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嫌犯萬餘條通訊資訊裡
一個尾号為7563的電話号碼
在案發當晚竟頻繁出現16次
這串号碼背後
隐藏着什麼線索?
一起來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
收到毒品“訂單”的張某
找李某“進貨”
李某遂聯系上線蔡某
次日,在蔡某的“暗中指揮”下
朱某去A地購得毒品後
與李某一起
在B地某停車場内将其交給
張某“訂單”的收貨人韓某
交易現場,李某、朱某、韓某落網
民警查獲冰毒17千克
扣押人民币21萬元
2020年8月24日
B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販賣毒品罪分别判處
李某、朱某、韓某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
三人提出上訴
該案的一大“瓶頸”在于
上遊賣家、下遊買家
都未到案
通過全面細緻的梳理
檢察官發現案發當天夜裡
朱某與一個尾号為7563的電話号碼頻繁通話多達16次每次都持續幾十秒、一兩分鐘同時李某也和7563号碼有過多次通話據此推測該号碼的使用人很可能就是上線蔡某
為進一步掌握證據
檢察官在提審李某、朱某時
通過釋法說理、各個擊破
獲得了能證明
“蔡某是上遊賣家”的口供證據
随後,檢察官将證據
移交給公安機關
經偵查
終将在逃的蔡某、張某捉拿歸案
“什麼7563?我沒用過!”
蔡某被移送審查起訴後
矢口否認道
雖然經查詢該号碼的機主并非蔡某
但檢察機關通過聲音比對
不僅證明了7563号碼
通話人就是蔡某本人
而且證明了
毒品價格、交易地點等具體事項
均由蔡某直接确定
系該案的主犯
李某、朱某、韓某上訴後
2023年7月5日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6月
張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終審判處死刑
8月,蔡某因犯販賣毒品罪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蔡某沒有上訴
END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徐雪萊
校對:喻泓清
稽核:汪錦
核發:石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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