以包含原産地名稱本身所标示的區域外鄰近或相鄰的區域。子産區所生産的葡萄酒必須在生産規格中明确規定,并将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但生産DOCG和DOC級葡萄酒時,法令第4條第3款明确指出生産規格中不允許包含子産區。

第5條是關于同一領土内一個或多個指定産區名稱或地理标志的共存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意大利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是兩條并行的制度管道。但為了保證高品種等級的葡萄酒等級(DOCG和DOC級)不與IGT級别的葡萄酒相混淆,第5條第3款規定“在獲得DOCG或DOC認證後,就不能将該名稱本身作為IGT使用,反之亦然,除非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的名稱部分對應于同一地理要素。”一般情況下,隻要其産區包括上述地理名稱所定義的地區,允許多個DOCG或DOC使用相同的地理名稱。在上述條件下,也允許多個IGT使用同一地理名稱。同時,不同的DOCG或DOC級别葡萄酒共存,需要建立在DOCG級别葡萄酒永遠擁有更為嚴格的生産規範限制與特殊地理環境或生産方法的基礎之上。

意大利2010年4月8日頒布的第61号法令第22條和第23條還規定了詳細的生産過程與名稱介紹的制裁規則,除金錢賠償之外,第22條第1款還要求違規者在該地區發行量最大的兩家報紙上公布處罰措施,其中一家為日報,另一家為技術性報紙。第23條第3款則是“喚起聯想”原則在意大利本國法律的實際運用,“在不妨礙适用現行刑法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人在産品的命名和介紹中篡奪、模仿或喚起受保護的名稱或顯著标志或商标,即使産品的真正原産地已經标明,這種行為也是不允許的。或者附有諸如味道、用途、系統、種類、類型、方法或類似的表達方式,或者使用了增強詞、縮略詞或其他變形的名稱本身,或者在任何情況下使用了有可能造成誤解的說明性符号或标志。使用、系統、種類、類型、方法等表述,或使用增量、減量或名稱本身的其他變形,或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可能誤導購買者的說明性訓示或标志,都應受到兩千歐元至一萬三千歐元不等的行政處罰。第3款中所提到的制裁也适用于将上述更改過的文字或名稱放在包裝、官方檔案和商業檔案上的情況。”另外,從罰則中還可以看出意大利關于葡萄酒原産地名稱和地理标志保護是較為嚴格的,任何人在包裝或包裹上、廣告中、消費者資訊中、或與相關産品有關的檔案上,就産品的來源、原産地、性質或基本品質使用虛假或誤導性的說明,或使用不符合受保護名稱的生産規格和相關應用規定中的說明的容器或說明,以及使用可能誤導原産地的容器,都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思考與啟示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主要是建立在歐盟規則之上,對于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保護制度的研究離不開歐盟地理标志保護制度的前置性學習。差別于歐盟規則,意大利地理标志保護制度也存在其特殊性制度規則與概念表述,在歐盟嚴格的地理标志規則體系之下,意大利對于地理标志産品的要求也十分嚴格。比如意大利為發展曆史悠久、産業體系成熟、知名度高的地理産品建立更為嚴格的内部分級制度,進而将葡萄酒等級體系進一步劃分為:DOCG、DOC、IGT、VDT,通過對地理标志産品的再次分級,最高品質的地理标志産品将獲得更高地增值利益。其次,在意大利與歐盟地理标志保護法律規則中,喚起聯想原則的地位都相當重要,為地理标志提供了更強地保護力度。目前,大陸國内法關于地理标志侵權行為判定的法律檔案中并未出現類似規定,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标志保護與合作協定》第4條地理标志的保護範圍[9]中涵蓋了喚起聯想原則的内容。如未來在大陸地理标志專門立法之中引入喚起聯想原則,無論是對于大陸地理标志侵權認定的解決,還是對大陸地理标志産品的發展保護都将大有裨益。最後,意大利在法律文本的制定中對于地理标志侵權制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則,和大陸地理标志立法常見的準用性規範不同,地理标志具有獨立的制裁規定,指向明确的懲罰性規則對于地理标志侵權、違規行為的發生和處罰都具有更強地預防、限制作用與懲治力度。

