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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行業的簡易征收稅務政策梳理

作者:中彙信達
建築安裝行業的簡易征收稅務政策梳理

增值稅:建築安裝行業的簡易征收稅務政策

(甲供材/活動闆房/自産裝置/建築服務/清包工)

政策檔案

《》(财稅 [2016] 36 号)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混合銷售:一項6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财稅〔2016〕36号)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規定: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财稅[2017]58号)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機關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财稅〔2016〕36号)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隻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總結

貨物如果是裝置:

“自産裝置+安裝”業務:納稅人應當分别核算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别計稅,銷售裝置業務适用稅率13%(特殊比如農機裝置按9%),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稅率9%,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适用征收率3%,但簡易計稅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沒有分别核算就需要從高适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外購裝置+安裝”業務: 若企業已按兼營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計稅,增值稅計算方法同“自産裝置+安裝”。但是“外購裝置+安裝”業務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銷售”的規定處理,納稅人如果以銷售貨物為主營業務,則按照銷售貨物适用稅率(13%或9%))繳納增值稅;如果以安裝服務為主營業務,則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稅率9%,簡易計稅征收率3%。是以實務中我們可以根據企業的情況進行納稅籌劃的。

貨物如果是裝置之外的建築安裝相關貨物:

“自産貨物+安裝”業務:應當分别核算,分别計稅,銷售貨物适用稅率13%,安裝服務适用稅率9%,沒有簡易計稅的規定。如果沒有分别核算就需要從高适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外購貨物+安裝”業務: 應當按照“混合銷售規定處理,以企業主營業務的适用稅率或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

細分内容

如果銷售闆房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需要分開核算,适用不同稅率。如果銷售的是門窗等,而且是外購的,那麼是混合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檔案)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法》(财稅〔2016〕36号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規定将“自産貨物+建安服務”模式排除在混合銷售之外,要求納稅人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進而可以分别按照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築安裝服務,适用相應的稅率計稅。

案例:A門窗生産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2年6月23日與B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一份安裝住宅小區門窗合同。合同約定:安裝房間門窗價款為800萬元,其中,包括門窗價款為750萬元,安裝費為50萬元;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價款為30萬元,其中,包括防盜門價款為25萬元,安裝費為5萬元。

房間門窗是由A門窗生産企業自産的,成本為500萬元,安裝房間門窗成本為40萬元。防盜門是該企業外購的,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20萬元,增值稅額為2.6萬元,安裝防盜門成本為3萬元。(注,合同價款均為含稅價款)

一、安裝房間門窗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檔案)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财稅〔2016〕36号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A門窗生産企業銷售自産的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像兼營行為那樣進行稅務處理,即應分别核算銷售門窗的銷售額和提供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13%的稅率和9%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二)會計處理

(1)銷售門窗的會計處理

銷售門窗取得銷售收入為750÷(1÷13%)=663.72(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50÷(1÷13%)×13%=86.28(萬元)。(機關:萬元,以下相同)

①取得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663.7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6.28

②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貸:庫存商品500

(2)安裝門窗的會計處理

①發生合同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

②收到合同價款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50

貸:工程結算 50

③安裝門窗取得銷售收入為50÷(1÷9%)=45.87(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1÷9%)×9%=4.13(萬元)、合同毛利為50-40=10(萬元)。

确認收入、費用和合同毛利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主營業務成本 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5.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13

④安裝工程完工,應将“工程施工”科目的餘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餘額對沖

借:工程結算5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

二、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稅務處理

《》(财稅〔2016〕36号,以下簡稱财稅〔2016〕36号檔案)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在内。

分析: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檔案規定可知,銷售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凡貨物屬于自産的,應像兼營行為那樣進行稅務處理。而本案例中,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不是該企業自産的,而是外購的,是以,就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檔案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應當按照财稅〔2016〕36号檔案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即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二)會計處理

由于安裝單元樓門業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是以,應按照合同價款30萬元計算取得銷售收入為30÷(1÷13%)=26.55(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1÷13%)×13%=3.45(萬元)。

(1)取得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6.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5

(2)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3

貸:庫存商品 20

應付職工薪酬 3

如果銷售的是自産機器裝置,不僅是兼營,而且可以按照3%簡易征收,如果沒有單獨核算,那麼從高計稅。而且如果是外購的,也可以簡易征收,而且如果沒有單獨核算,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自産機器裝置提供的安裝服務。【】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機器裝置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 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機器裝置銷售給甲方後,又交給機器裝置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将此機器裝置視為“甲供”的機器裝置,機器裝置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适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别核算的,從高适用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

