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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违规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作者:中汇信达
稽查案例:违规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号

***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幢)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1、违规加计抵减进项税,少缴增值税。

你单位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错误认为自己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12月及其以后合计少缴增值税款50440.48元,其中:2020年3572.39元、2021年36831.66元、2022年10036.4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过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的笔录,证明你单位主营行业为汽车修理,不属于生活服务业。

证据二:通过查询你单位的开票情况,发现开具给下游的发票项目名称均为*劳务*维修费,未曾开具过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发票。证明你单位不属于生活服务业。

证据三:通过金三系统查询该公司当时提交的适用加计抵减声明,证明你单位当时错误选择行业为“其他生活服务业”。

2、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车辆修理费,未申报纳税。

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间,你单位通过财务负责人杨某私人银行卡收款,经查该款项为日常收取车辆的修理费,未按规定确认不含税销售收入123959.70元 ,其中:2022年13615.97元、2023年110343.73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16114.7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五: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杨某私人银行卡的流水,证明存在日常收取客户的修理费。

证据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的笔录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通过财务负责人杨某私人银行卡进行收款未入账。

证据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通过杨某私人银行卡收取的款项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令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增值税合计66555.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743.58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389.88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26.58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615.97元,调增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0343.7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违规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其涉及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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