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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雲中融媒
【普法課堂】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普法課堂】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孫某某訴孫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鍵詞

民事 民間借貸 擔保 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的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财産、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展現,說明夫妻二人對于債務的發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以,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孫某某、趙某某共同歸還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某、趙某某系夫妻關系,2019年3月10日,孫某某向張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條一份,并約定借期内利息及違約責任,趙某某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字。2019年3月10日,張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完成借款傳遞。借款到期後,孫某某、趙某某至起訴時沒有還款。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魯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決:一、孫某某、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張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孫某某、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張某某違約金1500元;三、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趙某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該行為表明,趙某某對孫某某的借款事實知曉,并同意受該債務拘束,孫某某并未侵犯趙某某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相反,趙某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更能說明其夫妻二人對于借款的發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享有了平等處理權,債權人張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以共債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均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孫某某、趙某某共同償還。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第667條、第674條、第675條、第676條、第106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25條、第29條、 第3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一審: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21)魯1312民初3283号判決(2021年7月22日)

入庫編号: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07-2-103-001)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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