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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變更行政協定的優益權,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行使

作者:槐城律師

政府法律服務團隊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顔世鵬

單方變更行政協定的優益權,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行使

顔世鵬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政府法律服務 行政執法 土地征收補償

1

被征收人認為

政府少付停産停業損失

2011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沙區政府)對城中村三合地段實施征收。

馬某在該地段有兩處有證非住宅房屋,面積分别為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

2011年10月,馬某與龍沙區城中村改造上司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城中村改造辦)訂立了兩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定書,就房屋安置面積、停産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補償費計算标準等進行了約定。

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辦未征得馬某同意,就兩處被征收房屋為馬某預留三合家園商服一套,面積為928.84平方米。

馬某不同意将兩戶房屋合成一戶,故未接收該房。

後馬某與城中村改造辦重新簽訂了補償協定,将原有兩處房屋分為六戶安置。

并約定了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止,按月計發停産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

2018年9月,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龍沙區征收辦)下發三合村地段征收安置(期房)選房進戶通知單。

城中村改造辦認為2016年5月已通知馬某進戶,停産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應給付至2016年5月。

馬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給付停産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補償費,截止時間計算至2018年9月。

2

政府單方

變更補償協定無效

單方變更行政協定的優益權,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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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曆了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城中村改造辦為馬某提供了一處面積為928.84平方米的房屋,系城中村改造辦未經馬某同意将兩份協定約定的房屋合為一處安置,與補償協定約定不符。

該行為構成違約,馬某拒絕接收并無不妥。

馬某于2016年5月未入住,系城中村改造辦未按照約定履行協定導緻。

龍沙區征收辦于2018年9月28日通知馬某入戶,停産停業損失及臨時安置補償費應計算至2018年9月28日。

3

槐城律師建議

單方變更行政協定的優益權,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行使

從槐城律師10餘年的房屋拆遷和房屋征收法律服務經驗來看,行政機關單方面變更安置房屋并不一定有主觀惡意,可能是房屋規劃、安置房屋建設等方面的建設原因。

但無論何種原因,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在行政協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機關不存在可以單方處置的“特權”。

行政協定訂立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變更協定。

盡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優益權,但在不具備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外,行政機關不能單方變更協定内容,而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協定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行政機關單方變更安置房屋情況,不能發生補償協定變更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的行為屬于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情形,對協定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如果遇到确需調整安置住房的情況,建議先和被征收人進行協商,能确定否簽訂補充協定,以變更之前的約定。

如果無法達成協定,則視調整原因可以單方變更協定,并作出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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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協定典型案例——馬某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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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變更行政協定的優益權,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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