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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買到小額過期食品怎麼辦?

作者:日照日報
不慎買到小額過期食品怎麼辦?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群衆健康是大事。近年來,随着生活水準的提高,消費需求更新,居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不僅要“吃得飽”,而且要“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營養、吃得健康。

在商超、便利店等場所如果不慎買到過期食品,該如何處理呢?

不慎買到小額過期食品怎麼辦?

一天,家倩路過某超市選購了幾包辣條。當她到家後,家倩才發現其中一包辣條已超過保存期限2個多月,随後家倩到超市與店主協商賠償問題,但店主錦榮隻承認銷售了過期的辣條,同意給家倩退錢,但不同意給予其賠償,雙方無法協商達成共識,家倩把超市告到法院,要求依照法律規定賠付。

封丘縣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原告家倩從某超市購買6包辣條,共計花費3元。其中一包辣條包裝顯示生産日期為2022年3月7日,保存期限載明為150天,也就是2022年8月7日後食品就過期。家倩向超市提出賠償,經多次協商超市隻願意賠付30元,家倩不予接受。

封丘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超市作為案涉食品銷售者,應對食品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定期檢查待售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原告家倩從被告超市處購買了辣條,被告在該包辣條明顯超過保存期限後仍出售給原告,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情形,依法判決超市退還辣條價款并賠償1000元。

判決作出後,經法官釋法明理,該超市經營者錦榮表示沒想到一包不足一進制的辣條,竟然能引發這麼嚴重的後果,由衷地認識到了銷售過期食品的代價,今後一定會吸取教訓,把好食品安全品質關,并主動履行了案件款1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不慎買到小額過期食品怎麼辦?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國家食品安全标準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為宗旨,食品安全标準是國家強制性标準。

食品生産者與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市場的兩大主體,《食品安全法》針對生産者和經營者在食品市場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規定了不同的義務以保障食品安全。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大陸食品安全法将标明食品保存期限作為食品安全标準之一,食品隻能在保存期限内銷售,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就不再屬于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

作為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應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銷售商家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義務,在銷售過程中應該嚴把安全關,定期對庫房和貨架上的食品進行查驗,及時清理過期“陳貨”,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消費者在選購産品時,應仔細檢視産品保存期限、生産日期等資訊,以免買到不合格産品。同時,消費者購物時還應注意索取、儲存銷售發票、發票、電子支付憑證以及産品包裝、剩餘産品等,若買到過期産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願賠償時,要及時儲存證據,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來源: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封丘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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