相比于大陸地理标志法律制度體系,原産地名稱在歐盟國家也是重要的保護途徑之一,在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保護話語之下,原産地名稱旨在保證帶有原産地名稱的産品來自特定的地理區域,并具有某些特定的特征。原産地名稱在消費者中享有很高的聲譽,對符合使用條件的生産者來說,原産地名稱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手段。原産地名稱的聲譽取決于其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這一形象又主要取決于産品的具體特征,更廣泛地說,取決于産品的品質。歸根結底,産品的聲譽是以後者為基礎的。對消費者而言,生産者的聲譽與産品品質之間的聯系還取決于他是否确信以原産地名稱出售的産品是正宗的。從立法文本可以看出,歐盟規則體系之下的意大利法律對于原産地名稱的保護較為嚴格,這種對于原産地名稱品質的嚴格管控恰好也正是大陸地理标志制度建設中所欠缺且值得學習和借鑒之處。

注釋(上下滑動閱覽)

【1】《工業産權法典》第2條:“工業産權通過專利、商标注冊或本法典規定的其他方式獲得。···除注冊商标外,其他獨特标志、商業機密資訊、地理标志和原産地名稱均受法律保護。”

【2】《工業産權法典》第29條:“地理标志和原産地名稱,如用于指定原産于某一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産品,而該産品的品質、聲譽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歸因于原産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人文和傳統因素,則應受到保護。”

【3】《工業産權法典》第30條:“在不影響不正當競争條款、不影響有關國際公約和不影響以前善意取得的商标權的情況下,禁止使用地理标志和原産地名稱,以及在産品的名稱或介紹中使用任何手段,表明或暗示該産品來自其真正原産地以外的地方,或該産品具有來自地理标志指定的地方的産品所應有的品質,這種做法可能欺騙公衆。”

【4】《工業産權法典》第11條:“以保證某些産品或服務的原産地、性質或品質為己任者,可将特殊商标注冊為集體商标,并可将該商标的使用權授予生産商或貿易商。···盡管有第13條第(1)款的規定,集體商标可以由在貿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的标志或标記組成。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的商标可能會造成不正當的特權,或以其他方式損害該地區其他類似活動的發展,意大利專利商标局可通過合理的決定拒絕注冊。在這方面,意大利專利商标局可以征求相關或主管公共管理部門、類别和機構的意見。由地名組成的集體商标的注冊并不授權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地名,隻要這種使用符合專業正确性原則,并是以僅限于原産地标志的功能。”

【5】PDO的條件最為嚴格,要求産品的品質或特性必須主要或完全歸因于其地理來源的自然和人文因素,農産品和食品整個生産、加工和制備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包括原材料的生産和加工)均須在規定的原産地區域内進行。對葡萄酒而言,意味着葡萄必須完全來自葡萄酒被釀造的地理區域。

【6】PGI的條件略微放寬,且将聲譽(reputation)納入考量,即要求“産品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征與其地理來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産品生産、加工和制備過程中至少有一個階段在規定地理區域内進行。葡萄酒産品使用的葡萄中至少85%必須完全來自實際釀造葡萄酒的地理區域。

【7】參見張亞峰等:《意大利地理标志促進鄉村振興的經驗與啟示》,《中國軟科學》2019年第12期,第53-61頁。

【8】參見張亞峰等:《中國與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比較研究》,《經濟體制改革》2021年第4期,第173-179頁。

【9】《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标志保護與合作協定》第4條:“一、對于附錄三和附錄四提到的地理标志,包括其後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新增的地理标志,雙方應給予保護,打擊以下行為:(二)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訓示并非來自該地理标志所訓示産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産品的行為,即便已訓示了該産品的真實原産地或在使用上述地理标志時運用了意譯、音譯或字譯,或同時使用了“種類”、“品種”、“風格”、“仿制”等字樣。”

作者:孫那 周宗熙

編輯: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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