1.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将此機器裝置視為“甲供”的機器裝置,将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是納稅人未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确定其适用稅目和稅率。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作後的機器裝置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2号公告與11号公告的相同點在于,都明确此類業務不屬于混合銷售,都要求企業分别核算、分别計稅。

兩份公告的不同點在于

(1)在“自産機器裝置+建安服務”模式下,42号公告允許其中的安裝服務,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适用3%的征收率;

(2)42号公告允許銷售外購機器裝置,安裝服務也可以選擇“建安服務”,且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如果是為甲供材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簡易計稅。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簡易計稅。總承包機關提供的房屋建築的地基和主體結構等工程服務,需要簡易計稅方法。

《》(财稅〔2016〕36号)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規定: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财稅[2017]58号)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機關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其次,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隻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一是甲供工程适用簡易計稅的主體必須是工程總承包機關;

二是必須是房屋建築工程,對承包的市政、公路等工程均不适用;

三是工程必須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這兩類;

四是必須是“建築服務-工程服務”,安裝、修繕、裝飾等建築服務均不适用;

五是“甲供”必須是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等四類材料中的一種或多種,列舉之外的其他材料裝置均不适用。

由此可見,對總承包機關将建築勞務分包,建築勞務公司并不屬于“适用”簡易計稅的範圍。

其次,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隻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是以,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是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放棄簡易計稅,而選擇一般計稅,相應可以開具9%的專票,并且總承包抵扣也是沒有問題。

《關于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确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

《通知》明确:“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機關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目前建築業有兩種繳納增值稅的方式: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3%。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後的建築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身份的企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通知》将原文“可以選擇”删除,修改為“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除了“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外,沒有其它選項。這就意味着,隻要建設機關自行采購主材,項目就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以往,施工企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此次修改,對施工企業而言可以說是有利的。這也是《通知》中最讓施工企業歡欣鼓舞的一點。

《》(财稅〔2017〕58号)

《》(财稅〔2017〕90号)

甲供材是指工程發包方甲方出于成本、工程品質等考慮,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的建築工程。

一、甲供材的核算方式

甲供材的核算方式有兩種:總額法和淨額法。

總額法是指甲方采購後交給建築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開票時,建築企業按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價全額開票。

例:2022年5月,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不含稅價1000萬元(不含稅價,下同),其中甲供材400萬元,發包方甲方甲供材用于抵頂。乙方采用一般計稅。

1.甲方銷售鋼材給乙公司,雙方賬務處理:

(1)發包方(甲方)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452 頂抵工程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2)施工機關(乙方)

借:原材料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2

貸:應收帳款 452

2.施工機關将鋼材用于工程時,乙方賬務處理:

借:合同履約成本——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成本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090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638

貸:銀行存款 638

(2)乙方

借:應收賬款 1090

貸:合同資産——價款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

借:銀行存款 638

貸:應收賬款 638

甲供材的另一種核算方式是淨額法,淨額法下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後交給建築企業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設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600萬元,甲供材400萬元,工程價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采用一般計稅。

1.甲方不确認鋼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購鋼材的賬務處理。

2.将鋼材用于工程時,雙方賬務處理:

甲方:

借:開發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賬務處理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成本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4

貸:應付賬款 654

(2)乙方假設選擇一般計稅

借:應收賬款 654

貸:合同資産——價款結算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4

甲供材業務建議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進行采購和招标,防範甲供材重複列支造成少繳稅款的風險。

案例節選:關于天宇公司所稱的原判決對未支付的工程款開具發票問題。

……雙方在補充協定中約定商砼為甲供材,在結算時将商砼款計入工程總造價,在對賬時将商砼款作為已付工程款進行了扣除,鑒定報告亦将商砼款作為應付工程款計入工程總造價。是以,天宇公司關于其對商砼款不承擔開具發票義務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上例中的甲供材結算方式屬于總額法,工程的結算價款包含甲供材。

駁回新疆天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甲供材的增值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附件2)

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機關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備查資料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其他的,混合銷售

《》(财稅〔2016〕36号,以下簡稱财稅〔2016〕36号檔案)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在内。

安裝服務稅率

安裝服務,一般是9%,簡易征收3%(限于銷售自産或者外購的機器裝置 然後提供安裝服務,或者是清包工建築服務,或者是為甲供材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簡易征收。)

