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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倡導申報見義勇為的公告

作者:蕭縣融媒
關于倡導申報見義勇為的公告

關于倡導申報見義勇為的公告

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見義勇為激勵表彰,營造凡人善舉蔚然成風的良好氛圍,奮力推動見義勇為工作高品質發展,加快建設更高水準的平安蕭縣、法治蕭縣,現将申報見義勇為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見義勇為的定義

根據《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九條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産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确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扭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财産或者他人生命财産的;

(四)其他應當确認為見義勇為的。

二、見義勇為的申報和确認

根據《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發生在蕭縣轄區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縣委政法委申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舉薦見義勇為。申報、舉薦須填寫全縣見義勇為行為人審批表(見附件),并将見義勇為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資訊、無犯罪記錄證明、先進事迹材料和其他音視訊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報送至縣委政法委(縣政務中心A棟604室)。

縣委政法委接到申報、舉薦後,将及時調查核實,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在三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認的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機關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和有關機關、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據或者其他有關情況。

縣委政法委對拟确認為見義勇為的,自拟确認之日起十日内将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迹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沒有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将以書面形式作出确認決定;不予确認的,将自作出不予确認決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報人作出書面說明。

申報人、舉薦人對見義勇為的确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申請複核,上一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複核決定,并書面告知複核申請人和原确認機構。

三、見義勇為的表彰獎勵

經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平安建設工作機構确認後的見義勇為行為,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将依據《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及時予以獎勵,并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貢獻情況,報相應層級的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并給予相應獎勵。

四、其他事項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内,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年,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提出,并提供見義勇為事迹材料及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機關、個人提供的證明。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報、舉薦的,由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報請省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

獎勵和宣傳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公開進行,但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聯系電話:0557-501234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縣見義勇為行為人審批表

中共蕭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2024年5月9日

關于倡導申報見義勇為的公告
關于倡導申報見義勇為的公告

來源:蕭縣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