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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

作者:槐城律师

政府法律服务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颜世鹏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

颜世鹏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行政执法 土地征收补偿

1

被征收人认为

政府少付停产停业损失

2011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沙区政府)对城中村三合地段实施征收。

马某在该地段有两处有证非住宅房屋,面积分别为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

2011年10月,马某与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订立了两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安置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办未征得马某同意,就两处被征收房屋为马某预留三合家园商服一套,面积为928.84平方米。

马某不同意将两户房屋合成一户,故未接收该房。

后马某与城中村改造办重新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原有两处房屋分为六户安置。

并约定了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止,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

2018年9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龙沙区征收办)下发三合村地段征收安置(期房)选房进户通知单。

城中村改造办认为2016年5月已通知马某进户,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应给付至2016年5月。

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给付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截止时间计算至2018年9月。

2

政府单方

变更补偿协议无效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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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历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城中村改造办为马某提供了一处面积为928.84平方米的房屋,系城中村改造办未经马某同意将两份协议约定的房屋合为一处安置,与补偿协议约定不符。

该行为构成违约,马某拒绝接收并无不妥。

马某于2016年5月未入住,系城中村改造办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导致。

龙沙区征收办于2018年9月28日通知马某入户,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

3

槐城律师建议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

从槐城律师10余年的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法律服务经验来看,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安置房屋并不一定有主观恶意,可能是房屋规划、安置房屋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原因。

但无论何种原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存在可以单方处置的“特权”。

行政协议订立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变更协议。

尽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在不具备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外,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内容,而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安置房屋情况,不能发生补偿协议变更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对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如果遇到确需调整安置住房的情况,建议先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能确定否签订补充协议,以变更之前的约定。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视调整原因可以单方变更协议,并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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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马某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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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