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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違規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加收滞納金

作者:中彙信達
稽查案例:違規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加收滞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一稽處〔2024〕***号

***服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25日對你(機關)(位址:***幢)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

1、違規加計抵減進項稅,少繳增值稅。

你機關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錯誤認為自己屬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違規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12月及其以後合計少繳增值稅款50440.48元,其中:2020年3572.39元、2021年36831.66元、2022年10036.43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通過實地查驗和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的筆錄,證明你機關主營行業為汽車修理,不屬于生活服務業。

證據二:通過查詢你機關的開票情況,發現開具給下遊的發票項目名稱均為*勞務*維修費,未曾開具過生活服務業相關的發票。證明你機關不屬于生活服務業。

證據三:通過金三系統查詢該公司當時送出的适用加計抵減聲明,證明你機關當時錯誤選擇行業為“其他生活服務業”。

2、通過個人銀行卡收取車輛修理費,未申報納稅。

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間,你機關通過财務負責人楊某私人銀行卡收款,經查該款項為日常收取車輛的修理費,未按規定确認不含稅銷售收入123959.70元 ,其中:2022年13615.97元、2023年110343.73元,少記增值稅銷項稅額16114.76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五: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楊某私人銀行卡的流水,證明存在日常收取客戶的修理費。

證據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的筆錄和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你機關通過财務負責人楊某私人銀行卡進行收款未入賬。

證據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公司對公賬戶的銀行流水,證明通過楊某私人銀行卡收取的款項未進行申報納稅。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号)第一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 國家稅務令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條第三款、《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條、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你機關應補繳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增值稅合計66555.24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号)第二、三、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條規定,你機關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3743.58元。

3.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号,2005年國務院令第448号、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發〔***〕***号)之規定,你機關應補繳教育費附加合計1389.88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計926.58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你機關應調增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3615.97元,調增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10343.73元。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其違規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加收滞納金。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其涉及偷稅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從滞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限你(機關)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機關)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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