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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以后,债权人的福音来了,至少有12招让欠钱的老板惨不忍睹

作者:槐城律师

政府法律服务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温波

7月1日以后,债权人的福音来了,至少有12招让欠钱的老板惨不忍睹

温波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7月1日以后,你会发现一个神奇的景象:

市场上一下子变得乾坤朗朗,日月昭昭,一片祥和清明的样子。

做生意的尽量不欠钱,实在没办法欠钱的,忙不迭的拽着债权人商量解决办法。

社会,一下子变得讲信用求和谐起来。

是不是推背感太强了,而且回不去了,我们再也不回去了...

某种程度上说,新公司法或将以一己之力,把世界推到了信守契约、诚实守信的文明境界。

这一切都是因为7月1日以后,新公司法开始施行!

新公司法的立法者在公司法里造了一把剑,这把剑就时刻悬在公司的董监高们的头顶上。

三尺之上有神明,三尺之下葬神灵。

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欠钱公司还,原则上与掌握公司治理运营大权的董监高们,没什么直接的挂连。

股东可劲地靠KPI、BSC(平衡计分卡)什么的绩效考核刺激董监高们,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约束董监高们。

目的就一个,要把公司的利益和董监高的个人利益捆绑到一起。

但是公司的债务还是公司的事儿,董监高们不存在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啥的。

7月1日以后就不行了,如果公司发产生债务发生纠纷,对外大概率董监高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7月1日以后,债权人的福音来了,至少有12招让欠钱的老板惨不忍睹

摄影:@水曰皿

那董监高就不干了,凭什么一个打工人,顶多算是一个高级打工人,凭啥要倾家荡产把老婆孩子赔进去,为股东承担责任呢?

历经30年一代人的沧海桑田,被改得天翻地覆的新《公司法》,这一次细化了股东、董监高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多路径。

实现债权,通过诉讼至少有12个办法让债权人心想事成,让欠债的老板们惨不忍睹。

1、起诉母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人格的“纵向否定”。

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就属于这种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而且,审判实践中对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会将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母公司。

如果证明不了,就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起诉兄弟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前面的第23条第1款和第3款,是旧公司法中原有的作为公司人格的“纵向否定”,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度线。

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则为此次修订新增了横向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即“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纬度线。

是不是有一种经纬纵横插翅难逃的既视感,让人瞬间联想到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

23条拓宽了债权人维权的路径,即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不仅包括横向关联公司(兄弟公司),而且涵盖了纵向关联公司(母子公司)。

只要各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存在人格混同,被股东用于逃避债务,在新《公司法》规定背景下,相关联的公司均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招势必在审判实践中被广大债权人适用,该制度将会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吸星大法”级的绝招。

3、起诉股东,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实缴出资,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债权人在追偿清欠之前,先做一个规定动作,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检索,确定债务人公司股东有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若有,再到债务人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取纸质材料 ,将债务人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实缴出资。

特别注意增加一项诉请,要求该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7月1日以后,债权人的福音来了,至少有12招让欠钱的老板惨不忍睹

4、起诉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作为共同被告,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99条删除了“股东补缴”,修订为“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表明任何一位发起人在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发起人也将直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前面第3招基础上,你再进一步往前查,找到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若是股份公司则为发起人,然后把所有的创始股东或发起人一网打尽,尽数起诉。

7月1日以后,债权人的福音来了,至少有12招让欠钱的老板惨不忍睹

摄影:@水曰皿

5、起诉责任董事,为共同被告,承担出资核查、催缴义务与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与股东的出资义务相辅相成,在董事的勤勉义务上,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会的资本催缴义务。

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具有核查义务。

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如果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诞生,毫无疑义,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亦即当债权人追究未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时,对负有责任催缴但是未催缴的董事,可以一并主张其赔偿责任。

从债务人公司,到创始股东或发起人,再到董事,得多少个被告?

想像这样的场景,就一个债务纠纷的庭审,届时法庭的被告席上得增加多少把椅子坐多少人?场面恐怕会像非法集资案件一样壮观吧。

6、起诉股东,抽逃出资,并诉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3条,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债权人可要求其对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追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起诉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法院判令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出资加速到期。

按照此条,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出资加速到期。

此外,像前面第3招一样,需要特别提出一项诉请。

54条中的目前规定的提前缴纳的出资,并非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个别清偿,而是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即所谓的“入库规则”。

新《公司法》实施后,如公司未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是在特定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令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避免债权人面临即使胜诉,债权可能也难以执行的困境,这一问题需要在后续的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但是,该提还是要提,审判实践中开始一段时间,大概率会纳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中,由法官从立法本意出发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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