一、安裝服務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9%,簡易計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産裝置、動力裝置、起重裝置、運輸裝置、傳動裝置、醫療實驗裝置以及其他各種裝置、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裝置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裝置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二、銷售自産貨物提供安裝服務,怎麼交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作後的機器裝置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不可以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具體要求您可參考财稅〔2016〕36号檔案的規定以及《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财稅〔2017〕58号檔案。

案例:一個公司賣燈,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怎麼繳納增值稅。

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如果是銷售的是鋼結構件,活動闆房等建築安裝相關産品,那麼是應該按照不同的稅率來分别征稅。

如果是銷售的是自産機器裝置或者外購機器裝置,可以分别征稅,而且簡易征收。

如果不是上面的情況就應該做混合銷售。

如果一個客戶賣的是自産燈具,有可能可以歸入第一種情況,那麼就預設按照9%計稅。

如果是外購的燈具,不行,因為不是機器裝置,不能享受分别征稅,也不能簡易征收。

如果因為産品範圍有争議,那麼屬于最後一種情況,是以他應該做混合銷售。規避的辦法,就是把公司分拆,有一個單獨的公司來做安裝服務,這個單獨的公司用9%的稅率。

一、安徽稅務

1.《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政策與管理問題解答(2017年)》

一、建築業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這裡的自産貨物是僅限文中所列“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三種,還是泛指所有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自産貨物?

答:應為泛指所有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自産貨物。

2.2021年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安徽稅務對于“2017年11号公告自産貨物範圍”的問題回複。

問題内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請問是否所有自産貨物,都适用該檔案?

答複内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檔案第一條中所稱“自産貨物”泛指所有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自産貨物。

二、福建稅務

2019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釋出的《2019年1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12.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是以,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16%和10%的增值稅稅率。未分别核算的,從高适用稅率。

三、河南稅務

2020年8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河南稅務對于“鋁合金門窗增值稅稅率”的問題回複。

問題内容: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築公司,一般納稅人,經營範圍主要為建築工程,包括門窗制作與安裝。現我公司為一家地産公司提供鋁合金門窗制作及安裝服務(門窗為自制),我公司發票如何開具?稅率為多少?

ps:按照财稅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條規定,我公司應該屬于混合銷售按照9%的稅率開具發票;但部分網上老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第11号公告第一條解釋,我公司應該分别核算貨物和安裝服務,分别适用13%和9%的稅率。(鋁合金門窗是否屬于該條款“等自産貨物”範圍内?)

答複内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條規定,銷售自産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财稅〔2016〕36号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是以,您公司銷售自制的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當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開具發票,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門窗按照銷售貨物,适用稅率13%,安裝服務适用稅率9%。

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需要分開核算,可以簡易征收,稅務上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收入,會計識别合同的單項履約義務确認收入

企業在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時,需要确認提供的具體服務内容,并與客戶達成一緻。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需要向客戶清單上注明是否包括安裝服務費用,并在客戶付款時确認費用是否包含安裝服務費。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财稅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電梯是一種機電一體化的裝置,它由電動機、傳動機構、控制裝置、導軌、電纜等部分組成,用于垂直運輸人員或物品。

是以,電梯歸屬于機械裝置範疇。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區分自産或外購:

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在實務中,銷售電梯一般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當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根據《》(國稅函〔2008〕875号)的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确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注意:企業安裝服務,如果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内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認收入的實作。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定價款确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确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确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确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三、會計處理。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會計處理。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别合同中所包含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将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确認相應的收入。在識别單項履約義務時,除了識别履約義務本身,還要識别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間段内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銷售電梯并進行安裝:電梯的安裝服務屬于“易于獲得的資源”,電梯的安裝和銷售可區分,銷售電梯服務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電梯的安裝服務作為另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即第一項履約業務——電梯銷售,在運達和客戶簽收的時點就實作了。後期提供的安裝服務是第二項履約業務,不影響電梯銷售收入确認,安裝服務要按照進度确認收入。

舉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電梯銷售合同,其中裝置不含稅價款為80萬元,安裝費不含稅金額為12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電梯運達和客戶簽收的時點确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等 90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04000 [(80)×13%]

按照合同約定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安裝按照進度确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等 12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600 (12×3%)

案例:銷售外購的機器裝置,要麼是單獨核算,簡易征收3%或者一般9%納稅。沒單獨核算的話,按照混合銷售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請問安裝服務收入能否按照簡易征收開具3%的發票?

答複:這要看看會計核算是否分别核算了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1、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若是沒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屬于混合銷售,一律按照主業适用13%的增值稅開票。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條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二:根據《》(财稅〔2016〕36号)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機關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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