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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倡导申报见义勇为的公告

作者:萧县融媒
关于倡导申报见义勇为的公告

关于倡导申报见义勇为的公告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见义勇为激励表彰,营造凡人善举蔚然成风的良好氛围,奋力推动见义勇为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萧县、法治萧县,现将申报见义勇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

根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二、见义勇为的申报和确认

根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生在萧县辖区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县委政法委申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举荐见义勇为。申报、举荐须填写全县见义勇为行为人审批表(见附件),并将见义勇为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个人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先进事迹材料和其他音视频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委政法委(县政务中心A栋604室)。

县委政法委接到申报、举荐后,将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三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县委政法委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将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将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机构。

三、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

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确认后的见义勇为行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将依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时予以奖励,并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贡献情况,报相应层级的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四、其他事项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提出,并提供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及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报请省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联系电话:0557-501234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县见义勇为行为人审批表

中共萧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关于倡导申报见义勇为的公告
关于倡导申报见义勇为的公告

来源:萧县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