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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電動車的注意!這些行為,請對照自查!

作者:成都簡陽釋出

簡陽市融媒體中心

有電動車的注意!這些行為,請對照自查!

近日,成都市金堂縣消防救援大隊

在針對轄區内電動自行車

違規停放現象開展檢查中

依法對某小區一名

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業主開出了罰單

有電動車的注意!這些行為,請對照自查!

此前,針對該小區一樓公共門廳、疏散走道處一輛電動自行車亂停亂放的情況,金堂縣消防救援大隊會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車主陳某某多次進行提醒勸說,并要求其進行整改,然而車主陳某某仍然将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處,涉嫌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管理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給予陳某某罰款人民币伍佰陸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據國家消防救援局統計

2023年全國共接報

電動自行車火災2.1萬起

相比2022年上升17.4%

有80%的電動自行車火災

是在充電時發生的

其中超過一半發生在夜間充電過程中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不是小事!

如何正确、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

是每位車主的必修課

請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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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電動車的注意!這些行為,請對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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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釋出

6月1日起施行

明确電動自行車駕駛人

和搭載人員應佩戴安全頭盔

禁止非法改裝非機動車

一起來看

有電動車的注意!這些行為,請對照自查!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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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準許 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準許)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城鄉居民生命财産安全,提高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園城市示範區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非機動車的生産、銷售、登記、通行、維修、停放、充換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等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标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作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本條例所稱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是指符合機動輪椅車國家标準,專為下肢殘障人士設計,全部由駕駛人上肢操縱的輪椅車。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高非機動車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内的有關機關落實非機動車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以及相關産品生産、銷售、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人對其承接物業管理區域内非機動車的停放與充電進行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企業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非機動車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财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商務、應急、殘聯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互相配合的執法工作和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機關人員開展依法、安全使用非機動車的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将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非機動車的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機關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也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八條 在本市生産、銷售的非機動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充電器等産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标準。

電動自行車生産者、進口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産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産品認證。

未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生産者不得出廠銷售不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的非完整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 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産品合格證明等資訊;應當将電動自行車與其他類型車輛分區銷售,并在顯著位置标明車輛類型。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位址、聯系方式、車輛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資訊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台内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不得銷售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資訊與實物不一緻或者配備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與産品合格證資訊不一緻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條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安裝挂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違法加裝、改裝情形的非機動車。

第十一條 維修經營者承接電動自行車維修業務的,應當按照産品合格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載明的技術參數、安全要求等進行配件維修和更換,并保持與原裝部件規格型号、技術參數一緻。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台賬。鼓勵非機動車及其蓄電池生産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的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應當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機關集中處置。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定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收集網點,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取得非機動車号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應當登記上牌的新購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後十五日内臨時通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非機動車申請登記上牌,應當送出下列材料,并現場交驗車輛:

(一)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等;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非機動車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還應當送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标志。

申辦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牌證的,還應當依法送出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将非機動車登記程式、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示範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以及網上辦理等方式,為公衆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号牌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本市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實行總量調控。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資訊服務平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市城市管理部門依職責開展政策制定、停放點位規劃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在廣泛聽取公衆意見的基礎上,實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品質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營運企業的車輛投放數量進行動态調整。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營運企業應當遵循總量調控和動态調整機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車輛,加強日常排程和停放管理。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具體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制定。

第十六條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内,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非機動車号牌、行駛證,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前款規定的行政區域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内的人力三輪車規範管理。

第十七條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轉讓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轉讓登記;因報廢、損毀、遺失、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對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進行資訊采集,并向社會公衆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在建立、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

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市住建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車道設定進行調整,恢複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國家标準以及道路實際通行條件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設定隔離設施。

任何機關和個人未經準許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挂非機動車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駕駛需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随車攜帶行駛證,取得電子行駛證的,可不攜帶紙質行駛證。

禁止僞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行駛證、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定車輛制動器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二)遵守交通信号,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三)不得駕駛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四)不得醉酒駕駛;

(五)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六)轉彎前減速慢行,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七)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八)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機動車道和步行街,以及設定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标志的區域;

(九)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

(十)通過過街人行天橋應當下車推行;

(十一)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浏覽電子裝置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二)不得牽引動物。

第二十二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搭載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搭載人員應當在座位上正向騎坐;

(三)飲酒後不得駕駛;

