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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溫波
溫波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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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以後,你會發現一個神奇的景象:
市場上一下子變得乾坤朗朗,日月昭昭,一片祥和清明的樣子。
做生意的盡量不欠錢,實在沒辦法欠錢的,忙不疊的拽着債權人商量解決辦法。
社會,一下子變得講信用求和諧起來。
是不是推背感太強了,而且回不去了,我們再也不回去了...
某種程度上說,新公司法或将以一己之力,把世界推到了信守契約、誠實守信的文明境界。
這一切都是因為7月1日以後,新公司法開始施行!
新公司法的立法者在公司法裡造了一把劍,這把劍就時刻懸在公司的董監高們的頭頂上。
三尺之上有神明,三尺之下葬神靈。
原來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欠錢公司還,原則上與掌握公司治理營運大權的董監高們,沒什麼直接的挂連。
股東可勁地靠KPI、BSC(平衡計分卡)什麼的績效考核刺激董監高們,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限制董監高們。
目的就一個,要把公司的利益和董監高的個人利益捆綁到一起。
但是公司的債務還是公司的事兒,董監高們不存在賠償責任、連帶責任啥的。
7月1日以後就不行了,如果公司發産生債務發生糾紛,對外大機率董監高要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
攝影:@水曰皿
那董監高就不幹了,憑什麼一個打勞工,頂多算是一個進階打勞工,憑啥要傾家蕩産把老婆孩子賠進去,為股東承擔責任呢?
曆經30年一代人的滄海桑田,被改得天翻地覆的新《公司法》,這一次細化了股東、董監高的賠償責任連帶責任,加強了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為債權人實作債權提供了更多路徑。
實作債權,通過訴訟至少有12個辦法讓債權人心想事成,讓欠債的老闆們慘不忍睹。
1、起訴母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人格的“縱向否定”。
新公司法第23條第3款規定,隻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國有獨資公司就屬于這種隻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債權人可以母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而且,審判實踐中對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官會将證明“子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舉證責任配置設定給母公司。
如果證明不了,就要對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起訴兄弟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前面的第23條第1款和第3款,是舊公司法中原有的作為公司人格的“縱向否定”,規定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經度線。
而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則為此次修訂新增了橫向的公司與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即“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緯度線。
是不是有一種經緯縱橫插翅難逃的既視感,讓人瞬間聯想到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網。
23條拓寬了債權人維權的路徑,即股東“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不僅包括橫向關聯公司(兄弟公司),而且涵蓋了縱向關聯公司(母子公司)。
隻要各公司之間在事實上存在人格混同,被股東用于逃避債務,在新《公司法》規定背景下,相關聯的公司均需要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招勢必在審判實踐中被廣大債權人适用,該制度将會成為債權人實作債權的“吸星大法”級的絕招。
3、起訴股東,請求法院判令股東實繳出資,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新《公司法》第47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繳足。
債權人在追償清欠之前,先做一個規定動作,登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網檢索,确定債務人公司股東有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是否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
若有,再到債務人工商注冊登記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調取紙質材料 ,将債務人公司股東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股東實繳出資。
特别注意增加一項訴請,要求該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4、起訴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或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作為共同被告,對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在新《公司法》的架構下,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繳足。
新《公司法》第99條删除了“股東補繳”,修訂為“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表明任何一位發起人在未能履行出資義務時,其他發起人也将直接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在前面第3招基礎上,你再進一步往前查,找到公司成立時的股東,若是股份公司則為發起人,然後把所有的創始股東或發起人一網打盡,盡數起訴。
攝影:@水曰皿
5、起訴責任董事,為共同被告,承擔出資核查、催繳義務與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5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規定與股東的出資義務相輔相成,在董事的勤勉義務上,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會的資本催繳義務。
即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對股東的出資情況具有核查義務。
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如果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的誕生,毫無疑義,給債權人實作債權開辟了一條新路徑。
亦即當債權人追究未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時,對負有責任催繳但是未催繳的董事,可以一并主張其賠償責任。
從債務人公司,到創始股東或發起人,再到董事,得多少個被告?
想像這樣的場景,就一個債務糾紛的庭審,屆時法庭的被告席上得增加多少把椅子坐多少人?場面恐怕會像非法集資案件一樣壯觀吧。
6、起訴股東,抽逃出資,并訴董監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53條,公司設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債權人可要求其對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在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追究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7、起訴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請求法院判令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新《公司法》第54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即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出資加速到期。
按照此條,隻要滿足一個條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出資加速到期。
此外,像前面第3招一樣,需要特别提出一項訴請。
54條中的目前規定的提前繳納的出資,并非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個别清償,而是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即所謂的“入庫規則”。
新《公司法》實施後,如公司未主張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而是在特定債權人主張出資加速到期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判令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清償,避免債權人面臨即使勝訴,債權可能也難以執行的困境,這一問題需要在後續的審判實踐中進一步明确。
但是,該提還是要提,審判實踐中開始一段時間,大機率會納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中,由法官從立法本意出發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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