(四)非下肢殘障人士員不得駕駛殘障人士機動輪椅車。

第二十三條 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物流、外賣等配送活動的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機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管理台賬,并在與駕駛人簽訂的網約配送協定中明示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義務及違約責任;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教育訓練和考核;

(三)做好非機動車維護、保養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四)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

(五)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産品;

(六)督促駕駛人規範行駛、規範停放和安全充換電;

(七)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标準和要求,避免引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八)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财産損失險。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數字、智能技術在非機動車通行管理領域的應用,提高非機動車管理的資訊化、智慧化水準。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允許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規劃道路停車區位,并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所。

申請設定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共同準許,規範管理。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非機動車停車區位标志标線等設施裝置;不得擅自占用非機動車停車區位。

經準許設定的非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七條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管理機關應當落實專人管理。

易燃易爆場所,生産廠房、物流倉庫等生産經營場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定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根據需要劃出安全區域,設定相對集中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二十八條 建立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

第二十九條 非機動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内。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的,應當停放在劃定區域内。沒有劃定區域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綠地,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三十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與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確定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内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二)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

(三)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亂接電線和插座充電;

(五)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強化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内的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區域,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專用插座,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做好日常維護、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鼓勵和支援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充電設施,以及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産者出廠銷售不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的非完整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銷售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資訊與實物不一緻或者配備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與産品合格證資訊不一緻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性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至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僞造、變造或者買賣非機動車号牌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收繳僞造、變造或者買賣的非機動車号牌。

第三十七條 機關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先予扣留非機動車,并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僞造、變造非機動車号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号牌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駕駛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恢複原狀,處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扣留車輛後應當及時核查相關資訊,當場處理并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需要提供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源憑證的,駕駛人應當配合。

逾期不接受處理,經通知并且公告三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有權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物流、外賣等配送活動的企業不履行企業安全管理規定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安全生産領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内區域停放或者充電,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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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電動自行車靈活、便捷

已成為市民出行代步的

重要交通工具

但騎行時務必要遵守交通規則

時刻将安全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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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好頭盔是關鍵

駕乘電動自行車若不佩戴安全頭盔,頭部将無法獲得有效保護,發生事故後頭部會與地面、護欄等堅硬物體發生碰撞,無異于以卵擊石。是以,佩戴頭盔是安全騎行的必要保護措施,騎乘人員需要正确佩戴安全頭盔,以保護頭部,降低事故傷害程度。

為了您的出行安全

安仔提醒大家

騎行時一定要注意這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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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騎行守則

1.騎行需年滿16歲,不得改裝,要佩戴安全頭盔,搭載人員應當在座位上正向騎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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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飲酒駕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上跨橋和下穿隧道,不得手持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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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怎麼停放?

如何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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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和充電管理規定

1.不得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内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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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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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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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亂接電線和插座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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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群眾改裝電動自行車

是希望電動自行車能跑得更快更遠

或是豐富其功能

然而卻忽略了其中的安全隐患

這些“非法改裝”行為要堅決杜絕

↓↓↓

哪些屬于“非法改裝”?

1.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發動機超過原車出廠設定的額定功率;

2.改動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裝置;

3.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4.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定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5.加裝傘架、車篷;

6.擅自噴塗、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标志圖案、警報器、标志燈具。

私自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

會帶來極大安全隐患

違法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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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裝”三大危害

超速行駛,危險難控

電池進行改裝後,整車重量改變,車速提高後,行駛過程中極易失去控制,會産生側滑和前翻的危險。是以,經過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也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影響道路安全。

接線損傷,打火爆炸

一般電池内都是酸性化學物質,電池充電後期會産生腐蝕性酸霧,當電動車電池改裝後,接線端子等往往會産生損傷,會導緻電纜接線腐蝕加速而斷開,如果此時随意扣搭導線,産生打火後,就會引燃電池充電時内部聚集的氫氣,導緻爆炸。

線路改動,短路自燃

改裝電動車首先改變的就是電路。原本的細電線要通過大電流,電路就會不穩定,電動車在充電或者行駛過程中,容易出現短路,進而引發自燃。電動車改裝大功率電池後,由于電壓升高,改裝後的電動車控制器或電機很容易燒掉。

來源 | 成都釋出 成都應急

編輯 | 鄭玥岚 付玉

責編 | 胡禹

稽核 | 李豔敏

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如有涉及版權、新聞線索等事宜請聯系028—27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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